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的駕駛行為,常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不自知
【超版學長說:正常人應該也不會停吧,開到沒有號制的十字路口減速是應該會,也應該要的啦】。【檢察官後來也耐人尋味的說了一句話:台灣法律多如牛毛,在法律前每個人開車都要跟神一樣,但是連他自己過十字路口也不會停車再開...】這都是事實 - 是絕大多數駕駛人的開車習慣。
1. 有些人雖然很小心的開車,在發生事故時,直覺反應是:還好!我開這麼慢,也沒違規,對方明顯超速、闖紅燈….,是對方的錯。
可是在接到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書時,卻赫然發現:怎麼我亦有責任?我明明開的好好的,對方超速又闖紅燈,然後自己來撞我的!怎麼我也有事?
然後開始翻法條、找專家,才發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怎麼有這種「不合常理,違反駕駛人開車習慣的規定」….,在極度不滿的情況下,再怎麼不情願,還是只有捏著L P去善後。
2.問題就出在我們平時太疏於對相關法令的了解,相信除了工作需要者外,很少人會去翻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沒錯,裡面有很多「不合常理,違反駕駛人開車習慣的規定」,可是當需要拿出來用的時候,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大?還是「常理上駕駛人開車習慣」大?
所以正確說法是「大多數人的駕駛行為,常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不自知」。
3.就拿最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岔路口」舉個例:
(附圖)是個「未劃分幹、支線,有燈光號誌的交岔路口」圖中綠色車代表一般人左轉習以為常的行進路線,由(點1)開始,經(點2),(點3),轉至(點4)而完成左轉動作。假如有一部機車闖紅燈又超速,然後在綠色車到達(點3)時,撞上了綠色車,綠色車還是在幾無煞車痕的情況下,完全煞住讓機車撞的。誰的責任?那綠色車主一定會認為機車騎士要負完全責任,因為:「對方闖紅燈又超速,而且我是停的好好的被他撞的」。
很殘酷的現實是:綠色車亦有責任!雖然機車要負主要責任。
怎麼會這樣?因為綠色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四款:『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規定。
也就是綠色車「未行至岔路口中心處即先行左轉」。他正確的轉法是由(點1)開始,經(點2),經(白色車),轉至(點4)。
天哪!那不是在學憲兵走路(轉直角)嗎?
沒錯,規定就是要這麼開!
結論是:除了保險公司的保險以外,也要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保個險。
有空時翻一翻多少有幫助的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4-23 00:09 編輯 ] 多謝王胖兄的指點
應該是對方開啟車門不當,而我又撞飛出去
所以警方才暗示肇事者跟我和解
LeoSheen兄
那以後遇到事故不就得諜對諜::titter:
看誰知道的越多,贏面就更大?
這年頭連想自保,都是一個艱鉅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