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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特勤隊,無法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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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 發表於 2009-3-11 08:58: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tingray 於 2009-3-11 01:12 發表 + r) Z8 {; e7 f% g) m2 T& Z
1 \) ~7 I1 W) W6 W3 T; S/ r
不盡然錯!
2 w7 F1 w  p3 P2 i憲字古有"法"之意!卻無"規範"之解...6 p9 a0 b; r. V- x4 F2 d% ~
所以"憲法"可視為根本之法~~為諸法之所由.3 R8 ^) {- s# f6 p% ^0 v; S  I. {
憲兵與憲法有沒有關係?我不知道!但"憲"既有"法"意...若依"法"字來訓~~法有"則"有"常"之意.那麼~~憲兵或可視為三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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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F4 f1 V6 `: M+ }. q憲字的確有代表 "法" 之意, 但... 無 "規範" 之解??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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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您的意思是 "規範" 異義於 "法令典範" ??8 ?' L1 F) n0 X) [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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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看法; "法令典範" 白話解讀為 "執行規範" 之意, 但不代表 "憲兵" 是純名詞為 "憲法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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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g. u: U! L5 T& K憲兵二字實源用於清朝; 引用自日本, 此二字原立意即是 "以為典範" 與 "以作規範" 之軍人而訂之; 所以簡而言之; 解讀為憲者規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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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2 y0 W+ d8 }: i: q引用 : 教育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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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憲  部首 心 部首外筆畫 12 總筆畫 16
, ~& @3 F8 w) |( B9 K2 M 注音一式 ㄒ|ㄢˋ # B6 ^$ ]6 S, f- }" T, ]
通用拼音 si n  注音二式 shi n 7 K- W( r2 ]: x0 {
# h& ]# G/ |4 ]
  法令。如:「公憲」、「邦憲」。韓非子˙定法:「憲令著於官府。」 * H3 P, s  I/ L$ j% H( D" z8 Q: @
  典範。書經˙蔡仲之命:「爾乃邁跡自身,克勤無怠,以垂憲乃後。」詩經˙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 $ l7 o; Y  q) M+ X( ]% r" U
  憲法的簡稱。如:「立憲」、「制憲」、「違憲」、「修憲」、「行憲」。
4 Z$ `+ z. T& U2 v  舊時下屬對上司的尊稱。如:「大憲」、「上憲」。聊齋志異˙卷二˙紅玉:「乃詳諸憲,代生解免,竟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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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布、公布。周禮˙秋官˙小司寇:「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宋˙王安石˙原教:「藏于府,憲于市。」 0 Y- v- B) ?! X( e
  效法。書經˙說命:「惟天聰明,惟聖時憲。」文選˙班固˙東都賦:「憲章稽古。」
sbwu 發表於 2009-3-11 12:18: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yongyu 於 2009-3-11 08:13 發表
* [" g. z$ v# |% J1 o- J$ ?就反恐特勤隊,無法出任務,因為不俱備司法警察權的問題。本人認為權宜之計,就將憲兵特勤隊擴編,並配以檢察官臨時編組指揮憲兵特勤隊的方式,在北、中、南、東與離島,各配置分遣隊方式來因應緊急狀況之發生,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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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3 R6 e1 z- }: v% N1 O8 O3 u! U其實,現在是完全執政,要修法也只是一句話。
& j1 n9 x. M$ w' G只要打著反恐大旗,諒在野黨也不敢說不。8 Q# t* T+ w/ d
4 _6 R3 K' C& o* |% H
順便把三支軍方甲等特勤隊加上維安特勤隊與海巡特勤隊納入成 Chinese Taipei 國家安全特勤隊(加強營級),並賦予法源。
* t; O5 j& J0 }3 ?就算要出國比賽觀摩也可以循奧會模式,所有問題一次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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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 [9 H4 ]3 G7 F, J[ 本帖最後由 sbwu 於 2009-3-11 12:20 編輯 ]
Stingray 發表於 2009-3-11 13: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寧安 於 2009-3-11 08:5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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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字的確有代表 "法" 之意, 但... 無 "規範" 之解??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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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0 n4 D6 |" ]或您的意思是 "規範" 異義於 "法令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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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4 b' R6 J- Q4 J5 V小弟的看法; "法令典範" 白話解讀為 "執行規範" 之意, 但不代表 "憲兵" 是純名詞為 "憲法之兵".
# M5 O: b+ Y0 K( k4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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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2 l7 `" F3 T& Z# @2 V4 B' N1.本人發文原僅就憲字解!試解憲法及憲兵乃呼應寧安與Daniel之討論.依本人立場既未贊成憲兵為憲法之兵;亦不全然認同憲字以規範解.8 f% _- z, j  {" o
2.憲字做規範解...本人駑鈍~沒讀過教育部國語辭典!但就寧安所引用之"典範。書經˙蔡仲之命:「爾乃邁跡自身,克勤無怠,以垂憲乃後。」詩經˙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來看~可為規範無疑...但此規範不為動詞用!
# W) p2 z( @- H6 L3.依寧安前述"非也~憲者規範也, "憲兵" 二字解... 規範軍人之兵, 或示規範之軍人~"一句論~是的!本人無法接受寧安所言"法令典範" 白話解讀為 "執行規範" 之意.因詞性有所不同!即使執意以轉品合理之...引詩書例句亦有所不宜.2 n7 G3 X  M0 K, G0 t# K
4.試解書云"垂憲乃後"應是"為後人立下典範"之意.而詩云"文武吉甫萬邦為憲"則可依唐孔穎達疏"王師所以得勝者,以有文德武功之臣尹吉甫,其才略可為萬國之法."解之!吾人該加入動意?本人以為不需要!依本人意~均解為"榜樣"亦無妨.
' X2 ], r* ^5 N" I0 W5.若不論古意~則憲兵之解不難!如本人在此討論串中上一則發言:"憲兵或可視為三軍之"楷模"~乃軍伍之師.而其所司者"整軍飭紀"則是他們的附加任務!"憲兵歌詞即可得證!
0 D& r1 b$ t* a6.不過是個字罷了...不值一哂!若不為考試分出高下~~只要不離譜其實怎麼解都好!本人以為這份自由適用任何人...是耶?非耶?誰指正誰?都沒那麼重要了!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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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9-3-11 15:42:21 | 顯示全部樓層
把恐怖攻擊、軍事行動、準軍事行動給區別出來,就算非軍人或非純軍事行動,但只要到達準軍事行動或是特定要件,軍人就可以出馬了,不是嗎?& p( x% ^9 \0 Z7 ^) i
像劫機是屬司法案件還是軍事行動?一般劫機是屬司法案件,但像德國的空中安全法及俄國通過的反恐法案,都有明文規定在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國防部長可以下令擊落客機。, z, U8 f0 ?4 m" H1 R$ w
緊急、危及的時候,如果沒有辦法由一個判別標準來區別的話,那我想到時反恐反案通過後,還是會發生政府間踢皮球的另一種現象。所以就算沒有法源,但首都的恐怖攻擊如果一直沒辦法在特定的情況下提昇為軍事行動,而由特勤隊出動,那實在也是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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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 發表於 2009-3-11 21:53: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3哨 Stingray 的帖子

辛苦您查閱了 "憲" 的這麼多解字典故, 其實我所要表達的已如第11哨盡述述盡... 我國軍 "憲兵" 二字之引用典故, 以及當初日本定下軍隊糾察的立意並非以唯護憲法為唯一職志, 而我國憲兵依據憲兵勤務令及刑法定義; 在某些場合除了本職之軍法警察之軍隊糾察外, 得以身兼司法警察接受檢調指揮而處理辦理司法案件, 這是 "憲兵" 二字的義意典故存在, 若要解釋為... 憲兵職志乃維護憲法... 您也可以各式法律皆為母法 "憲法" 之子法來廣泛地說, 但仍必須清楚本身職志義意典故為何, 原以為每個人就自已認知來討論無非是友直友諒友多聞, 其實是件很好的事, 那有什麼誰指正誰, 誰是生下來就是國學法統?! 沒有人是, 所以才在互相討論, 就算是觀點不同或誰對誰錯都不重要, 因為分出高下並不是討論的核心, 而是在於互觀論點互相學習, 重要的是討論出深入境地, 若要討論所謂法源與名詞義意, 而並不是到處查閱字義互相討論後, 再以不過是個字不值一哂, 那麼; "憲兵" 二字就真不值繼續於本帖再討論, 還是回歸本主題討論之法源依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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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贊同9527兄的論點... 只要是恐佈攻擊或準軍事行動, 軍人就該出面阻止反制, 不然咧... 繼續各持觀點討論不休嗎... 本職是什麼就是什麼, 還有什麼好懷疑?! 問題特點是恐佈活動之所以活躍就是它根本就不與法治討論; 純粹就它的本質而活動, 問題是法治的本質是什麼?? 就是保護保障, 那麼法治社會就該擬出一套機制來適用於非常狀況的緊急處分或指揮權, 這點應不難, 但問題又來了... 誰來決定或指揮?? 法源指定指揮官有沒有能力或有沒有把握可以適時適當做出必要措施... 這又得取決於既有體制之武力單位足不足以能力被運用, 所以; 該存在的單位還是必要存在, 至於喋喋不休的討論都是發生於昇平時期, 最好不要發生; 但往往可能得發生了實質恐佈活動... 這些喋喋不休無結論的討論; 才會一致消失共同應對非常狀況, 所以... 我個人還是回到這點; 贊同9527兄, 非常狀況時, 就算是軍人也可以出面阻止反制, 原則是; 可處理的單位不會消失, 存在且保持能力才可隨時應用, 最好是用不到, 但非用不可時;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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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 發表於 2009-3-11 22:03:1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5哨 寧安 的帖子

報告營頭5 `8 h1 B3 }2 p  `
您的見解   小弟贊同啦
+ u$ _! a$ Y/ o. @- M' ?這篇報導    記者許紹軒  是咱們226營的預官排長
Stingray 發表於 2009-3-12 00:52: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寧安 於 2009-3-11 21:53 發表
, K. Q  S, _- r. x3 H辛苦您查閱了 "憲" 的這麼多解字典故, 其實我所要表達的已如第11哨盡述述盡... 我國軍 "憲兵" 二字之引用典故, 以及當初日本定下軍隊糾察的立意並非以唯護憲法為唯一職志, 而我國憲兵依據憲兵勤務令及刑法定義; 在某些場合除了本職之軍法警察之軍隊糾察外, 得以身兼司法警察接受檢調指揮而處理辦理司法案件, 這是 "憲兵" 二字的義意典故存在, 若要解釋為... 憲兵職志乃維護憲法... 您也可以各式法律皆為母法 "憲法" 之子法來廣泛地說, 但仍必須清楚本身職志義意典故為何, 原以為每個人就自已認知來討論無非是友直友諒友多聞, 其實是件很好的事, 那有什麼誰指正誰, 誰是生下來就是國學法統?! 沒有人是, 所以才在互相討論, 就算是觀點不同或誰對誰錯都不重要, 因為分出高下並不是討論的核心, 而是在於互觀論點互相學習, 重要的是討論出深入境地, 若要討論所謂法源與名詞義意, 而並不是到處查閱字義互相討論後, 再以不過是個字不值一哂, 那麼; "憲兵" 二字就真不值繼續於本帖再討論, 還是回歸本主題討論之法源依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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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d* a1 S若本人於13哨第6點發言令寧安不快...本人道歉!但純屬無心~5 K+ b! F7 y2 ?2 A5 Y* \, D* S
同時我還是必須解釋一下...
# L" ~" y- t3 r3 p" u7 T憲字之解不難!本人所學與文字關聯頗大~~亦無所謂辛苦查閱可言.實則昔時入伍之初即對此字有一番徵考~是以定見早具.唯不敢犯孔子所謂"意必固我"之患...是以至今保留對憲兵一詞的解釋空間.後於本討論版拜讀諸位先達在"憲兵"職稱上的論述...受惠之餘更加不敢造次.此番討論也早說了~乃呼應寧安與Daniel之討論.依本人認知~Daniel之發言或許執念於憲法之於憲兵...但不盡然錯!寧安一句"非也"固其立場~~亦無不可!但其"憲者規範也"則釋義牽強...本人以為在此情況下論對評錯是武斷的!於是才以古義訓"憲"字求名正言順再論其他...旋蒙寧安引典教示~本人只得據其所引再做拆解...唯如是爾.
+ N# [' j6 \5 y* o事實上~本人甚少為討論賦予論述之外的"意義"...僅對事而闡發.
' E1 ^/ ]+ ]- b" `才疏學淺...本人不敢妄論憲兵.只就憲兵歌詞試譯...誰來引經據典"到處查閱字義"?不是本人!尚祈明鑒~
8 r8 ]! M, i7 @" S: S8 i$ X! Q但就論述主題宜回歸執行任務之適法性而言...這點本人是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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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5212 發表於 2009-3-20 13:00:44 | 顯示全部樓層
軍以戰為主;教戰總則第一條 國軍使命:國民革命軍以實踐三民主義,確保中華民國之獨立、自由、平等與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凡有侵犯我領土、主權及防礙主義之實行者;須全力掃除而廓清之。憲兵是陸軍兵科之一亦是軍人;對於接戰規定亦需熟悉不論是對稱『城鎮戰』、不對稱『反都市游擊戰』作戰;惟戰術須勤訓苦練!以達安內攘外、克敵制勝之目標。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o7 h9 P. |; V1 g

7 X3 _' I% d& O5 P$ j[ 本帖最後由 MP-5212 於 2009-3-20 22:47 編輯 ]
dennishu98 發表於 2009-3-20 21:4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養兵千日用在一時* X& v! Q: |# b' S& N2 f$ K/ O
如果遭遇重大緊急維安事件時
$ y+ }. G. u' t& ~難道也不能動用嗎
8 C$ R7 _  O3 e* s' y) M( y/ `. E應該因地制宜/ g+ T0 ?8 l' n$ Y
有所應變吧( V* I( o% J/ `8 M3 `1 [: ?0 Y- o1 D
不然就全部變裝秀
9 F8 ]' j$ Y3 j" ?5 R不穿軍服出征
1 @. d9 x& @* m9 y, v; s, c總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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