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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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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 L  {4 D! R6 f0 A: u/ ?) F, Q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  e8 D6 s# r2 r9 b( e5 m

5 S0 ]( n0 N0 w9 ?1 x8 x9 ~8 @+ }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 U* {' b, n9 _5 e/ J- Z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
2 ?% p  O5 K  w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
3 i, ^0 L! f5 _7 V! {' o, Q
4 l* |4 o+ R7 F' }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8 \6 ^4 z/ W+ ^8 Q0 b: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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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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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 Q# s) N; E" |4 g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6 L9 ]' ~4 ^! ?

; G2 C  s% J% W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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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m* r( j, b) g8 a" p  ?

  J: y' s! p1 r「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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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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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 Y3 Q, Q$ t  b; \# j- A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l2 E+ T# I/ m" x2 }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 v% h. u5 W; {9 U. q" U0 `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9 S! Y+ B0 c; G; d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7 B. z& C& L! o3 v- c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
3 t) e5 Y& j6 I, U; T" @+ y) K% o5 g& T/ i
※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9 s1 d0 t2 ?( r8 ~% L. s( A2 f" ~
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2 n4 ^2 N6 w. c  f( ~2 A* ?+ U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 a* n% t& K4 P5 O3 Y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R1 Q5 U. V) [3 A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 @% _6 K( w% a0 O8 P% A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 K  t* }( Q) o& {  ]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g6 j) A7 ?7 E$ I( T2 `' B4 o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3 `0 C" Z8 q0 Z: A2 o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V$ h* I9 a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 D9 a6 p" j$ ?  H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4 E4 e- N8 V1 ]3 Q, s4 w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 |" p& ~0 Q8 J% [8 s$ r8 b# U' _' N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 L, {. w6 Y9 ]) ~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 a8 j# A/ Q; c0 {2 F, A* Y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 v; G2 Y* I" D7 ]1 D* _$ Y- L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
  v* [: o6 S- t# ^; y# v: z第07條(刪除)
+ M, i8 j& b8 G3 D2 x' x, T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M+ B& M1 D3 S* I) m! t& r" \: n/ _
第09條:(刪除)
& X, s  h: q5 W  {: r" N9 j4 Z; S; E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h, B! u9 W! @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2 r' R. ]- \( G% r4 w& i4 b
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5 e% }: m7 @6 U! q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 C9 J5 m4 A. J( q8 P: z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 h* G$ ^) |+ {2 J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3 f& {3 F3 G1 W) |4 u0 N
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c+ X% s! g& Z; ]8 G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8 j  `2 w- W) K" l# Q+ a! j! P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8 @  v; \* M7 g  d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z' h' h0 |0 M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5 O& \' |" s& C6 `% b& y- O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1 F$ s7 z; E  q0 o1 e  V
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8 p; G9 |* q! N) e3 Z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7 t6 E# q# s$ u8 O& f( L/ S* Y1 k5 p
8 V/ t/ |3 B; g0 ~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8 @" ]2 U5 x" p4 n$ _7 J)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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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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