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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設置指導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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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7-1-8 13:5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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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各類場所中避難弱者避難之協助,以強化該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綱領。

二、 用語定義:
(一)標示設備:本綱領所稱標示設備係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燈光閃滅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標示設備之附加光源發出閃滅功能之裝置。
(三)引導音響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出口標示燈之附加音源發出警鈴或引導語音之裝置。
(四)信號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及其他必要之動作信號或手動信號後,能將該信號傳送到標示設備之裝置。

三、 動作及停止:
(一)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動作方式:
1.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能自動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2.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3條所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連動鳴動層之標示設備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二)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停止時機:
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場所,其直通樓梯樓梯間應設偵煙式探測器,當樓梯間遭煙入侵時,該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應停止,其時機如下。但設於通往戶外之防火門、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之位置者,不適用之:
1. 起火層為地上樓層時,其起火層直上層以上各樓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應停止。
2.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地下層各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應停止。

四、性能:
(一)緊急電源容量在20分鐘以上。
(二)燈光閃滅頻率每秒1次至2次。
(三)引導音響裝置之音色與音量有別於其他設備之音響或噪音。
(四)引導音響之組成包括:
1.警報音:結合基本頻率不同之兩個週期性複合波聲音(Ping、Pong)反覆兩次。
2.語音:女聲發音,語音內容為「緊急出口,這邊」,發音清晰明確。
(五)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在90分貝以上。
(六)信號裝置與標示設備間之信號回路,不得連接其他機器。

五、設置: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且其周圍不得設置影響視線之廣告招牌、裝潢、標示等物品。
(二)設有緊急廣播設備之場所,得以透過調整出口標示燈之設置位置或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方式,以免影響緊急廣播內容之清楚傳達,調整後音壓應在70分貝以上。但以緊急廣播設備連動遮斷引導音響者,不適用之。
(三)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引導音響之方向指示。
(四)外接型燈光閃滅裝置或引導音響裝置,應設於距該標示設備1 公尺範圍內。
(五)樓梯間應設置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停止專用之偵煙式探測器(第2種蓄積型或第3種蓄積型)。偵煙式探測器位置若為地上層,應設置在該標示設備之直下層樓梯間;其設於地下層者,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樓梯間(如附圖1),並於偵煙式探測器上標明「閃滅停止專用」字樣。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者(如附圖2),不適用之。
(六)前款使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者,應設置信號裝置,並於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1.標示設備專用信號裝置。
2.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之操作要領。
(七)火警受信總機使用移報用裝置時與信號裝置之連接方法,應依附圖3之圖例所示。

六、附加裝置之現場性能測試:
附加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其緊急電源、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等性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現場性能測試:
(一)緊急電源容量:於緊急電源切換狀態時有無正常瞬時亮燈,並維持至少20分鐘以上。
(二)切換動作試驗:
1.以信號裝置之閃爍、音聲信號開關,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動作。
2.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表示試驗連動信號裝置,使標示設備有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動作。
3.設有檢查開關時,個別依檢查開關進行動作之切換,其未於每個標示設備設置檢查開關時,得依六、(二)1.之規定進行試驗。
(三)燈光閃滅頻率試驗:以目視確認燈光閃滅頻率應在每秒1次至2次。
(四)引導音響音壓試驗:距出口標示燈設置位置中心1公尺處,使用噪音計量測,音壓應符合規定。
(五)連動停止試驗:依切換動作試驗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動作後,從設於樓梯間之停止專用偵煙式探測器或樓梯間之火警警報分區進行火災表示,應能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

附圖1:樓梯間設置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停止專用之偵煙式探測器


附圖2:樓梯間設置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之偵煙式探測器


附圖3:使用移報用裝置時之連接圖

(A)火警受信總機未設移報用端子時


(B)火警受信總機設有移報用端子,且被其他設備連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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