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大辣辣的在公共場所拿出來,還是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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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也怪怪的
打火藥的槍槍管無射出物是不會有刑責的
在公共場所拿出來的話應該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___應該是六十五條第三款______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 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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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拿來犯罪那就另當別論囉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10-6-10 23:4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打火藥的,槍管必須是無法射出東西,就算這樣,
你大辣辣的在公共場所拿出來,還是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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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也怪怪的
打火藥的槍槍管無射出物是不會有刑責的
在公共場所拿出來的話 ...
我有著名公共場所,也就是大庭廣眾之下掏出來,您覺得會是啥狀況?
(所謂打火藥的,不外乎就是道具槍,長的跟真槍一模一樣全金屬1:1製造的,
但!無法射出任何物品因為槍管中間是擋住的,只露出一點點小孔,讓火花噴出,
台灣的電視劇拍片用居多,如~台X霹X火,我實在很想說,麻煩請買好一點的道具槍,
賺那麼多,還用那種台X道具槍,好歹也用個美X的,是有差那一點錢嗎...)
N年前有一個新聞,我忘記是誰的簽名還是演唱會,就發生有人掏出,
這種無法發射的道具槍,最低消費,製造恐慌,導致多人受傷,
您說該判啥呢?
[ 本帖最後由 david-tan 於 2010-6-11 22:43 編輯 ] 這是個非常令人感到興趣的話題,
大家心平氣和來討論,
大家可不要無聊到用鍵盤跟素昧平生的人吵架:titter:
也感謝ufan0224 專業的說明,增長見識了!
我不懂這些「鎮暴槍」、「BB槍」之類的「假槍」,
但概念上總覺得「只要可發射具殺傷力的東東」就有違法之虞。
所以我對david-tan35哨提到的『證書上面是用紅字寫,聲明:本產品經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鑑定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枝,經濟部登記核准27456349號生產製造,』這段話很感興趣,也有些想法:
這個「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的公文,全文到底是什麼?
警政署有在接受廠商將個別的槍枝送去鑑定有否具殺傷力並出具證明嗎?
如果有,對買槍的人當然是一個很大的保障。
但是基於對有些廠商玩弄文字技巧欺瞞消費者的案例(註),及政府機關自保心態,我不免懷疑這個公文是否有玄機 ?
建議有機會要求廠商把那份「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的公文拿出來瞧瞧。
註:屢見有些產品,在包裝標著「oo署oo字第oooooo號函」字樣,
消費者就以為這個產品是經過認證(檢驗合格等),就很安心的購買。
其實這公文內容根本無關認證或檢驗合格、准於販售……等,
而是該廠商故意去函oo署問些「有的沒有的」問題後,
oo署以「oo字第oooooo號函」回覆該廠商那些「有的沒有的」問題而來。:0118: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0-6-11 00:33 編輯 ]
回覆 哨長 david-tan 的帖子
雖然我的標題是有多少學長買鎮暴槍,但後來似乎都偏離主題很遠,加上系統通知,我的發文有助於其他有玩槍的人查閱,
我就發表一下,當初我還在槍隊的規則。
1.只要帶出門一律必須裝入槍袋,或是槍盒,並裝橘管橘環。
2.這就比較帶刺了,沒4輪的,就不要玩長槍,因為不管你有無裝入槍袋槍盒,
背著出門,就有可能被好心的民眾報案,有可疑人物有攜帶槍械嫌疑...
(電影電視劇不都這樣演,殺手出門必備物品以及穿著...)
3.加入的槍隊,最好是有警方人員,或是相關警方顧問,玩遊戲前,必須事先跟
管區報備,並預約時間地點。
這是我目前想到的,我離開槍隊至少超過8年,所以還有很多東西都想不起來了。
最後,我不知道現在生存遊戲的條文是怎樣,年輕的我發現好像都沒跟管區報備,
而且橘環橘管都不裝就帶出門,重點!還都大辣辣的機車騎著背著重裝備,
警察不找麻煩,我都想打110報案了。
反倒是一些歐巴桑歐哩桑,還有玩生存遊戲的,橘管橘環都裝了,還把槍身噴成橘色或藍色...
就看過一個歐哩桑,他老人家玩格林機關槍,學阿諾(肚子好大的阿諾...)但是他的槍整把橘色,
應該是自行噴漆,裝紅環...我~我~~我~~~好無言啊那把槍真的非常昂貴啊!!!
[ 本帖最後由 david-tan 於 2010-6-11 22:48 編輯 ]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0-6-11 00:3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是個非常令人感到興趣的話題,
大家心平氣和來討論,
大家可不要無聊到用鍵盤跟素昧平生的人吵架:titter:
也感謝ufan0224 專業的說明,增長見識了!
我不懂這些「鎮暴槍」、「BB槍」之類的「假槍」,
但概 ...
報告!因為我查不到相關資料,所以直接跟警政署發MAIL了,
等警政署回函,我在跟您報告結果。
[ 本帖最後由 david-tan 於 2010-6-11 02:01 編輯 ] N年前有一個新聞,我忘記是誰的簽名還是演唱會,就發生有人掏出,
這種無法發射的道具槍,最低消費,製造恐慌,導致多人受傷,
您說該判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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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277 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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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那時候還沒有模型槍條款所以沒有違反菜刀條例 我要跟david-tan道歉~
我已經在軍火酷論壇根據此事 發表主題詢問各各會員
http://www.arms-cool.net/forum/viewthread.php?tid=64441&page=1&extra=page%3D1
我搞錯鎮暴槍的出速~導致 david-tan兄的困擾
本人在此鄭重的跟 david-tan 道歉.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0-6-11 00:3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是個非常令人感到興趣的話題,
大家心平氣和來討論,
大家可不要無聊到用鍵盤跟素昧平生的人吵架:titter:
也感謝ufan0224 專業的說明,增長見識了!
我不懂這些「鎮暴槍」、「BB槍」之類的「假槍」,
但概 ...
報告以下是警政署給我的回函:
David-Tan先生您好:
您於99年6月2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有無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函1節,茲答復如下:
查本署94年4月11日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函,係答復送鑑之Werphai CO2動力玩具槍1枝,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
敬祝
闔第平安
本案聯絡人員:陳志豪
聯絡電話:02-23514781 原帖由 極東之虎 於 2010-6-11 17:2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要跟david-tan道歉~
我已經在軍火酷論壇根據此事 發表主題詢問各各會員
http://www.arms-cool.net/forum/viewthread.php?tid=64441&page=1&extra=page%3D1
我搞錯鎮暴槍的出速~導致 david-tan兄的困擾 ...
長官,請您別這麼客氣,敝人一開始的文,確實會使某些人反感,
所以在此,敝人也必需跟長官您鄭重道歉。
還有鎮暴槍,是開放式膛室,非一般BB槍是氣密室,
有看過百戰百勝嗎?就跟那個發射躲避球的機器,
是一樣的原理,所以他的改裝空間,是非常狹小的,
這邊不多說,免得被誤會。
在此提共2個網站供大家參考
http://163.29.33.145/phpbb2/index.php
新竹市警察局互動討論區(拍謝,因為我住新竹所以只留意這個網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10-6-11 13:48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N年前有一個新聞,我忘記是誰的簽名還是演唱會,就發生有人掏出,
這種無法發射的道具槍,最低消費,製造恐慌,導致多人受傷,
您說該判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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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 條(恐嚇公眾 ...
報告!我印象此人似乎被判關7年,但因為表現良好,3年就假釋出獄,
這邊很抱歉,我實在找無相關資料,時間太久了。
那時還沒有ADSL跟光纖這種東西,只有網路數據機,(沒錢的還玩不起數據機,
它算電話費的,繳過2萬多電話費過...繳完錢拔線不敢玩網路了)
而且我印象那時,只要是非塑膠橘色滑套或槍管,又是道具火藥槍,
被警察抓到,運氣不好就是7年。
[ 本帖最後由 david-tan 於 2010-6-11 22:5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