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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失戀!兵傳簡訊請假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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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u 發表於 2007-4-27 17: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TIS 於 2007/4/27 16:41 發表
那天打仗 乾脆也傳簡訊告知對方今天起休戰4天算了
4天後在再開戰


萬一解放軍打來了

正在放假的某白目天兵傳簡訊給連長: 報告連長, 俺先回家安頓一家老小先, 你们先挺著點, 我在精神上支持你们, 一個禮拜後如果國軍打贏了, 我自然會回來報到參加勝利大遊行.

隨後關機...

如果各位長官學長是這位白目天兵的連長, 會怎做?
如果各位長官學長们是軍法官, 會怎判?
雲生 發表於 2007-4-27 17:2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1 sbwu 的帖子

報告學長
如果我是那位連長,乎他死
抱歉
有點激動了
conan 發表於 2007-4-27 18:30: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07-4-27 16:10 發表
這位學長
我沒辦法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該員有沒有長期逃亡之犯意?我想是有的!因為不但是擅離職守,逾假不歸,同時把手機關掉,等於是出於故意,不和連上聯絡.目前離營通報,不知道是否還是六天後發布?但 ...


大家想想看
如果換作是憲兵傳簡訊請假
第一 衛哨勤務是不是受影響?
第二 簡訊請假就可確認是本人請的嗎?
第三 誰知道這阿兵哥會不會去傷害女方?
第四 出了事情阿兵個的家屬會不會找軍方 會不會說軍方為何同意阿兵哥請假?可以放任不管?
第五 如果大家都像這樣請假..軍中臨時要出任務能不能把人找回來?
9527 發表於 2007-4-27 18:38:3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假程序上的瑕疵及行政上的問題不能論犯刑吧,講白點,這是犯軍紀的問題而不是犯軍法的問題,軍紀和軍法是不同的層面,如果確實是四天回來,且沒逃兵的意思,那以逃兵論是否太重了點?而且司法官沒有必要替部隊做教育而殺一儆百吧,應該就事實、動機、目地..等各方面條件做考量,以各位學長的高道德標準及不分時空背景及其他條件下,那部隊的連長在連上叫自已連上的兵洗自已的車,是不是就不用管連長有沒有想貪的意思,就直接論貪污?因為兵是國家的,兵是國家養的,兵在部隊,連長叫來洗自已的車,就是貪了部隊的糧、部隊的响、部隊的人力、部隊的水?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7-4-27 18: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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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789 發表於 2007-4-27 18:44:07 | 顯示全部樓層
做人是互相的~用簡訊就要請假太隨便了~以前我們學校也沒有這種請假方式~
如果要給士兵一次機會~要是這名士兵在外面出了甚麼事~營長會給連長一次機會嗎
wenrin 發表於 2007-4-27 19: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9527 於 2007-4-27 18:38 發表
以各位學長的高道德標準及不分時空背景及其他條件下,那部隊的連長在連上叫自已連上的兵洗自已的車,是不是就不用管連長有沒有想貪的意思,就直接論貪污?因為兵是國家的,兵是國家養的,兵在部隊,連長叫來洗自已的車,就是貪了部隊的糧、部隊的响、部隊的人力、部隊的水


9527兄 :

我認為這確實是貪污,你也寫到重點了,"兵是國家的,兵是國家養的,兵在部隊,連長叫來洗自已的車,就是貪了部隊的糧、部隊的响、部隊的人力、部隊的水",這的確沒錯,不必用疑問句的問號結尾,勇敢無懼的用肯定句句號結尾不會錯。

原帖由 9527 於 2007-4-27 18:38 發表
請假程序上的瑕疵及行政上的問題不能論犯刑吧,講白點,這是犯軍紀的問題而不是犯軍法的問題,軍紀和軍法是不同的層面,如果確實是四天回來,且沒逃兵的意思,那以逃兵論是否太重了點?而且司法官沒有必要替部隊做教育而殺一儆百吧,應該就事實、動機、目地..等各方面條件做考量


程序上的瑕疵 ? 這可不是行政上的瑕疵,軍隊的請假方法行政處理上,目前並無行政條文規定可以用簡訊請假,既無此規定,簡訊請假行政程序上是根本不存在,是項錯誤,甚至可以說自始並未進入"程序"問題,既未進入程序問題,前一個收假命令依然存在並未消滅,如果未完成這個收假命令,當然可以發布通緝。

發布通緝以後進入軍法機關執行程序,就可以說是軍法問題囉,部隊沒有答應他繼續放四天假,更沒有把前個收假命令取消,如果他是2100收假,2100之後的每一秒鐘都可以是軍法伺候,嚴格來說,已經離開軍紀的範圍了。四天後回來是另外一件事,說白點,就是逃兵四天。

至於你說的以事實、動機、目地..等各方面條件做考量,那是他逃兵行為事實發生以後法官考量是否減刑的依據,而不是考量是否有逃兵嫌疑的認定,逃兵這件事,在他沒有合法履行收假命令的那一刻,已經有事實之構成了,我是軍法官的話,我不會跟他討論這個罪行是否已犯,因為,他確實已犯。

[ 本帖最後由 wenrin 於 2007-4-27 19: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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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志 發表於 2007-4-27 19:46:41 | 顯示全部樓層
整件事最重要的關鍵點就是:未經允許情況下又關機失去聯絡~
今天主角是在軍中發生這種事更是不智,軍人本來就是要有持干戈衛社稷的責任.如果連最基本應遵守的收假觀念都做不到的話,那軍隊豈不像是兒戲一般??何來鋼鐵勁旅??更甭說保家衛國了.在服役時,有位536學弟因睡過頭導致遹時,而害怕處罰不敢回來.剛好那天連長外宿,輔導長見事態嚴重,連忙請其他弟兄驅車南下;火速找他連夜趕回來.為了就是怕超出離營時間及趕在連長回來之前,否則那位弟兄在當時鐵定會被判刑,現今役期縮短如此且又人權至上的時代,連這最基本的軍紀都出問題的話,國軍就真的如兒戲一般;令人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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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發表於 2007-4-27 20:38: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4 9527 的帖子

wenrin 學長說的沒有錯
逃兵一天也是既遂犯

過去絕大部分
3天離營通報
那是作業上的程序
而讓大家產生誤解

實際上逾時不歸都是可以軍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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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4-27 22:27:03 | 顯示全部樓層
剛剛上國防部網站查了下法規,找到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找到下列兩個相關的條文:
第  39    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
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0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老實說,只憑媒體報導,我並無法得知全部的案由,因此並無法了解軍法官判的情形是否過重或是怎樣,但是「法有明文」,我想軍法官以法來做判決也必定衡量其當時犯案動機的輕重了•
只不過我有點好奇的是當時該部隊的主官管當時接獲的反應判斷為何,是否有馬上的應變措施呢?沒有即刻派幹部去該員家中了解狀況嗎?還是又怕事後被申訴,所以乾脆移送法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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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27 23:34:3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7 陳啟志 的帖子

學長~~
我服役時也有一位578學弟
當時的業務是收發~~
時常利用收發之便跑回家中小睡~~
有一次回家睡過頭~且家人不知道他跑回家睡~~
當時正在整訓~~所以晚間9點還都會晚間大點名
然後發現他沒回來~~以為他逃兵了
結果打去家裡~家人也不知道他在房間睡覺
等到睡到凌晨3點猛然覺醒~
才叫他父母打給營長~~
後來隔天一早我門營督就給他親自去接送回來了

不過當時只把它歸建連部並且禁假~~
也沒關緊閉跟叛軍法~~
因為可能營長也認為該名學弟真的不是故意的~~
是"出包"~~就把它給歸建回連上~~(謎之音:收發很爽耶~~)
後來回來當晚就被老兵給集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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