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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腳鐐、戴手銬、繫沙包… 虐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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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6-10-21 23:57:37 | 顯示全部樓層
軍人是屬於形式及狹義的公務員裡頭的公務人員啊
法律有它保留的原則及目地,不可能每件事情都有法條的規定,不然法條不也是沒寫說『憲兵可以服從命令虐人致死』不是嗎?當軍人不能有那種以『絕對服從』的迷思在,明明知道這是犯法的事該提出質疑的就該提出,軍人的死穴就是只會答『是』,不管對不對做不做的到,就是先答『是』之後再想辦法。
如果上了戰場長官要你殺敵當然不能不殺,但在和職務上不虐人事件這二事情的「服從性」是不能比的,因為在合理性就很客觀的明顯有問題,阿湯哥及待咪摸耳以前有部片叫『軍官與魔鬼』,和這件事情有點像,服從長官的命令又如何?做的是違法的事就是不行。
如果軍人連這種道理都不分了,那何來『行政中立』的延伸??長官內心偏向那個政黨,偏偏又沒當上執政黨,那長官要造反革命難道下面也要跟進嗎?
紅土伯 發表於 2006-10-22 01:19:2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0 reashen 的帖子

個人想提醒現役或是任公職的論壇朋友:
『命令違法』執行者應負『刑事責任』(這是不需懷疑的),假如將本案對憲兵判無罪當成特例看,可能比較好(純屬個人意見)。畢竟服役期間,奉命行事而招致『判刑』,是不值得的。
若不是『敵人』來犯,若不是為了『保家衛國』,『生命無價』;軍刑法所謂『抗命』專指『軍事命令』,『軍事命令』是指『作戰需要』之相關命令,不是違抗長官所有的命令都是『抗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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