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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當兵請喪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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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蔚 發表於 2007-9-7 00:21:3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我們大多是根據經驗法則....我自己的經驗(不過已經是大約10幾年前的事了),我的外曾祖母過逝...請二天事假
但誠如Infantry學長所說....若以民法來看...外曾祖父的確是自己直系三等親
http://www.jiangjiun-house.gov.tw/top10.htm
所以是與曾祖父母相同的...
...............................................................
不好意思!剛剛又昏頭了......所以在解釋上..竟以配偶為出發點..

以上..我想我還是明天幫你詢問我們人事處或人事行政局,以讓你有個法規依據...(因為我們只是一昧在法條上討論...不如直接詢問人事單位會比較好!)

否則就字面上來看...你們長官也可以說上面並沒有明確的寫到外曾祖父母....當年我請假時,正就是如此!
s4259374 發表於 2007-9-7 00:32:55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第3條
第6款  因...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現役軍人屬於準公務人員應該適用!
鍾蔚 發表於 2007-9-7 00:4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現在只是在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這個地方打轉....

外曾祖母,雖不在前面第三項,但所謂的(外)曾祖母,只是母系與父系的上面長輩不同,在法律上是一樣的,沒有內、外之分,都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三等親。「兵」的請假規定和「官、士」都是一樣的,所以不另外訂定。

當然也需要訃聞當證明,證明過世的那位與你有確實的血緣關係

[ 本帖最後由 鍾蔚 於 2007-9-7 00: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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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drich 發表於 2007-9-7 00:50: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onyliuuk 於 2007-9-6 19:14 發表
可是我去問他說直系血親才能請...外曾祖父是直系的阿
..........好複雜阿....


直系沒錯!
但是直系血親一樣有親等之別!
您 -> 令堂 -> 令外祖父 -> 令外曾祖父
應該是直系三等親呦!
算一算就知道了!

不過,前年小弟外祖母做神仙去了!
根據政府規定!
外祖父母的條件與祖父母的條件並不相同,與多一個親等相同!
若以此來看,那麼您的情況就很有可能會變成四等親!

[ 本帖最後由 aldrich 於 2007-9-7 00:56 編輯 ]
hpk999 發表於 2007-9-7 08:46:00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上各位長官.學長....引用的各種規則.法則....都可適用...

但是..........................

還是抵不過部隊直屬長官的一句....................因任務需要..............................

所以...還是建議tonyliuuk兄.....請趕快回部隊.當面和部隊直屬長官請示.說明.
動之以情.相信應該不會有所刁難.
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9-7 09: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我看到現在越看越迷糊,直系血親不就是一脈相傳下來的嗎?孫-子-我-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這樣嗎?只是因為親等不同而已嗎?
另外我建議這些請假問題可以向單位主官管反應,喪假部分應該長官都比較會准的,比較不會惡意刁難,當然相關問題如果連參一不清楚,那不仿向營級以上參一單位詢問,再不然人事行政局、銓敘部等單位或許都可以洽詢,不然國防部的電話也可以詢問的,只是問話時要技巧性,不要讓人家誤會是連上長官惡意不准之因素,導致後續麻煩的問題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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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蔚 發表於 2007-9-7 10:42:26 | 顯示全部樓層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時,業將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七日.....修正為「因曾祖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本部並於八十三年十月三日以(八三)臺中法四字第一0四九二0三號函釋略為,修正後條文雖未明文列舉「外祖父母」在內,但因「祖父母」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是以,公務人員之「外祖父母」死亡者,仍在給假範圍之內。....所以"外曾祖父母"亦同!

.............................以上...........................

我問過我們人事處,也看過我們的差勤系統.....重要的是...已查詢過人事行政局...有關公務員的部分...就是如此!

但人事行政局仍請您詢問國防部....

就如同hpk999及軍犬康岳學長所說的.....部隊長官的准假權及您問話的技巧性!

[ 本帖最後由 鍾蔚 於 2007-9-7 1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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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9-7 11:0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鍾蔚 於 2007-9-7 10:42 發表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時,業將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七日.....修正為「因曾祖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 ...



鐘蔚長官,你又叫我學長,這樣人家會 ,叫我學弟或小弟都可以啦,不要再叫我學長了,我不想被出梯次操...,
另外其實要查詢這些的話,可以多利用該單位的諮詢電話或是首長信箱,效率都很高,以前我就曾幫我舅舅查詢一下退休人員可否請領喪葬補助費的問題,首長信箱MAIL過去,約3天左右就有人回信,因為我看不是很清楚再MAIL過去,結果對方科長級的長官就直接撥電話給我,直接跟我說明哪個法條規定怎樣的,所以依規定是如何處理的,當然還有公務人員撫卹問題,這部分我可以先提出一下,公務人員因公或因病死亡的撫恤方式不太一樣,因公死亡當然許多條件都較優渥,因病死亡就會減少一點,但是萬一因病死亡的撫恤條件下,子女就讀時的教育補助仍然是有的,只是補助多少我忘記了,另外就是因休學、退學、延畢期間則不補助,那萬一撫恤期滿,而子女仍就讀大專院校(含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時,在非延畢狀況下,可向撫恤單位申請延長撫恤,以便繼續請領教育補助費用,直到大學畢業。
9527 發表於 2007-9-7 12:06:41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二位學長講的都很對,外祖父母是算的,因為就民法血親的算法是『一世一親等,算至同源,通通加起來
你--->母--->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
直系往上算,幾個箭號就是幾親等。

例如:你與表妹

你-->母--->外祖父母(同源)-->舅-->表妹
所以四個箭號共四等,又屬旁系。
aliex717 發表於 2007-9-7 12:47:3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過給假方面真的還是要看主官吧!舉例來說
小弟剛下部隊後放銜接假,剛好父親的一週年忌日是在收假的隔一天,
剛下部隊的我哪敢去跟長官說要請假,就問我媽說可不可以提前一天做儀式,
結果我當然就是被罵,後來也知道我是剛下部隊不敢去請假,
結果就請我表哥(八軍團政風處處長)打電話給他的同學(204政戰主任),
放假的前一晚我就被輔導長找去,說這一種事可以直接跟隊上的長官說就好了,
輔導長就馬上簽一張假條加上去給我,我也就因為這樣多放一天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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