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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大事记{1949年——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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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1955 發表於 2007-2-1 14:34: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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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时期
(1949年8月—1955年7月)




1949年



8月31日,奉中央军委命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辖两个师(6个团),共21580人。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军委公安部指挥,主要担负警卫中共中央中央机关、中央首长和维护北平治安等任务。
12月,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和现有公安武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方案规定,从1950年1月开始,将已有的各种形式、名称各异,组织领导编制极不统一的公安武装分别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市(县)公安总(大)队,仍属公安机关领导。



1950年



4月22日,聂荣臻代总参谋长批示同意公安部4月22日关于人民公安部队佩带盾形公安臂章的请示。
本月,中央政治局决定,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统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
5月,全国各地公安武装整编工作基本结束。整编后,全国公安部队总人数为24.12万人。改建和组成的内卫正规公安部队计有:中央纵队第1师、第2师,东北第3师,华东1个师;1个中央警卫团,10个市公安总队,1个纠察总队(北京),1个铁路公安师,1个铁道公安纵队,1个自治区公安总队(内蒙古),1个大区警卫团(西南)。改建和组建的省以下公安部队计有:17个省直属公安大队,1个直属公安营,3个消防大队,1个边防大队;3个省属市公安团,23个省属市公安大队,60个专(行)署、盟公安大队;103个专、县(小市)、镇公安队。
9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成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统一全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的领导,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10月1日,中央公安纵队参加首都国庆。
10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在天津组成。
10月13日,公安第18师第54团首批赴朝鲜、配属中国人民志愿军后勤部,担负战地后方兵站仓库的警戒和作战物资的押运、装卸等任务(注:为先期入朝部队之一)?
11月3日聂荣臻代表中央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指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余属省、市、专、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
11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机关在北京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全国的公安部队。从此公安部队正式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
11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警卫师(中央警卫师)成立。
12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聂荣臻代总长11月19日《关于公安部队编制问题的请示》,全国公安部队定额为22个师,公安司令部按兵团级机构编成,等等。



1951年



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安部对公安部队军籍问题作出规定:(一)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均无军籍。(二)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部队,凡在编制之内的干部、战士工作人员,均有军籍。(三)公安部队中雇员无军籍。
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出《关于干部评级的工作指示》。
4月3日,公安司令部提出关于公安部队与有关部门的指挥领导关系的意见:(一)公安司令部统一指挥领导全国公安部队执行剿匪、肃特、警卫等内防任务。(二)公安司令部与各大军区公安部队为双重领导关系。(三)东北铁道公安司令部及其公安师的建制、供给、指挥领导属公安司令部。(四)全国各地方公安武装,其建制、使用、供给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五)正规公安师在执行任务时,地方公安部队应配合并接受指挥。
4月27日,公安司令部根据1950年12月19日中央军委、政务院联合命令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军徽、胸章、臂章的佩带范围和制做方法暂行规定》,公安部队的军徽即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徽,胸章与解放军同;公安部队还须于左臂佩带盾形公安臂章,盾形臂章正面周围边以红线4条,内有“公安”、“八一”字样和五角星军徽;公安部队的服装、帽徽、军旗均与解放军相同。上述军徽、胸章、臂章佩带范围是:各级正规公安部队、业经中央军委正式颁发番号序列内的正式现役军人。
5月25日,由各大军区公安部队抽调人员组成的“志愿军纠察团赴朝鲜执行任务。
12月10日,中共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公安司令部《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相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规定全国公安部队统一编制为若干师、团及若干总队、大队和中队,减少员额约10万人;建立公安部队司令部。军区及以下的各级公安部队指挥机关,除接受上级指挥外,必须同时接受同级军区首长的监督与指挥。



1952年



10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公安部队番号的命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原各大军区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原铁道公安司令部、各级公安政治部、后勤部、干部部、军政干校等均作相应的改变。公安师、团一般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师第×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地公安警卫团”,省公安总队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公安总队”,行署公安总队直属的公安大(中)队名称中不加“行署”二字,专区公安大队、县公安中队则加专区县的字样。
11月1日,公安第1师赴朝。
12月  日,公安第2师赴朝。



1953年



3月2日,遵照中央军委《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公安部队开始进行军衔鉴定工作。
1953年7月,朝鲜实现停战,遵照志愿军总部的部署,公安第1师师部率3个团仍留朝执勤,除继续担负城市纠察执法、守护隧道和剿匪肃特任务外,又接受了新的任务:担负新义州、满浦江岸等的警卫,12座重要城市的交通检查和16处车站的纠察及志愿军专用列车、朝鲜客车志愿军车厢的纠察任务,并选派140名干部战士组成军事警察队担负板门店停战谈判会场区的警

1954年



5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撤销作战处,组成内卫处,边防警卫处和海上巡逻处。

1955年



1月1日,公安部队开始实行薪金制。
2月8日,奉中央军委命令,志愿军公安部队圆满完成任务,全部离朝回国。共计先后有2个师部、12个团、1个营、4个连,在朝鲜战场战斗了4年又5个月。
5月12日,国防部批准公安部队司令部4月28日上报的《全国公安部队整编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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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白1955 發表於 2007-2-1 16:23:40 | 顯示全部樓層
定额方案》和《关于公安部队整编实施计划》。
专县公安部队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属各级公安建制,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实行薪金制。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市公安厅(局)成立武装民警处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时期
                                (1955年7月—1957年8月)



7月18日,国防部公布公安军各级领导机关、部队及学校新番号,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2、19、20、22师依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1、2、3、4师,各公安总队、学校均作相应改变,新番号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番号撤销。公安军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撤销了省一级公安总队领导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军司令部。
7月30日,国务院发关于专、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命令指出:专县公安部队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属各级公安建制,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实行薪金制。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市公安厅(局)成立武装民警处。这样基本上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建制和领导形式。
8月1日,中央警卫团拨归公安军建制。
9月7日,公安军司令部和政治部发出《关于公安军直属部队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
9月27日,国务院在北京隆重举行将官授衔典礼。公安军领导人罗瑞卿被授予大将军衔,李天焕等被授予中将军衔,吴烈等被授予少将军衔。
11月29日,公安军领导机关和驻京津部队校尉官授衔典礼在北京举行。
11月30日,公安军直属部队和驻京津部队举行军士、兵授衔仪式。



1956年



1月6日,国防部决定,将云南少数民族武装1658人归公安军建制。
3月,公安军各部队开始进行授勋、奖章工作。公安军直属机关、部队、学校对建国前入伍的10136名官兵分别授予勋、奖章。这项工作于7月底基本完成。
5月21日,国防部决定撤销华东公安护航团,缩编为公安军独立护航营。
6月8日,公安部与公安军司令部联合发电,规定凡属省、市两级罪犯的看守、押解等任务均由公安部队担任,专县所属罪犯的看守、押解任务由专县武装民警担任。
7月,根据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于1月10日至15日召开全国边防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公安军边防部队共编成50个边防团、8个独立营、2个炮兵营、1个护航营、10个海巡队、93个边防检查站、2个边境工作总站(内蒙古)。



1957年



1月22日,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为警察。
3月1日,总参谋部发出《关于公安军整编问题的指示》,要求至8月底整编工作基本结束。整编后公安军领导机构(含附属单位)改编为总参警备部,7个军区的公安军司令部和3个军区的公安部队处先后撤销。
8月17日,公安军举行授勋仪式。李天焕中将代表毛泽东主席授予公安军直属机关、部队、学校师级以下850余名干部军功勋章。至此,公安军授勋、奖章工作基本完成。
 樓主| 小白1955 發表於 2007-2-1 16:24:32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警备部时期
(1957年9月—1958年12月)




9月1日,总参谋部警备部从即日起正式办公。负责全国边防、内卫公安部队的业务指导。
6日,国防部长彭德怀奉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命令,任命李天焕为总参谋部警备部部长。



1958年

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实行“大改”;将担负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守卫厂矿和设施的部队13万余人,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及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余人,机关、学校6000余人,共14.5万余人拨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总参警备部机关与中央公安部16局合并,建立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民警处扩编为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实行当地为主的领导,整编后全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25.4万人,由军队序列拨出,按转业退伍处理。定于从8月初开始整编。
10月,周恩来总理任命宋烈为公安部四局局长。
11月6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指示”规定:1、公安部队整编后,公安部仍设人民武装警察局。省(区)、市设人民武装警察总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在有边防工作任务的省(区)、市可在公安厅、局或武警总队下设边防检查站、边境派出所负责边防工作。2、部队改编后的番号,统称为人民武装警察,一律冠以公安机关的头衔。3、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4、改编后的干部待遇,按军委1958年7月22日《关于干部退役问题的决定》执行。警士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实行志愿兵制。
12月,总参警备部直属机关部队、学校整编完毕,警备部奉命撤销。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1959年1月—1963年1月)




1959年



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
2月1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武装警察工作会议,罗瑞卿部长在会上作出重要讲话。
4月,李天焕任公安部副部长,主管武装警察部队工作。
10月1日起,全国武警部队着新式警服。



1960年



4月24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编制、装备的原则规定》。“规定”确立了机构编制和装备配发原则,以及各部队的番号。规定在部队名称前冠以该级公安机关名称,如:××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边防检查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边防检查站”,边防(境)派出所称“××县公安局××边防(境)派出所”。海上巡逻队称“××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海上巡逻队”。
7月14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套级和调级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军队转到民警部队的干部,凡未评定级别者,按照现行套级办法,将正团以下干部级别套成民警级,其中技术干部套成技术级,准师以上干部的级别可暂时套成行政级。
11月27日,公安部四局发出《关于在武装警察部队中进一步开展五好运动的通知》。



1961年



7月3日,公安部发出《关于1961年人民武装警察警士补充退伍工作的指示》,“指示”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实行志愿制,服务期暂定为5至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延长服务时间。警士实行工薪制。新警士入伍后即按民警13级待遇。
11月23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番号暂不改变,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
12月8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公安部作出《关于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施双重领导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武警部队干部实行军队级别并评定军衔。武警部队团长、政委以上干部和各种专业干部、技术员由军队有关院校培养,自62年1月起按照人民解放军的供应标准和制度执行。
12月12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关正式成立的通知》,通知说,遵照中央批准的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已于12月6日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
12月15日,国防部长林彪奉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2月8日的命令,任命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兼武警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1962年



1月8日,武警部队司令部对部队的称谓问题作出统一规定:部队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装警察部队”,各总队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市)总队”,简称“武装警察部队××省(市)总队。
1月22日,武警部队党委发出《关于评定和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指示”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民警级、行政级和卫生技术级的干部都评定为军队级别,授予军官军衔(已授衔的,恢复其军衔)。从6月1日起,武警部队干部正式恢复军衔和军队级别。
3月3日,中央军委批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帽徽、肩章符号式样,确定了警士的服役制度。
3月23日,国防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服役制度和待遇问题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武警部队的警士实行基本服役制和部分志愿制相结合的服役制度。服现役的期限为5年,超期服役期限为1至4年;2、武警部队的警士,按照人民解放军的军士、兵的军衔等级评定授予军衔,服役第7年和7年以上的警士按照人民解放军超期服役的军士和兵的级别评定;3、武警警士的待遇一律按照人民解放军的相关规定执行;4、以上办法自196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4月5日,总政治部批准武警部队政治部关于武警部队干部、警士军龄计算办法。1、1955年和1958年由人民解放军改编为武警部队的干部和警士,其军龄连续计算。2、由公安机关划归武警部队建制单位的干部和警士,其军龄从划归之日起计算。3、原公安部民警局和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民警处的干部,在该局、处工作期间计算军龄。4、至8、以下略。
6月,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在部分省市、自治区组建专门警卫队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17省市总队组建专门警卫队,担负警卫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宾的任务(注:武警部队的一个新警种由此出现)。
11月25日,周恩来总理批准将中印边界民警服装改为暂用原武警服装,即上衣为棕绿色,下衣为蓝色,裤缝加红牙线,夏季戴大沿帽,冬季戴皮毛帽,扎腰带,佩带民警的领章、符号和帽徽。
11月21日,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军衔超期服役级别评定和晋升的规定》。
 樓主| 小白1955 發表於 2007-2-1 16:25:03 | 顯示全部樓層
五、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时期
(1963年2月—1966年6月)




1963年



2月1日,遵照中央军委、公安部1月16日《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从即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
7月15日,公安部政治部发出《关于1963年晋升军官军衔和调整干部级别的指示》。
11月25日,根据总政治部指示,公安部队司令部、政治部作出决定,从1963年起,凡年终总评首次和评为五好战士、特等射手、一级技术能手者,均发证章一枚,并填发荣誉证书,被评为五好战士者,同时给其家庭发喜报。
12月9日,经中央批准,公安部队将现行的帽徽、符号式样改为在陆军帽徽“八一”红星后镶加公安盾牌,为公安部队帽徽;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的符号,衣服钮扣、肩章扣、腰带钎子以及士兵超期服役证章均与解放军相同。

1964年



9月6日,公安部队政治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公安部队军官服役年龄问题的通知》。
1965年

6月1日,公安部队同陆、海、空军一样,从即日起取消军衔制度及一系列有关标志,一律佩带新的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官兵一律戴解放帽。
8月12日,公安部队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公安部队体制改革问题。罗瑞卿总参谋长在会上讲话指出:公安部队的体制变化,实际上就变了两次,一次叫军队,一次叫警察,现在又要回到军队,这次变动,不是指公安部队成警察,而称公安部队。公安部队必须实行双重领导,不能搞垂直领导,不要提以公安司令部为主,也不要提以军区为主,就是提一个双重领导,规定公安司令部管什么,军区管什么,还有一个使用归公安部门。公安部队同公安部门有密切联系,这种特殊性,别的部队没有。
23日,总参谋部批复同意公安部队的团(支队)、总队和院校均授予军旗各一面。并要求按照总参1953年7月3日和总参、总后1963年8月26日有关军旗授予、制作、换发和保管等规定执行。



1966年



2月28日,中央书记处第407次会议决定,经毛泽东主席批准,撤销公安军这个军种,撤销后,分别划给各军区管辖,城市可留一部分归警备司令部指挥。
6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公安部队整编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
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将公安部队整编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各大军区组织实施。“报告”提出整编的原则是:1、处省、市、自治区、专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部署况,分别编成独立(警备)师、团、营、连(队)。2、部队原担负的总任务不变。3、部队编制,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本着有利于领导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编组。4、整编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军队的双重领导。
7日,中央军委电令,自7月1日起,全国公安部队划归各大军区、省军区、上海警备区建制,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撤销。
30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总队(师)全部移交完毕。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名称奉命撤销。
8月1日归建中国人民解放军时期。
小兵 發表於 2007-2-1 16:33:33 | 顯示全部樓層
“1953年7月,朝鲜实现停战,遵照志愿军总部的部署,公安第1师师部率3个团仍留朝执勤,除继续担负城市纠察执法、守护隧道和剿匪肃特任务外,又接受了新的任务:担负新义州、满浦江岸等的警卫,12座重要城市的交通检查和16处车站的纠察及志愿军专用列车、朝鲜客车志愿军车厢的纠察任务,并选派140名干部战士组成军事警察队担负板门店停战谈判会场区的警卫”
——这摆明就是宪兵的任务了
DDS 發表於 2007-2-1 20:10:4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白1955 於 2007-2-1 14:34 發表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时期
(1949年8月—195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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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DDS 於 2007-2-1 20:12 編輯 ]
 樓主| 小白1955 發表於 2007-2-2 10:08:05 | 顯示全部樓層
是我以前利用各种书籍中关于“公安部队”的历史,自己编辑的,曾发表在www.sonicchat.com
小兵 發表於 2007-2-2 10:19:35 | 顯示全部樓層
在朝鲜的公安军15师43团曾经抢救过朝鲜人民军的上将李相朝
李将军是人民军副总参谋长,停战谈判中朝方首席副代表。
1952年圣诞节,李将军座车在板门店以北20公里处遭到美军8架飞机空袭,车上4人全部负伤,后来司机和翻译伤重身亡。
驻防此处的公安43团2连代理连长黄松友立刻带领3排把伤员送到30多公里外的志愿军3分部医院。
事后,黄连长荣立2等功,3排荣立集体3等功,黄连长还获朝鲜3级国旗勋章、3级英雄称号,回国后官至江苏南通军分区副司令

如果没有公安部队抢救,李将军可能成为朝鲜战争阵亡的最高将领。

[ 本帖最後由 小兵 於 2007-2-2 10: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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