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潘 發表於 2010-3-12 23:42:06

軍法死刑執行命令由誰發出,答案就在軍事審判法第23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8
第231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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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很重要的一點,目前實務上平時不會有軍法執行死刑的可能↓↓↓
陸海空刑法近年有大幅度變動,除了大部分之罪都移轉司法審判,仍保留的軍刑法死刑也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罪,未修法前唯一死刑之罪達43條,修法後只保留2條「相對死刑」,也就是平時不會判死刑,敵前與戰時才有可能被判死刑。所以除非在敵前與戰時,憲兵不會有執行死刑的機會∼∼∼
可參考舊聞: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11150

LeoSheen 發表於 2010-3-13 00:44:05

正如老潘所說,軍事犯死刑之執行,仍然是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

至於現在會不會有執行軍事犯死刑的可能?
應該還是有的!

雖然在三年前軍刑法2條唯一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但除了這2條以外還有不少條的「相對死刑」(那個舊聞沒報清楚,誤導了老潘:handshake )。
軍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1
而且刑法中也有一些軍刑法未規定的「相對死刑」的罪,亦可適用,如;殺人罪等(詳如軍刑法第76條)

所以,軍事犯還是很有機會會被判死刑的,只是現在(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因為死刑、無期徒刑的罪,必須上訴到「最高法院」,所以軍事法庭判死刑都非常慎重,不像以前常因高階長官一句話就判到最重(謎之音;別人的孩子死不完?:0118: )
也盡量避免判到無期徒刑,免得移到高等法院後節外生枝:lol::" />:" />:" /> 。

以下舉一個軍法教育的判例,如果在以前,至少判兩個死刑現在只判了14年
....................................................................
以下資料摘自國防部軍法局軍法教育案例

強盜而強制性交罪
壹、案情摘要
      李○○為某單位二兵,入伍前曾於92年間因犯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4年12月執行完畢出獄。入伍服役後,於休假期間95年7月某日凌晨2時30分許,因缺錢花用,在高雄縣鳳山市鳳林路與五甲路口,見被害人A女獨自騎乘輕型機車行經該處,竟起意謀財,先強行予以攔阻,並取出預藏之摺疊水果刀朝向A女脅稱:「將皮包交出,否則教妳臉上開花」,使A女心生畏懼,不敢反抗,乃將皮包交付,李兵同時亦強將A女手上所戴雅頓牌鑲鑚手錶拔下放入口袋,並強劫A女之機車,且因見A女頗具姿色,又起意對A女強制性交,脅迫A女坐上機車後座,剝奪A女行動自由,駕車沿鳳林路往同縣大寮鄉方向疾駛,俟行經大寮鄉大發工業區前路段之際,A女冒險跳車逃脫,李兵因害怕A女報警乃停車追趕,並出拳毆打A女頭部,造成A女頭部多處受傷,李兵續將A女挾制上機車前座,強載至其大寮鄉住宅房間內,毆打A女臉頰及腹部後,使A女無法反抗,褪去A女衣物對之強制性交得逞,又恐A女報警,而臥睡於房門口看管,防阻A女逃脫,A女於李兵熟睡後乘隙脫困,至警局報請員警前往李兵住處將其逮捕移送法辦。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理,軍事法院認李兵所為已構成刑法「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發監執行。
貳、相關法條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9款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二、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性交者。
三、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四、強盜罪之結合犯,以犯結合之二罪,均有故意為要件,而二者之間,須有犯意之聯絡,但二行為間不須具有一貫之事前犯意,即於實施強盜基本行為之際,再另行起意犯強制性交罪,亦構成強盜罪之結合犯。即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時機,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其強盜行為與強制性交行為即互有關連,成立強盜而強制性交之結合犯;不以犯強盜行為之初,即有犯強制性交之意思為必要;亦不以先強盜後強制性交,或先強制性交後強盜,而有所異。是本案李兵原僅意在強盜財物,然於強盜行為實施之際,又萌強制性交之犯意,將A女強制性交得逞,依上說明,李兵自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9款、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又李兵因前犯搶奪罪獲判有期徒刑1年6月,甫於94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其於95年7月2日再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參、犯因檢討
一、李兵為國中中輟生,教育程度不高,法紀觀念淡薄,對於女性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未有明確之認知,而不知予以尊重。
二、李兵曾有搶奪前科,成長過程未有良好學習典範,導致個人在生理、心理及道德規範上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三、受社會不當性觀念及色情刊物、光碟氾濫影響,致難以控制情慾。
四、李兵在營表現尚屬正常,案發前並無違常情形,利用休假期間犯下本案,單位對其交友狀況、休假期間之行為、情緒及個人特質等,未進一步瞭解與掌握,知兵識兵作為仍嫌不足。
肆、預防建議
一、單位應確實注意所屬官兵在營生活、工作狀況,休假期間亦應掌握其營外動態,並保持密切聯繫,以遏止違法案件發生。
二、部隊應加強官兵法紀及生活倫理教育,重視官兵人格傾向及心理輔導,另宣導灌疏兩性平權觀念,建立尊重他人性自主意願。
三、對有前科紀錄或素行不良者,尤應要求保持善良品性,嚴予查察考核,多加注意其交友狀況,單位一經察覺有異,應立即妥採措施,對個案提供協助,以達矯正性侵害犯罪之目的。
四、現今社會電視、報章、廣告、光碟充斥暴力與色情,官兵難免受環境影響,產生偏差行為,幹部應向所屬宣導,性侵害等暴力犯罪,不僅判刑較重,且犯罪者個人、家庭、部隊之名譽,均將遭受打擊,平日應從事正當休閒,以正確心態處理兩性問題,導正偏差觀念行為。
五、兩性平權觀念之深植及實踐是避免性侵害案件發生之良方,應深切體會兩性相處之正確規範,以杜絕上開不法情事之發生。若單位發生類似案件,請依國防部91年6月17日(91)鍊鈦字第3217號令制訂「國軍人員兩性營規管理規範暨懲處原則」及前述預防規定加以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若有任何法律疑難,可洽詢各地區法律服務業務單位,適時提供法律服務,確保國軍部隊依法行政,免生不良後遺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0-3-13 01:02 編輯 ]

老潘 發表於 2010-3-13 01:23:43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0-3-13 00:4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正如老潘所說,軍事犯死刑之執行,仍然是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

至於現在會不會有執行軍事犯死刑的可能?
應該還是有的!

雖然在三年前軍刑法2條唯一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但除了這2條以外還有不少條 ...
小弟我唬濫錯了http://hk.huaxia.com/images/commentImages/FACE07.gif,感謝教官提出正解,不過說實在話,以現在軍人也是三審救濟途徑,要判到死刑的機會還真的不容易...
而且相對死刑的罪,法官決心會讓被告走上絕路判到死路一條,我看犯行也真是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了....

Jerry_liang666 發表於 2010-3-13 01:49:46

那軍法要不要廢死刑?

這帖討論的答案,前面學長們也都提到了,軍法判決死刑執行槍決是由國防部長簽核的,所以有另外一個更值得探討的問題來了,是不是往後軍法判決也要廢除死刑呢?在我印象中,死刑是由軍事監獄來執行,全台灣只有一個軍事監獄,就是台南軍事監獄,典獄長不知道還是不是我當兵時那個營長,施某某,好像還是吧?那軍方有多久沒有執行死刑槍決了呢?坦白說,我也不清楚,但我判斷也是跟法務部一樣,應該是很久沒執行了,但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幾位軍人有犯到類似強盜殺人案的重罪,不然就是軍方隱瞞得很好,媒體不知道,所以都沒有新聞披露。

就我所知最近的一次死刑判決,就是爭議非常大的蘇建和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因涉嫌汐止吳宅命案遭判決死刑,案發之後,八十一年一月,王文孝坦承犯案,軍法審判馬上就死刑定讞,馬上就執行槍決了,實在太快太快就槍決掉了,搞得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還沒宣判,還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搞得其他證據都收集不全了,然後這三人立刻全都推到王文孝身上,弄得死無對證,自此之後,軍中的軍事法官或檢察官對於起訴死刑或是判決死刑都非常小心,所以我後來就沒聽說過有其他軍法判決死刑案例,或許還是有,只是我不知道而已。

那問題再轉回來,軍法是不是也要廢死刑呢?軍法若廢死刑,那就嚴重了,如果突然打仗,軍人在前線作戰害怕落跑,最好不要當場被主管給從背後幹掉,然後就可以逃得遠遠的,就算等戰爭結束被抓回來審判也不用怕,絕對不會死刑,那說實在話,我很懷疑,恐怕作戰前線的人有超過一半會選擇落跑吧?

邱明宗 發表於 2010-3-13 11:14:21

軍事犯的死刑由誰核可?

軍事犯的死刑由誰核可.........................................................................
第一審單位軍法組...................................................................................
第二審上級單位軍法處............................................................................
第三審國防部軍法局................................................................................
三審定讞由憲兵執行..............................................................................

sharka 發表於 2010-3-13 22:09:45

原帖由 老潘 於 2010-3-12 23:4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軍法死刑執行命令由誰發出,答案就在軍事審判法第23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8
第231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 ...

這一條有點線索,小弟會找時間跟老爸聊一下,當年是否是收到命令三日內進行翻盤作業:L

老潘 發表於 2010-3-14 00:44:45

回覆 16哨 sharka 的帖子

回報沙魚兄,在軍事審判法未修訂前是沒有三日內的規定,在舊法時代實際打靶是不是也是三日內?以令尊說了為準...http://shiehcho22.myweb.hinet.net/msn/face/face%20(325).gif

舊軍事審判法原文是:
『第247條 死刑之執行,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發布執行命令執行之。』

舊法的程序小弟的印像是,死刑一定要由軍法局覆判(舊軍法只有一審一覆判,沒有三審,三審是1999年軍法改革後的新法時代)。

小弟對舊法的瞭解是,維持死刑覆判文會連同執行指揮書送達原判決部隊軍法組執行....(可能要恭請Leo'教官多打打字說明一下舊法時代軍法死刑的流程,因為他有很豐富的看靶經驗http://a5556.myweb.hinet.net/msn/face/face%20(47).gif)
**** Hidden Message *****

pcy 發表於 2010-3-14 11:21:22

回覆 17哨 老潘 的帖子

同意老潘長官所言 " 在過往法治不彰的時代,【花錢與找關係】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
另外就是有些案子在判決確定前, 上頭早已有想要的結果了.

GVMonkey 發表於 2010-3-14 17:09:01

原帖由 Jerry_liang666 於 2010-3-13 01:4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帖討論的答案,前面學長們也都提到了,軍法判決死刑執行槍決是由國防部長簽核的,所以有另外一個更值得探討的問題來了,是不是往後軍法判決也要廢除死刑呢?在我印象中,死刑是由軍事監獄來執行,全台灣只有一個軍 ...
似乎那一次不是最後一次死刑槍決執行喔......
**** Hidden Message *****

GVMonkey 發表於 2010-3-15 17:17:50

原帖由 pcy 於 2010-3-14 11:2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老潘長官所言 " 在過往法治不彰的時代,【花錢與找關係】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
另外就是有些案子在判決確定前, 上頭早已有想要的結果了.
這點我同意........
當年帶槍到KTV飲酒作樂的學長
一年後竟然判緩刑並歸建原單位.........
害得當年去逮捕跟押他們去看守所的我們 可是捏了把冷汗
深怕他不會想 又怨恨我們而來報仇;) ;)
(當年操他扁他的長官學長都退伍或是調別營了):smk: :smk:

[ 本帖最後由 GVMonkey 於 2010-3-16 11: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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