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到院前」及「到院後」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複製連結]
fire409 發表於 2005-10-20 09:38: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4794|回覆: 9
相信很多人多會問問:消防消防人員在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必須接受何種專業訓練?

其實在緊急醫療體系分為「到院前」及「到院後」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到院前」救護工作是由消防機關負責執行,當消防「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到民眾或其他機關團體通報時,立即派遣就近轄區的救護車和相關車輛出動,如器材車及消防車等等,因應事故現場複雜多變的狀況,進行搜救和緊急救護工作。
經常看到車禍現場民眾被卡在變形扭曲的車體上,有時使用破壞器材剪開變形的車體救出民眾,事故現場也可能有汽油外洩起火,這時需要有消防人員及消防車及時滅火處理。

目前第一線執行救護人員都必須接受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才能執行救護勤務,有別於早期只有搬運傷患儘速送醫的功能;在緊急醫療救護法「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中,將救護技術員分為三級,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至少應接受為期60小時的專業訓練、中級救護技術員(EMT-2)至少應接受為期264小時的專業訓練和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至少應接受為期1280小時的專業訓練。

在九十一年消防機關救護人力統計中,其中符合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有2631人(32.26%),中級救護技術員(EMT-2)有4490人(55.05%),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有23人(0.03%)。

今天先為各位介紹初級救護技術員,初級救護技術員至少應接受為期60小時的專業訓練,訓練課程由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其中課程如緊急醫療救護概論、人體基本解剖生理學概論、緊急救護之基本技術(如生命徵象及身體評估、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刻急救法、止血、包紮、固定、脫困解救及傷患搬運)、胸部急症、腹部急症、小兒急症、婦產急症、老人急症及特殊傷病的處置等等訓練課程,並藉由綜合演練反覆操作練習,經過(技術考、筆試)合格後,且領有合格證才可執行救護勤務,初級救護技術員可是很有料的!

舉例說明:

譬如車禍現場要如何將民眾脫困救出,救護技術員必須評估傷患生命徵象、維持傷患呼吸道通暢並且依傷患狀況使用氧氣面罩及運用頭部、脊椎固定術固定傷患,然後為傷患戴上頸圈及軀幹固定器,在現場專業的緊急救護處置中,初步的穩定傷患傷勢並且盡快送醫救治,才能真正達到搶救人命的目的,而一般民眾認為趕快送醫不是最好的緊急救護處置。(呼籲民眾改變觀念)

如有任何關於救護的建議歡迎提供給我參考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9527 + 1 精品文章,值得推薦,給您加分!!

檢視全部評分

 樓主| fire409 發表於 2005-10-20 09:59:2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昇我國到院前緊急救護層級

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的最高目標是將現場無呼吸無心跳的病患,經過第一時間的急救處置後將病患從鬼門關裡搶救回來,以國外先進國家實施經驗為例,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傷病患的存活必須由高級救命術層級來達到。

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基於多年豐富的實務經驗,體察提昇救護技術員層級之必要性,於92年由全省各縣市篩選優秀人員,首度創辦國內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班,而後並於93年3月再度辦理第二期。目前全國具有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之救護人員共計80名,且都已投入各縣市消防單位之救護工作。

相信民眾曾經看見甚至親身接受高級救護技術員於急病或事故現場實施的「心臟電擊」、「注射給藥」以及「氣管內插管」等各項高級救護行為,確實提昇了傷病患的存活率。統計資料顯示,88年的緊急傷病患存活率不到5%,而至目前已大幅提昇至8.5 %以上。



[ 本帖最後由 fire409 於 2007-7-26 10:52 編輯 ]
小興 發表於 2005-10-20 21:54:49 | 顯示全部樓層

推廣一下..

個人建議~游泳與CPR(心肺復甦術)應該像汽車駕照般的人人具備。小興最近(暑假末期)才由岳父帶領參加紅十字會救難隊,國人的意外災害除了車禍外、溺水也佔大多數。如果人人都能具備上述2項技能,在意外災害現場除了通報119之外,也可以作EMT(救護技術人員)抵達之前,患者呼吸等生命徵象的維持。

當然紅十字會也會將熟悉CPR人員送往當地消防局,接受初級EMT訓練進步成為鳳凰志工、協助救護任務

本主題中包含更多資源 (圖片、附件...)

你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檢視,沒有帳號?加入後憲

x
冰之饗宴 發表於 2005-10-20 22: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救護技術員必須評估傷患生命徵象、維持傷患呼吸道通暢並且依傷患狀況使用氧氣面罩及運用頭部、脊椎固定術固定傷患,然後為傷患戴上頸圈及軀幹固定器,在現場專業的緊急救護處置中,初步的穩定傷患傷勢並且盡快送醫救治,才能真正達到搶救人命的目的

前一陣子我姪子因為腳去卡到椅子而摔倒大哭
我媽因為心急,想抱起大哭中的三歲小孩,而被我大喊制止
後來我跟我媽解釋,如果只是單純的摔倒,可以視情況抱起
但因為小朋友是因為卡到腳才摔倒的
必須要先讓小朋友自行站起,才能判定是否骨折
不然可能會讓小朋友產生更嚴重的傷害
 樓主| fire409 發表於 2007-11-17 14:04:16 | 顯示全部樓層
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的最高目標是將現場無呼吸無心跳的病患,經過第一時間的急救處置後將病患從鬼門關裡搶救回來,以國外先進國家實施經驗為例,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傷病患的存活必須由高級救命術層級來達到。

在許多報案電話中通常只有聽到眾告知受傷原因如車禍、摔傷等,而很少聽到受傷部位?有幾位受傷民眾?現場情況為何?等相關情報,此時救護派遣員要利用自已的專業素養來誘導民眾說出救護人員所應該知道的情況,更何況每種病況所要利用的方法、注意事項都不相同,能夠了解救護性質並詢問一些關鍵問題讓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能夠擁有第一手的正確情報,且在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更可指導附近民眾可先做的一些緊急處置。到院前猝死病患的存活取決於四個重要環結是否緊密的結合,包括:
1.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是否正確地啟動;
2.是否在四分鐘內開始基本心肺復甦術;
3.是否在八分鐘內使用電擊去顫術;
4.是否儘早接受加護醫療。
這四個要素,環環相扣,對提高存活率是缺一不可的
而這些都是救護派遣員的重要任務,而做好這些準備派遣員才能依各種情況利用無線電指導救護人員攜帶所需裝備,並利用前往救護地點時做好準備各項器具。

但真正使用過自動體外去顫器(AED)的人員可能有限,所有的救護技術員都受過此類訓練但在真正需要實施此項技術時可能會害怕,遲疑,甚至緊張忘了正確操作步驟,此時在線上的醫療人員、派遣員就可利用線上指導救護人員正確操作的步驟可使心肌梗塞的病患儘早接受AED的電療及提升急救的存活率。

線上指導的目的,可以以兩句話來概括:「打破時空限制」和「資源分享」。線上指導能夠爭取醫療時效,對急症病人來說是莫大的福音;而無遠弗屆的通訊系統,將的醫師和護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服務,提供給遠在他方的急需人員。當執行救護行動,在送達醫院前,實施必要之救護作為,並與醫院保持聯繫,尋求相關救護資訊諮詢及線上指導,以提高救活生存機率。除了可求得正確處置方法,亦可讓醫院了解傷患生命徵像、受傷情況、相關資訊及救護人員以做了那些緊急處置待會醫院需要那此做為,對情況的了解可讓整個醫療過程做的更順暢。
9527 發表於 2007-11-17 18:36: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興 於 2005-10-20 21:54 發表
個人建議~游泳與CPR(心肺復甦術)應該像汽車駕照般的人人具備....


小興學長講cpr真的很實用,我退伍前,部隊的新兵訓練結訓前及基地結訓測都有在測這項,不論是退伍後在路上拔刀相助或是戰時互助都可以用的到
不過我只想學會cpr,而不想有cpr的證照,因為倒不是證照一年就過期的限制,而是有證照並不是一件好事,因為在對急難者施救時,如果有cpr證照的話,你又去施救就屬於自願承擔風險的行為,意思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如果cpr失敗,人死了,而直接死因是「壓錯又太用力,結果肋骨刺穿心臟」...等,其他急救的過失,那自已就會有過失致人於死的問題,因為也許你不去救,他也許是受原本的傷而死,而不會死於你手上(因為不論客觀上有無你救不救他,仍會死亡的因果關係,你的過失仍然是直接造成他死亡的直接因果),但如果自已沒有證照而又見義勇為的話,或許不小心救死人,還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頂多要罰就是減輕刑,而且如果客觀上不論你救不救他,他都會死的話,還有免刑的機會。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就是即使你是醫生或是有cpr證照都是「眼不見為淨」為自保,因為當你有證照及職業的專長,表示你是依法令、業務從事的醫療行為,而不是急救行為(意思就是當你有這些專長、證照而自告奮勇的跑去施以急救,就是上述的「自願承風險、義務」),所以不論有沒有證照,不想有麻煩的話,就是裝作不知道,當然這如果這樣的話,那下雨天最好少出門......反正自已看情形量力而為,但無論如何還是向有救護技術員職照的第一線人員表達敬佩之意。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7-11-17 18:43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kenlokimo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kenlokimo 發表於 2007-11-19 11:06: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6哨 的帖子

這當然是『法律保護懂法條的人,而不是保護好人』的最佳舉例之一。

小弟想想,以後是否要有「義行」上的考量為「向上提昇」的動力。

報告9527學長,法院上的避雷針有比其他建築物多幾根嗎?!
Macgyver 發表於 2007-11-19 16:06:2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

    首先,你的問題要先看你的「身分」,因為相對應的是「義務之有無」

從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六十條、七十三條之規定觀察,

國家課予醫師「緊急救護」的義務,

護理人員方面,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護理人員也有緊急救護義務

不過比較複雜一點,他要先通知醫生,在醫生到達前如果患者「危急」,可給予任何必要

之急救。

急救的性質,屬於醫療行為,而所謂的醫療行為依行政院衛生署64.04.06

衛署醫字第1078801號函,「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即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

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

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的行使是醫護人員的「醫療業務權」,在法律上是「業務獨占權」。

何以見得?從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觀知,此為密醫罪。

同理,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但要注意的是護理人員原則上是輔佐醫療

行為,而急救本身是屬於醫療行為性質,所以本身跟護理人員法無涉。

這邊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刻意的排除急救行為,因此施行急救

並不會跟醫師法扯上關係,因為這是國家鼓勵人民見義勇為,而刻意排除的。

到這邊為止算第一部份,討論的是什麼身分的人「見死不救」會有問題。

我只有初級急救證,看了一下沒有要我負擔救護傷病患者的使命,

至於高級點的有沒有緊急救護的義務,我就不知囉。

第二部份就是你的假設

急救失敗,我們要看急救行為跟結果間有無關聯性,例如說是不是CPR壓太大力把人家

肋骨折斷,穿刺進入心臟或左肺葉這類的....如果沒有,那很高興,你不用負責。

教CPR的教練一定有說過,不可以對清醒的人使用...所以我們來想個問題:

CPR這類的行為,是不是對於人體有一定的侵害性存在? 我假設是的。

而急救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傷患生命、身體之危險

所以我們要看看刑法第二十四條,有個叫做緊急避難的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字後面的內容很重要。

至於刑事責任,大概就是276條的過失致死、284的過失傷害還有293的遺棄

會有符合遺棄罪的可能,就是:「救到一半放棄」

記得,要就救到活,不然就一直施行到救護車來,不然就乾脆不要管他。
   


二。

一般說來在台灣非醫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但是緊急狀況時除外,並不會區分有無救護員的資格
                                                                                
也就是說一般的路人基於道義上的考量也可以實行CPR的急救
畢竟腦部缺氧太久仍然預後不佳
                                                                                
但是如果換一個場合,例如在就醫當中的病人(如急診)病危時,仍須有醫師資格
者才可進行急救,不具醫師資格者則違法
                                                                                
至於像是警消人員或EMT是否必須具備T1或 T2的資格等,
因為T1或T2的資格並非國家考試認證,而是主管機關醫學會的認證
才能急救, 這個似乎仍在模糊地帶
                                                                                
重點是,當時病人的基本狀況有無他人目睹
或者是病人的生命徵象有無紀錄下來(如血壓,呼吸,心跳等)
是重要的.因為這對未來判定"病人傷勢惡化與致死原因"有很大的相關性
                                                                                
例如突發路倒的病人喪失意識,且無呼吸與心跳
很有可能是心臟病突發或惡性心律不整,BLS(即CPR) 或 ACLS 必須
及時給予,不然等到送到醫院時能救回的機會是微乎其為的
                                                                                
要是病人是外傷多處骨折與失血,但仍有生命徵向時
應該以儘速送醫為原則

另外所進行的急救行為與項目是否超越目前法律規定也是判定是否
有過失的情形
                                                                                
放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的法條:
(但似乎只適用於緊急救護員)
                                                                                
第二十三條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技術員。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及其得執行之救護
      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救護技術員於執行救護緊急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
      項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指示下,得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由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醫師指示施行
        之項目。
                                                                                
如有不足的資料可以查"緊急醫療救護法"與"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網路上應該蠻多資料的



三。

1.在執行業務上,有沒有刑責
(1)假如以有沒有執照來當作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進行急救
假如沒有執照的情況下執行"業務",就會有所謂"過度承擔"
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作超過自己能力的事情。
這個時候會有過失(業務上過失傷害、業務上過失致死)
                                                                                
(2)假如以實質上是否有急救的能力來觀察
就觀察施救人是否有遵循急救的一般規則進行
假如沒有,就有過失,需要負責(效果同上)
                                                                                
2.若非執行業務(例如在路上看到有人快掛了去急救)
這個時候施救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對受救者身體侵害)
而且必須考量到施救的手段與救護過程所要保護的利益不能顯不相當
(例如幫人治療手指頭上的割傷卻把人家的手臂折斷了)
                                                                                
然而,若符合以上,而且人也就活,就阿彌佗佛。
若因此死亡,就麻煩了
因為死者家屬會主張施救人害死他
施救人若沒有執照,而且在施救的行為上有一點疏忽未達急救的一般規則
(這個時候跳到上面的有沒有執照觀察)
就會被認定與死亡有因果關係
有過失致人與死的可能(可能啦!)
                                 
而且,有學過急救者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比起未學過的人
要求更高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kenlokimo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芳~ 發表於 2007-11-22 21:58:59 | 顯示全部樓層
CPR我會耶~~
而且還有通過訓練喔!
只是我蠻懷疑我是怎麼過的..
我氣都吹不進肺部,
光這樣壓  有用嗎?
Macgyver 發表於 2007-11-22 23:08:45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吹氣也沒關係啦 一直壓就對了(但最新的教法有沒有改我就不知了)要問fire409 學長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1-23 07:28 , Processed in 0.028645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