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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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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 J- i  e# [9 S/ N9 Z- v) e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8 k* I* x1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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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 V. r' w. b+ s; n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 i, L8 x3 |' s# ]# F' G
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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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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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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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n6 z, R% }  \! W% j( e4 N3 i
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 {4 N$ P- e0 A5 s/ u

: ]4 p( r/ ^) j  u7 n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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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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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 n9 N1 J6 [「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4 y- w: b. n2 e4 p; M

7 s" Z6 i5 ?$ n/ U7 u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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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 X4 S# h# k* P/ ~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0 N% o) I/ X  K/ W4 Q1 R; Q'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 A7 j, ~8 S# Z6 q+ \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 T1 i1 I& d% R; H. _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 ]# m0 I+ }. n9 p2 ^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
2 c+ m+ \; c! a- P- z& l% k' D- z' P0 K
※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
' U. ]4 F* ~) W: }, \+ P1 U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n; G0 \- Z: ^6 L: B* }1 j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 @! M* }& D: M
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9 I: I$ {+ h6 R" C2 C/ _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5 m. @1 `/ u* n5 l- @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
9 ^8 A) _3 b' a5 `; q2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w- X3 [- D1 A. P( _9 x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1 `# d* |! L: |6 Y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o* y4 G: X* `( h  m. M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 D6 W9 F; Q! H( K2 r7 @( d2 q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 X3 E( g' L0 {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M/ Z, m7 r& u! F6 k5 e3 e* G6 C
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 `3 D; [- ?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I* c% B5 O* }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
3 C6 j% h  b6 ~  T* F- l4 \; z4 K9 F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
% ^$ E8 k$ ~, q# q! t第07條(刪除)
, x$ G2 S3 L2 g- A0 c0 ^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Y: e1 V8 b& m9 O; K/ L: M第09條:(刪除)
! S2 q3 G( H/ d! C+ {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z* g$ \" h: C" }: Q7 Y% d2 ]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 G  @2 T, r4 }. T! X! t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V1 Z: R7 j, K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 j3 U- ^' x4 S+ n; ~- V4 B8 a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4 o% M  n: C" b+ n+ w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1 O7 ^4 S/ X/ ~
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v: x  J6 o+ Y/ i- y8 l) Y8 D8 A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2 _  a) j0 |: M! I7 z) |  A+ ^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 B8 @) \3 ^5 X3 A/ p1 X( g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6 p, v9 R$ S  z2 R/ P  K- H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5 K' N0 O) v4 L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T/ P" V4 G* O' K# J# _, U' t! u# m
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0 D, \0 G$ F; z  j3 U5 g: g8 g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5 J6 E3 u) Q1 R

+ E. p: U* G) q& \8 L5 O& S7 [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3 L1 k2 }% @6 Z/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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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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