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tan 發表於 2010-6-9 21:04:32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10-6-9 13:2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改用金屬鋼珠去測 的確有可議之處    這種案子 我有見過不只見過也辦過   其實相關問題我也爭過判決書下來還是老樣子
反正鑑定人是專家嘛    律師又不是專家所以專家說了算

其實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打底火的 ...

這邊我就不太了解了,照極東長官PO的文,警方是用你當下的子彈做測試,
我前面的文也註明了,除非你是犯罪者或是過度防衛之類的,警方並無刻意
用金屬彈做測試。或許是我認識太多所謂的警局顧問,跟警調單位人員,
還有我買鎮暴裝備的老闆,本身就是警察局的人,所以知道的可能有些出入,
當然如果他們想整我的話,那我就沒話說了:L

螳螂 發表於 2010-6-10 00:54:03

回覆 30哨 david-tan 的帖子

嗯~剛好有學長當律師,小弟也有一些在警界服務的朋友,若有不對請指正:依現在台灣多數警察對於鎮暴槍及BB槍的認知不夠,以為裝了這些外在的東西,這把槍就會很強或很準,可以用來做為不正當用途等不正確的想法!為了避免自身麻煩,所以我的建議最好不要加裝這些快瞄裝置(況且小弟再三強調,鎮暴槍是屬於防身器材,其用意並非打準而是嚇阻!),況且綠雷的能量比紅點高,容易造成眼睛永久性傷害,屆時就算你是正當防衛,到了法官那裡就會變成防衛過當或重傷害!所以還是拆掉的好~槍燈或手把就比較沒有關係!!!
再來目前內政部警政署應該沒有讓鎮暴槍完全合法化,學長手上的那一張應該只是准許販售或購買證明而已,誠如小弟前言所說,這只是一張購買證明而已,沒有任何的法令說這樣就完全合法!記得在購買時要給店家蓋章,而且那張保證書上,應該有這把槍的圖樣,就外部圖樣而言,一但加裝了上述的快瞄器,那很容易會被咬改裝,所以不加裝是保護自己!!!!但是不要忘記這張要隨槍存放會比較妥當喔~這樣學長是否明白些了?對了!最後提醒學長一點:不管是鎮暴槍或電擊棒這類防身器材,若無必要千萬不要拿到大街上晃盪炫耀或者當街發射,這都會被視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不但器材會被沒收,而且還會跑法院喔~切記!!!

ufan0224 發表於 2010-6-10 09:29:48

david學長
其實我也很想要買鎮暴槍
也上網看過您所說的z3
律師生涯其實並沒有您想像的安全尤其是刑案律師
但是我只敢觀望

問題是拿著z3跟人家爭執對方如果又與警察相熟(就像現在台中市警察局一樣)您想想會怎樣?

一個法律人的夢想就是一個分際合理而明確的法治社會如果
有灰色地帶就會染上髒污就會有官商勾結如果規範的不合理
就會有私下方水或藉端索賄

我要說的是鎮暴槍的盲點      也就是槍砲條例中有關{改造槍枝}殺傷力認定的問題其實制式槍枝也可以打橡皮子彈啊你可以說它沒有傷傷力嗎?

我們的菜刀條例真的有很大的問題很容易把好人送上法庭然後入獄變成壞人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69號就闡明了規範過嚴的缺點
在家裡把玩空氣槍然後將它改強一點 又沒有做壞事   一不小心就是五年以上的重罪合理嗎?

曾經辦過一個被告是調查員的案子他就喜歡生存遊戲 因為某些原因得罪了某官在他的家中查出了大批的槍械其中就有一把全金屬模型槍亞鉛材質聽被告說掉到地上就會折斷他還為此修補過
結果呢   嗯性能檢驗法連試射都不必認定有殺傷力合理嗎?

也曾經看過其他資深道長為了證明被告的清白特地跑一趟玩具槍店
購買相同的玩具槍 說明火藥槍不是槍管通就有殺傷力結果呢....
就算官司贏了被告也筋疲力盡了賺錢的是律師

其實不管生存遊戲或者購買鎮暴槍防身 都是人民健康且正當需求也沒有侵害到他人之人權法律卻有著令人難以容忍的灰色空間

最近一些法官也發現到不對開始將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區隔開來 引用五十九條減刑並且給予緩刑   
問題是 大部分法官都有恐槍症......一天到晚引用刑法五十九條緩刑也不對

問題癥結在持槍真的有這麼大的罪惡而非關不可?

我思考很久...............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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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釋字669號解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
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
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
,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
、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
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
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
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
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
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
失其效力。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10-6-10 09:44 編輯 ]

C4 發表於 2010-6-10 13:21:59

N年前高雄這邊一個國宅社區裡,一天夜裡一群飆仔進社區,一個老榮民覺得他們太吵拿出鎮暴槍就開了,對空開第一槍,那群飆仔朝老榮民衝過來,再對飆仔開第二槍,一個飆仔當場仆街,其它的見狀跑光光,一個在逃跑出社區彎角犁田,隔天老榮民跑去買鎮暴槍的店裡跟老闆說超好用的,老榮民打仗都不怕了,還怕你小飆仔....

david-tan 發表於 2010-6-10 18:14:32

原帖由 螳螂 於 2010-6-10 00:5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嗯~剛好有學長當律師,小弟也有一些在警界服務的朋友,若有不對請指正:依現在台灣多數警察對於鎮暴槍及BB槍的認知不夠,以為裝了這些外在的東西,這把槍就會很強或很準,可以用來做為不正當用途等不正確的想法!為了避免自 ...

收到!了解!感謝,證書上面是用紅字寫,聲明:本產品經警署保字第0940045553號鑑定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制之槍枝,經濟部登記核准27456349號生產製造,僅提供運動及正當防衛之用,切勿違法,擅自改造,以免發生危險及觸法。
其他槍號什麼的,我就不多打了,但!學長:L 這張保證書後面,並不是我的TOP-GUN,而是一支加裝長槍管滅音器,
快瞄鏡,紅外線,戰術摺疊拖的TOP-GUN...而且還有相關升級配備,如加重彈co2戰術背帶阿哩阿渣的圖片跟文字,
這張東西拿給警察看...我覺得我可能反而會被笑,你的鎮暴槍怎麼跟你的保證書的槍差那麼多...

david-tan 發表於 2010-6-10 18:27:04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10-6-10 09:2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david學長
其實我也很想要買鎮暴槍
也上網看過您所說的z3
律師生涯其實並沒有您想像的安全尤其是刑案律師
但是我只敢觀望

問題是拿著z3跟人家爭執對方如果又與警察相熟(就像現在台中市警察局一樣)您 ...

這邊我會再找時間,再去跟某局長詢問,因為z3只有槍號,並無相關證明文件,
我會問,是否要去警局登記跟測試,並申請警局相關文件。
還有您說的台中事件,我並不清楚,不好意思,敝人連第4台都沒裝:L
還有上面也有學長說了,我相信用槍時機要領,只要是憲兵退役的,
相信應該都很清楚,畢竟沒幾個單位,必須配合警查出勤務,
我是不知後來還有沒有,我當兵時,都必須要配合警方勤務,
還要跟他們一起上勤前教育...

david-tan 發表於 2010-6-10 18:35:35

回覆 33哨 ufan0224 的帖子

抱歉,我忘記註明一件事情,只要是打火藥的,能射出東西,
法規是完全不管你有無殺傷力,最低消費7年。
我相信身為律師的您,應該相當清楚這一條法規,
打火藥的,槍管必須是無法射出東西,就算這樣,
你大辣辣的在公共場所拿出來,還是會被判刑,
就跟前面極東長官po的網站說明,我也有解釋相關問題,
就不多說囉,這是您的專業領域,非我的。

david-tan 發表於 2010-6-10 18:39:54

原帖由 C4 於 2010-6-10 13:2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N年前高雄這邊一個國宅社區裡,一天夜裡一群飆仔進社區,一個老榮民覺得他們太吵拿出鎮暴槍就開了,對空開第一槍,那群飆仔朝老榮民衝過來,再對飆仔開第二槍,一個飆仔當場仆街,其它的見狀跑光光,一個在逃跑出社區彎角犁田 ...

我不知該怎麼回這文...只能說,嗯~老榮民畢竟是打過仗的,
還有對空鳴槍,而非直接打了再說,表示他真的有做功課。
在此對他獻上最高的稱讚。

ufan0224 發表於 2010-6-10 23:21:33

抱歉,我忘記註明一件事情,只要是打火藥的,能射出東西,
法規是完全不管你有無殺傷力,最低消費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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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的觀念不太對喔

只要不是制式槍枝就是使用第八條定罪
看看第八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簡稱玩具槍與菜刀條例)第8 條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五項)
___________
第八條的規定並不排除火藥槍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是五年以上
持有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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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槍砲條例的分類相當奇特而且不合理   這個有空再說吧

不過說火藥槍就最低就是七年那是不對的。

DAVID所說的七年以上罪責應該是
第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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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對啦第七條都是火藥槍(含砲)但火藥槍不只是第七條
第七條指的是制式槍枝條款
DAVID應該有誤會才對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10-6-10 23:32 編輯 ]

david-tan 發表於 2010-6-10 23:29:16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10-6-10 23:2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抱歉,我忘記註明一件事情,只要是打火藥的,能射出東西,
法規是完全不管你有無殺傷力,最低消費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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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的觀念不太對喔

只要不是制式槍枝就是使用第八條定罪
看看第 ...

收到!了解!感謝!我不知道是我資訊落後,還是法規有改,
因為約12年前,我想買道具槍,老闆是這樣跟我講的。
所以沒買,打不出東西,把玩用的話,那買精品槍就好了,
買啥道具槍,精品槍,你可以把它當作是真槍樣品,
只是槍管是封死的,而且無法擊發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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