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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隊出任務 只有憲兵特勤隊 可拘捕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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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64t 發表於 2005-4-17 22:32: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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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漢光演習主題以反恐演練為主,但據指出,由於法令並未授權,除了憲兵特勤隊外,包括空降特戰特勤隊、海軍陸戰特勤隊等特勤單位,都因為不具司法警察身份而無法執行可能涉及侵害民權有關的反恐任務;軍方內部形容,現階段的國軍反恐部隊,「大部份是擺飾品,只能看,不能用」。
3 ?' q9 I4 T% ?" ~& {1 f+ D& P官員表示,由於軍隊反恐缺乏配套法令支援,軍方希望法務部能在重新送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時,在面臨的恐怖威脅中納入類似「軍事攻擊」情況,授權軍事部隊進行反制。1 B# q: p2 v" a! ]

1 M) ~- `8 ^. }% U1 b  E" D國防部現行將全台劃成三大反恐任務責任區,北部由憲兵特勤隊、中部為空特特勤隊、南部為海陸特勤隊負責,另外包括特戰旅與各作戰區都成立規模較小的反恐任務單位,但是除了憲兵特勤隊之外,其他負有反恐任務的單位都沒有司法警察權。  l, ~1 N" ?. H# [: M

! X" R! C" g( z9 ]% r9 I0 ^5 c過去國防部認為即使沒有司法警察權,目前法令仍然足夠運用,官員說,一般武裝部隊,於軍事檢察官或地區司法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規定,接受軍事檢察官及司法檢察官之指揮,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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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R5 B$ H0 q如果事態擴大,政府宣佈戒嚴,根據戒嚴法第八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刑法上的內亂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毀棄毀損罪等,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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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儘管已經有不少法律給予動用軍隊的授權,軍方內部仍然發現,由於恐怖份子的身份不管是外國人或是本國人,絕大多數是平民,除了憲兵特勤隊之外的所有國軍反恐單位,難以執行任何侵害民權的任務,包括搜索、拘捕甚至攻堅射殺嫌犯。
1191111 發表於 2005-4-18 07:02:30 | 顯示全部樓層
42011勤務衛兵特別手則有一條
* Z6 W( G# }9 E# T! _; A9 w..經制止無效【得】格砂0 K4 w3 T9 t! y% [5 ^6 f% P
注意是【得】不是【應】一字差很多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06-9-11 05:56: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464t 於 2005-4-17 22:32 發表
$ W/ ~, o& d9 G: Z3 V 過去國防部認為即使沒有司法警察權,目前法令仍然足夠運用,官員說,一般武裝部隊,於軍事檢察官或地區司法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規定,接受軍事檢察官及司法檢察官之指揮,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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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開玩笑了啦!在總統沒有發佈戒嚴令的情況下,軍事或是司法檢察官要指揮非憲兵的特種部隊逮捕"平民"的恐怖份子?某官員還說"適法"?!試問,平民身份的恐怖份子全部加起來有幾個?全台有多少警察?警察的特勤中隊、霹靂小組還不夠用嗎?殺雞焉用牛刀啦!最理想的狀況就是全民都可以逮捕恐怖份子,全民皆兵不是很好嗎?別逗了好嗎?
痞子鍾 發表於 2006-9-11 06:44:13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的治安那麼不好,要不然乾脆大家都配一把手槍好了,警方常常都說自己的火力不夠好,還要等到大批的霹靂小組隊員來之後才可以攻堅,要不然就是開搶以後回去要寫報告...所以無法將歹徒繩之以法,那麼要是有配手槍的人看到警察對歹徒射擊,都一定要幫忙火力上的支援...這樣治安可能會好一點。
9527 發表於 2006-9-11 08:41: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uditorkimo 於 2006-9-11 05:5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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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H% {' ^. ~別開玩笑了啦!在總統沒有發佈戒嚴令的情況下,軍事或是司法檢察官要指揮非憲兵的特種部隊逮捕"平民"的恐怖份子?某官員還說"適法"?!試問,平民身份的恐怖份子全部加起來有幾個?全台有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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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1 L- H: u. q( \軍刑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部隊,謂國防部及所屬軍隊、機關、學校。
  b! ?4 [+ N/ }. z: S: p刑訴249條  ………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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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軍事檢察官確實是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調動,軍法還是在司法底下的,而非和司法平行,軍法機關不再隸屬部隊,軍官參審權亦被取消,以前軍事審判法是「一審一覆判」的三級二審,其中覆判制度僅係書面審,真正的言辭辯論僅有初審始為之,有些案件為了時效性而規定沒有三級三審,後來經大法官解釋規定軍人也是人民,但軍人犯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時,也有接受國家法律的權利,不能讓軍方姿意妄為,重罪的判決還是要送到最高司法檢察機關的,所以司法和軍法已經司法一元化,並落實審檢分立,於情況急迫下調動也非不可以,況且92年法務部研擬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時,國防部有派員列席,但國防部當時並沒有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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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f: p, L# e% R; _[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1 08: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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