小弟也曾出過車禍,對方往生,現場為無號誌十字路口,當時我的速度大約30,對方騎機車由我左方急速衝來,撞斷我的左前保險桿,葉子板凹陷,送醫後於第二天不治,小弟即被以過失致死起訴,現場丈量我的煞車痕約70公分,後來將近一個月與對方家屬的協調賠償是我這一輩子都難以忘記的痛....1 \9 ^$ J" |1 l& |3 l% L
各位,碰到這種事時,誰跟你談路權?對方只會想你家多有錢,你能夠賠多少,小弟始終都不認為我錯在哪裡,只是對方不幸死亡,連累家裡.....% [ Y5 }4 H m. k# _/ n, ^
到最後由於達成和解,檢察官以緩起訴結案,偵查庭上檢察官還是找出一條讓我不知該怎麼回答的法條,就是車輛行經無號誌十字路口必須停車再開,他問我有沒有停車再開?# h4 {# O. X* a% f) O; K
我只能答覆沒有,好像整起事件都是我錯,檢察官後來也耐人尋味的說了一句話:台灣法律多如牛毛,在法律前每個人開車都要跟神一樣,但是連他自己過十字路口也不會停車再開......意思好像就是叫我節哀順變....
/ M" z/ |0 a6 B; C' i* ^3 e* i" U路權?在台灣?好像還很遙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