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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閉制度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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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02520 發表於 2015-4-21 12:03: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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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於:https://tw.news.yahoo.com/%E6%B4 ... F%B2-014308028.html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外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刪除「禁閉」懲罰制度,「悔過」從1日以上、30日以下改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悔過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過室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辦法,由國防部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級申訴。如果不服悔過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此外,悔過處分執行期間,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即送權責長官24小時內完成審查,如果異議有理由或無悔過必要,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異議無理由,就須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

     想單單為了一員草莓兵就可把軍中制度徹底完全改變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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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702520 於 2015-4-21 16:15 編輯 ]
jershiou 發表於 2015-4-21 12:38:52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 2015-04-21 國防部發言人FB所載,相關懲度修正細節

國防部今天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完成三讀,本案研修過程承蒙相關部會積極的協助,以及立法委員的支持,國防部特別致上誠摯的謝忱。
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重點,懲罰種類部分,於軍官增列「降階」及「降級」;於士官增列「撤職」、「降階」及「檢束」;於士兵增列「罰薪」,另刪除「管訓」,以及將「禁閉」修正為「悔過」,並參照釋字708號解釋精神,將「悔過」日數上限調整為15日。
增加懲度部分,新增之「降階」,將使嚴重違失軍人之退伍金連帶減額,可達嚇阻犯罪或失職行為發生,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其餘懲罰懲度修正如下:
一、降級:原規定為依懲罰時之等級降1級,期間為3個月至1年,期滿回復原級。修正後改為期滿不回復原級,並應重計俸級年資(須任滿1年始得晉1級)。

二、罰薪:原規定罰薪額度為扣除每月本俸之10%至30%,期間以2個月為限;修正後提高改以待遇總額計算(仍為10%至30%),期間為1至6個月。

三、檢束:原規定連續於平日或假日執行,最高上限30日,平均約使用到8至10個週末假日;修正後統一規定於假日實施,並修正最高上限為10日。

四、禁足及罰勤:此2種懲罰原規定於例假日執行,期間為1至5日;修正後將期間之上限提高為10日。

為符人權保障,除維持不服撤職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另訂精進要項如下:
一、增訂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均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二、依提審法之精神,賦予悔過被懲罰人於執行期間,有即時的司法救濟管道,俾審慎保障人身自由。
三、增訂各級幹部不得對提起各項救濟程序之人及被懲罰人,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為主軸;另將懲罰之重要事項以法律規定,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俟完成修正公布施行,除可適度保障現役軍人權益外,並具有回應社會期待、提升國軍形象等重大效益,應係國軍法制進步革新之表徵。

國防部強調,除新增之「降階」尚須任官條例、服役條例等配合完成立法後,始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而其他後續配套包括修正施行細則、訂定悔過執行辦法及辦理宣導講習等,本部均已積極規劃辦理,期確實配合依法執行懲罰新制,以穩固內部管理運作,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5-4-21 15:56: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認為過去禁閉與悔過是法辦前的緩衝處分,譬如逾假跟哨上睡覺。既然沒了禁閉,那就通通法辦就好了,部隊也比較輕鬆,不用扛管理的責任。
lf2242 發表於 2015-4-22 13:2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是認為軍中就是封閉的人治社會
不守內部規定前的緩衝 還是罰薪 禁假的好
除非真的違法 當然依法處理
像勞中校事件一開始的處罰竟然是三申誡
如果是小兵搞這種事 可不是禁假可以處理的
封閉的人治社會阿
n651club 發表於 2015-4-25 23:32:11 | 顯示全部樓層
想起當初我剛下部隊的時候...曾經看過兩個一兵的學長...

因為脫離部隊掌握...被關禁閉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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