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yuhsin 發表於 2012-6-1 03:51:55

675T之軍旅回憶錄~(8)刑事組

675T之軍旅回憶錄~(8)刑事組


話說當年小弟在師部服役時,某日下午某時的大門哨

當時是個週末留守,風和日麗鳥語花香的秋天,在關渡的新天母社區邊站哨,邊享受寧靜午後的陽光

槍兵A: 報告哨長~兩員便裝人員接近

我一瞧:生面孔~說到:正副哨警戒

待兩員接近,我移至大門口詢問來意

對方說到:XX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並出示證件,

我心想大門警衛勤務可沒教我們識別警察的證件啊,莫非天威測考,來滲透的

我打量了一下,也瞧見背心下佩帶的警用手槍

再次問道來意: 對方說:要見憲兵連主官,因某陸軍單位士兵XXX涉及暴力討債,傷害等等等,並出示檢察官拘票,希望憲兵單

位配合收假時將該員拘捕~

我一瞧蓋著諾大關防的拘票,腦中卻亂七八糟想著程序流程,但還是撥了軍線到連上給連長請示

連長說到:請他們在會客室稍待

此時我做了件不可思意及至目前還有待爭議的事情

報告兩位長官:依照本營區之規定軍品攜出(入)需出示軍品攜出三聯單

我瘋了我: 我是在叫他們繳械

他倆也傻眼,互瞧了一下,又看看我,時間彷彿靜止般

但他倆竟然真把手槍及彈夾給繳了,我撥軍線請安官下來把手槍帶至軍械室

帶兩位刑事的至會客室,此時連長也下來了

他們在會客室談了快半小時,之後連長帶他們上我們連上中山室泡茶

我下哨後回到連上,連上也動員起來

連長先是通知師部人事行政課課長,政綜課課長,當週留守的高勤官參謀長

還有北區憲兵隊 (想不透,關渡是台北縣,聯絡台北市北區憲兵隊是哪招,轄區是怎麼分的啊)

之後增派晚間收假安檢人力,該員單位也提供年藉冊資料,及刑事組提供的口卡大頭照

之後就向師部調借軍械(好笑的地方,當時憲兵連連把槍都沒有)

也通知當時的待命班通信連待命,如臨大敵似的

晚間約六點,北區憲兵隊的一輛載著一員上士及三員士兵的福斯Passat,緩緩開進營區停至大門中央分隔島

甲種服全副武裝的安檢人員約10員加上待命班15員兵力完成部屬

連參謀長也下來坐鎮,約晚間20:15 該員步入營區向大門哨出示假單及識別證,大門哨的學弟也識出該員

喝令大門槍兵警戒,大家蜂擁而上將他拿下

這傢伙還搞不清楚狀況就被壓在地上 之後就移交給北區隊諧同刑事組及該單位主官就帶走了

結束了這個週末驚魂夜

話說到今日我還是想不透,我叫刑事的繳械是哪招,到底合不合規矩 !!

但我只能說      至少事情完美落幕 ~

kuen1219 發表於 2012-6-1 05:48:34

參謀長+憲兵4員+安檢10員+待命班15員,總計30員全副武裝。
天啊,捉拿賓拉登嗎?
執勤時槍不離身,即使是長官要檢查槍支,也不能把槍交負給他。警察應該也是一樣吧!且軍品跟警槍《警品》有點………小弟直覺《天兵遇上天警》絕配

HJHorng 發表於 2012-6-1 06:22:02

樓上學長形容的好貼切
天兵遇上天警
憲兵協警時進警局
會不會也被繳械 彈
想到如有這畫面還真好笑

慕愚 發表於 2012-6-1 08:58:56

回覆 哨長 tsaiyuhsin 的帖子

軍人涉及暴力討債、傷害刑事案件發生在北區憲兵隊責任區,當然由北區憲兵隊派員協辦,蓋因刑事犯罪是屬「地」主義,越區辦案或緝獲後移送勤務責任軍司法機關偵辦,這都是正常法定程序。
警察、地區憲兵要求部隊協助辦案,基於營區安全考量,凡進入營區協商門禁應要求保管武器(不是繳戒)並無不當,但如果未進入營區加強監督警戒即可。

reashen 發表於 2012-6-1 09:47:29

在下認為學長處置正確,有兩點說明
1.哨長代表營區指揮官執行營區安全
2.像這種還不清楚背景雖說有文件證明,還是先卸除武裝預防,反正正派的人也是會按照主人規定來做

hpk999 發表於 2012-6-1 09:56:32

贊成   慕愚 長官 所言:

以前在 單位的時候.好幾次 需要到 看守所或監獄(非軍方).

借提...

也是 進到管理室後.需要把隨身武器交由獄方管理員登記保管.

待交接完人犯.(人犯會帶出至管理室)領回隨身武器.

pcy 發表於 2012-6-1 10:10:28

回覆 哨長 tsaiyuhsin 的帖子

此人的案件屬司法案件,可能其犯罪發生地或是緝獲地的關渡,是士林分檢的轄區,偵查終結後是移送士林分檢。201已裁了,整個司令部轄下了離你們最近的也只有北區了,201沒裁的話就是以前的士林隊,不知淡水隊還在時有沒有軍司法? 否則也有可能是淡水隊處理。 而且北區隊的轄區大多都屬士林分檢管轄的。找北區去是理所當然,總不能叫現在的基隆隊或是台北市西區隊去吧?

[ 本帖最後由 pcy 於 2012-6-1 10:13 編輯 ]

sharka 發表於 2012-6-1 11:19:07

我也贊成長官與學長所言,學長的處置並沒有不當而是正確的作法。
對於管轄區小弟並不了解,但就針對營區安全防護,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循管道向上呈報,若這行為有錯,當場連長就會開幹了,而且警方也可能會不爽。

Lemis 發表於 2012-6-1 12:17:39

回覆 3哨 HJHorng 的帖子

這沒什麼吧
非211的人帶槍進211 還不是得乖乖地交出來保管
學長待過211 應該很清楚才對
我覺得哨長的處置超讚的 而且可能還沒幾個哨長能夠這樣處置

簡憲進 發表於 2012-6-1 17:35:30

原帖由 pcy 於 2012-6-1 10:1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此人的案件屬司法案件,可能其犯罪發生地或是緝獲地的關渡,是士林分檢的轄區,偵查終結後是移送士林分檢。201已裁了,整個司令部轄下了離你們最近的也只有北區了,201沒裁的話就是以前的士林隊,不知淡水隊還在時有 ...

當時的北區應該就是現今士林憲兵隊了。
201裁撤後士林憲兵隊改叫北區憲兵隊,現今又改回士林憲兵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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