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yuhsin 發表於 2012-6-2 10:36:22

回覆 副哨 kuen1219 的帖子

所以學長所言小弟之做法學長不太認同將小弟歸類為天兵是嗎?

小弟只是按照大門警衛勤務,之準則規範行事 !

不知學長有何指教?   該狀況該如何行事較為妥當?

人員動員的數量,及武裝皆為警慎行事 ,不知有何不妥還望請學長指點 !!

tsaiyuhsin 發表於 2012-6-2 10:40:52

回覆 3哨 HJHorng 的帖子

針對學長所言   小弟在此斗膽回應

協警任務,皆為既定安排及協調好之任務 ,進入警局當然不用繳交械彈

假設當時刑事組事前以來師部溝通協調並制定當日拘捕之任務流程 , 他們進入營區 我也不會叫她們繳交械彈 ,

凡事都有先後順序 , 因果關係 !

慕愚 發表於 2012-6-2 10:56:48

回覆 12哨 tsaiyuhsin 的帖子

協警任務,皆為既定安排及協調好之任務 ,進入警局當然不用繳交械彈;武裝警察依命令到憲兵隊集合勤前教育,同樣的也沒有必要代管械彈,這點本人敬表同意。
但刑警不得到營區內逮捕司法案件嫌疑犯,應由部隊長或授權憲兵逮捕後交由刑警簽收帶走,即便事先協調妥當,亦不容許非本單位人員攜帶槍械進入營區。

wenjen 發表於 2012-6-2 13:34:42

副哨及3哨的發言只能說欠缺執勤經驗
依實務經驗協警或警協勤務進入對方機關
是可以攜帶武器進入<不分武裝或便衣>

依當年勤務所示..
非聯合警衛人員需進入警衛區<含道路警衛>不論何人何事除須向當地所屬機關報備外,
其所攜帶之武器一率交由相關單位暫管<逮捕重大要犯也一樣>
而憲兵每周至分局召開之聯合警衛勤教會議,便衣人員是必須攜槍上彈與會的,以便隨時出勤

而憲兵隊執行押解或押運勤務若不及返回駐地,需借宿其他憲兵單位時,
第一時間便是須將所攜帶 之武器交由借宿單位保管,翌日離開前清點領回

其他未獲應允均不得隨意將攜帶武器之人員任意放行使其進入單位機關<這是常識>
當然借其他營區打靶,訓練,測驗整體行動不在此限

所以哨長之處置行為完全合情合理,而且警方是來喬事情的沒有攜帶武器進入營區的必要
若任意將攜帶武器之警方人員放行,那才是大大的【天兵】
武器不是不能離身要看情形,尤其作客豈有帶槍之理?

[ 本帖最後由 wenjen 於 2012-6-2 23:07 編輯 ]

SIGP226 發表於 2012-6-3 13:41:36

學長要求刑事警察繳械,二位員警也照辦,該部分法規我不清楚,不過頗是有趣。我想會不會日後憲兵到分局內聽簡報、開會(如春安)也被要求繳械?穿著甲服如此搞來搞去不是很麻煩嗎?

wenjen 發表於 2012-6-3 14:26:51

回覆 15哨 SIGP226 的帖子

到分局內聽簡報、開會是不需攜帶武器的。【特勤除外】
協警<含春安>勤務進入對方機關是可以攜帶武器進入【不分武裝或便衣】。
每個分局憲兵隊都派有協調人員【當年是如此.現在不知】。
穿著甲服卸除武器或裝備武器一點都不麻煩,這對憲兵隊隨隊人員來說家常便飯。
若對方要求暫管武器裝備,仍然要尊重其內規才是。

不過以後恐怕機會不多
憲兵即將降【縮】編,職權也會被限制【雖然仍有司法警察權】。

[ 本帖最後由 wenjen 於 2012-6-3 14:28 編輯 ]

byronliao 發表於 2012-6-3 16:30:02

回覆 15哨 SIGP226 的帖子

13 與 14哨的說明,應該能解釋你的問題,
不懂,怎麼還會再問這些奇怪的問題,
春安與協警勤務,難道你覺得不同嗎?

ARMADISE 發表於 2012-6-3 19:07:29

報告各位學長先進~繳械與代保管真的是不一樣的定義!

警方前往營區,絕對是"洽公",軍事機關,有軍事機關的規定,

營區跟校園一樣,即使警方持有檢察機關開出之拘票,

仍須知會該管最高主官,會同進行

實務狀況是~警方持公文至軍事機官請求協助,將該涉案士兵留置,

實際逮捕作為是由該軍事機關政戰與憲兵人員實施,再交由警方處置,

警方在營區內,絕無實施逮捕作為之權力!

警方攜帶警械前往,是因為經由軍方逮捕後,移交警方帶回時,路上戒護之用!

照理說,檢警調都有相關聯繫辦法,憲兵哨長只是照本子辦事,如照哨長所述,

事先未獲長官告知,突來兩名陌生男子,就算出示服務證,哨長當時應無能力辨其真偽!

除要求其換證進入營區之外,對於其攜帶之武器,基於維護駐地安全,確實有權利要求暫時代為保管,

如果是軍警雙方事前有連繫好,相信不會有此爭議與動作,

舉例:國內警方解送人犯至離島偏遠地區,須搭乘國內飛機時,依照航空法規定,

須先跟航警局安檢隊知會,依照相關流程,將隨身攜帶之械彈交由機長保管,

雙方清點無誤簽收,抵達後再清點無誤簽收領回,這就是依照規定,代為保管!

相信哨長也絕對不會無故無聊到故意去刁難警方,但~彼此尊重,絕對是好事!

您要求他別帶槍進營區是尊重,他也大方將槍交由您保管,也是一種尊重!

軍警人員槍不離身當然是最高原則,但是絕對有例外的時候!

kuen1219 發表於 2012-6-4 22:56:45

回覆 11哨 tsaiyuhsin 的帖子

報告學長:學長貼文生動精采有趣,令在下拍案叫絕。學長的用詞,加上幻想學長當場執勤時的那一幕,小弟才口直心快的以“天兵”兩字輕鬆形容,絕非惡意冒犯,誠請學長見諒。
學長強調的是要警方繳械,而警方只是到會客室協調,並未真正進入營區內部,《一般會客室的位置都設置在大門附近》
有時適當的尊重是有必要性的,警察及憲兵都具有執法身份,時常會遇到相互支援協調的機會,當然警方拜拖憲兵的部份會多一些。
雖然學長執行依法,但事,情理法,與法理情有時還是必要拿捏一下。畢竟都是官場。《將心比心,當自己被要求繳械時的感受,一種不被信任,貶低的感覺》
對tsaiyuhsin學長的失禮之處,在次致歉。

tsaiyuhsin 發表於 2012-6-5 01:02:10

回覆 19哨 kuen1219 的帖子

報告kuen1219sir

也沒有啦~ 畢竟也好些年前的事情了在此迴意與大家分享而已

況且我用詞似乎也有不洽當之處不該用"繳械"來形容   可能小弟許多文章都希望用小說的方式來敘述比較輕鬆有時用詞浮誇了些

還請見諒 !!   只希望大家看文章開心開心   有問題討論討論 !!

話說當時會客室是在憲兵連營舍一樓   已是大門以內了已是營區範圍    所以小弟也是照章行事   

畢竟小弟也是個義務役的小兵文章內我也形容當時的我也不知我的做法洽不恰當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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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675T之軍旅回憶錄~(8)刑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