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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321營是小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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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 發表於 2006-10-8 21:26:51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兵報到

各位學長ˋ學弟好:
      小弟第一次報到,在此再向各位學長問好,我以前待過2個營(217Bˋ321B),其實感覺都差不多,只要自己的本分做好,到哪裡都一樣,當兵本來就是要磨練的,平平安安的退伍才最重要的.
   














忠貞589T

[ 本帖最後由 Park 於 2006-10-8 21:41 編輯 ]
 樓主| noviakuo 發表於 2006-10-10 18:3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1 Park 的帖子

恩,是阿
這個主題是我提問的
現在由我來做一下做後的回答吧
===
到3x1營之後
知道總共有x個連
第x連是機動連,駐地不定
第x連在高雄
第x連在屏東

而第x連有一個單位在澎湖
說操也還好
由於支援憲兵隊勤務吃緊
又剛好遇到很多學長都準備退伍
所以體能上不置於花很多時間來操練
反而是衛哨勤務車巡之類對於新兵比較需要花時間去瞭解吧
所以
即將來到3x1營的學弟們不用太緊張吧
雖然這裡學長學弟制稍重
但是大部分的人都還是很好的
放心囉
感謝各位對這個帖子的關心阿
呵呵
感謝各位

[box=yellow]施純佑提醒:部隊移防的時間是屬於機密,內文已代為修改[/box]

[ 本帖最後由 施純佑 於 2006-10-10 20:27 編輯 ]
sharka 發表於 2006-10-10 18:46: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noviakuo 於 2006-10-10 18:37 發表
恩,是阿
這個主題是我提問的
現在由我來做一下做後的回答吧
===
到3x1營之後
知道總共有x個連
第x連是機動連,駐地不定
第x連在高雄
第x連在屏東

...


[box=yellow]報告學長:部隊移防的時間是屬於機密,請儘速修改,因為您的言論可以推敲出時間[/box]
[box=red]根據陸海空軍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F0120001
第20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
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
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box]

[ 本帖最後由 施純佑 於 2006-10-10 20:25 編輯 ]
寧安 發表於 2006-10-10 20:25:43 | 顯示全部樓層
[box=yellow]
【管理團隊規勸警告】

請勿問及或提及現役部隊駐地番號,或者意圖洩漏現役軍機者, 將可能觸及陸海空軍刑法(洩密罪)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茲謹摘錄國家法律相關網站查詢如以下四個藍字連結, 敬請  參考!

洩露現役軍機幾乎等於是通敵行為, 法網恢恢, 請勿以身試法, 敬請  落實全民國防, 全民保防, 依據國家律法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問及或提及現役軍機, 敬請  合作, 謝謝!!




1)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2)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3)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國防法規

4)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box=pink]
【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box][/box]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10 20: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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