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胖 發表於 2005-8-24 02:42:02

交通事故篇 1 何謂路權

現行台灣的交通法規是通用共行的,但是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執法人員有所不同,故小弟就10餘年來的經驗提供出來供大家研究一下.
何謂路權,就名義上來說就是道路使用優先權,一般事故的發生就是以此依據來判定肇事責任,矯正大撞小 大負責   車撞人 車要賠的觀念
路權的順序如下
1 直行
2 轉彎
3 迴轉
4 倒車
簡單的分析如下:倘若A駕車行經十字路口東像西行,與B駕車由西往東至路口迴轉,
雙方車輛於路口發生事故,就路權來判定,B車為迴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再就A車行車速度,撞擊位置來研判A車負擔肇事責任與否.

簡單敘述 如有疑問之先進 可以提問小弟 必當就所學解答

[ Last edited by 大盤帽 on 2005-8-24 at 07:10 AM ]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24 06:46:1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以及第四十八條 第六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得出三個原則:支線道讓幹線道先行,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但台灣道路交通實際情形是:幾乎都不遵守,誰也不讓誰。

damon 發表於 2005-8-24 08:45:27

學長,
學弟有個問題,
如果在二條同樣寬且相交叉的馬路上,
沒有交通號誌的管制,
二輛同樣是直行的車在十字路口中央相碰撞,
這樣會是誰的過失較大?
換句話說當在雙方還沒過路口時應該由誰禮讓誰才對?
以上是學弟幾年前公司所遇到的一個實際情況。

王胖 發表於 2005-8-24 12:35:00

Originally posted by Infantry at 2005-8-24 06:46 AM: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 ...


這位學長也是 住在巷子內的   內行人喔

fire409 發表於 2005-8-24 12:41:01

路權優先安全第一

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專案工作重點執法項目一覽表
執法期程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車秩序之十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雙白線路段變換車道行駛者。
(二)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三)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五)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六)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七)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八)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九)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十)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二、第二階段: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路口淨空之六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二)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三)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四)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五)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六)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三、第三階段: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人安全之四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二)行人闖紅燈。
(三)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四)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四、各階段執法,均應涵蓋前階段所列重點取締項目持續加強執法。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王胖 發表於 2005-8-24 12:42:51

Originally posted by damon at 2005-8-24 08:45 AM:
學長,
學弟有個問題,
如果在二條同樣寬且相交叉的馬路上,
沒有交通號誌的管制,
二輛同樣是直行的車在十字路口中央相碰撞,
這樣會是誰的過失較大?
換句話說當在雙方還沒過路口時應該由誰禮讓誰才對?
...

這個問題 我在此作一個答覆
例如A行駛東往西B行駛南北向   路口發生事故這就要確定路權了   說明如下

1 該路口如果沒有任何的號誌 或是標誌時{例如停   讓   幹{前有幹道}等設施
這就如 先前學長說同為支幹道 左方車需讓右方車先行
2 倘有號誌 閃紅{支道}閃黃{幹道} 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MP0571 發表於 2005-8-24 13:01:51

我本身的案例是
2台車對向
我是直行車
對方是要左轉
不幸撞上
但是我車前保險桿停在
過十字路口的行人穿越道上
車道中央是雙黃線
這樣擺明對方是還未到路口
就在雙黃線上左轉
不過我撞到對方車輛的右後門
這樣是誰對誰錯
由於當時是上兵
不想搞大
所以私下和解5萬(2台車)
至今還有點嘔
請有這方面知的學長能幫我解說一下謝謝




[ Last edited by MP0571 on 2005-8-24 at 01:03 PM ]

王胖 發表於 2005-8-24 23:06:23

就你的案例而言你賠了5萬 你是被坑了

轉彎車必需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且對方又在方黃線上迴轉

事情過去就算了吧

mp338 發表於 2005-8-24 23:19:28

Originally posted by 王胖 at 2005-8-24 23:06:
就你的案例而言你賠了5萬 你是被坑了

轉彎車必需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且對方又在方黃線上迴轉

事情過去就算了吧

對阿.過了就算了.
不是有句話說:原諒別人.就是解放自己.

有一次.我直行.對方不依燈號左轉........
看他可憐.我才拿他2千就走人.
我前燈(8000)與板烤(3500).花了一萬多.

[ Last edited by mp338 on 2005-8-24 at 11:24 PM ]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25 00:14:06

MP0571,如果沒記錯,當年軍用車輛都有投保中央產險的至少是第三人責任險。雖然事過境遷,但當時的正確處理方式應該是,第一,打電話通知事故發生地之管轄警察局以及憲兵隊﹔第二,打電話通知事故發生地之中央產險的車險理賠。第三,請問對方的保險公司,也請他打電話通知他的保險公司車險理賠。

車險理賠到場,再加上交通警察和憲兵,都是專業人士,大家就事論事,肇責容易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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