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中遇過最大的帶班幹部
首先要先界定是支援性質,還是自己單位所派出的勤務。以小弟來講,本連是配屬給陸軍預備師 (新訓中心) 的憲兵連,因此很常支援本師所屬各單位的移防、護運、戒護等勤務。
若是支援性質的話,遇過最大的帶班幹部是本師的上校副參謀長,那次是支援本師砲指部移防到湖口營區受測。
通常都會在勤務前做好協調,甚麼地方要佈哨?甚麼時間要放行?
所以基本上這支援性質的勤務,對方要我們幹麻,我們就幹麻。
不是很重要的話,我們連上派個排長帶隊支援友軍就可以了,如果很重要的話,就是連長自己帶隊支援友軍。
如果是連上自己派遣的勤務,例如軍紀糾察、查緝贓車、警衛勤務等。因為是自己連上派出的勤務,不是支援性質的,所以帶班的最大。
再加上我們是直屬師部的直屬連,和本師所屬的旅、營、連等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所以公事公辦的話,也不用特別在意對方的官階。
連上自己派的勤務,一般來說,士官或是上兵就可以帶班了。
小弟也帶過無數的班,遇到官階比我大的長官,只要我們自己站得住腳,對方也不能怎麼樣。
只要彼此尊重,互相都留點面子給對方。如果對方耍官威的話,下場就是被憲兵下士或是上兵定了。
而本連最小的帶班,不是下士,也不是上兵,而是二兵。
軍中憲兵都會有類似的狀況,就是憲兵的二兵擔任哨長,大門哨的正哨及副哨可能是陸軍一兵或是上兵。
二兵雖然是二兵,可是他是憲兵的二兵,又是大門哨長,承單位最高主官執行警衛勤務,多大的官兵都不能硬闖或是亂來。
有的二兵在連上被定了,心情不是很好,剛好在哨上又遇到不長眼又違紀的友軍弟兄,就會出現二兵定士官或是定軍官的狀況。
服役中還有次勤務比較特別,是由少校憲兵官帶班。當時是由師部參三科派軍官到砲指部查哨。
恰巧當時師長要求憲兵連強化軍紀,因此該次查哨除了有師部的查哨軍官外,還要求憲兵連支援兩名憲兵聯合查哨。
反正同時間一進到人家單位,就是參三科的軍官查衛哨,憲兵查舖對人數,抓到問題的話就定他們值星官。
既然有大的在,我們兩位小的就跟著憲兵官督來導去的。
搞到最後,砲指部各營的營長都跟著我們督導的隊伍去四處看,深怕一督就倒的是自己單位...。
回覆 哨長 MP269C570T 的帖子
我們連上的性質與【峰哥】是一樣的啦遇過一次最大的帶班幹部是本師的【少將副師長】
當次勤務是針對本師的,步槍更換!至兵工廠
不然一般勤務如同【峰哥】所說憲兵的二兵就能搞定
本人也遇過一次本人自己覺得滿猛的
話說一次清明節,師內開放通行,所以有很多平民由側門路過
但那是就安排我與另一位527的學長去後山機巡【通常都是大門、側門哨長】小哨去機巡或步巡
一到後山! 因有一路口3叉路堵住,大家都因該能了解為何能堵住
因你不讓我、我也不讓你!3條路口後方的車大排車陣
情況來了!當時有位砲指部指揮官【上校旅長】看到憲兵來了
趕緊直呼!憲兵趕快交管一下!
我跟學長聽到馬上當然是.................................................
上車走了
有一小軍官追上!我們答覆
因為旅長不是我們的直屬官!我憲兵連弟兄只聽命師部6大長官
謝謝長官! 一般勤務都是由班長(士官帶班)。由軍官督導勤務(有時是營級或級派軍官)。
聯合警衛除外,大部份由指揮部級派遣人員召開派遣兵力駐點會議。各單位(營連)再派遣兵力。所以各哨還是士官就是最大的派點幹部。
各級軍官大部列為指揮官或督察人員。所以沒有大到軍官中校在現場指揮的情形。
另外一般勤務除了甲種服哨、便衣哨,軍官大部份都穿軍便服(除了整訓踢正歩之外好像沒有穿過甲種服的機會)。(乙種服哨只有出現在營區油庫等等夜哨)。所以軍官有勤務一般也到縣警局當武裝部隊當勤務指揮官(中、少尉或士官長即可)。所以印象中沒有用軍官派遣當班的情形。說真的連級軍官不多,營級軍官有自己的業務不太可能去管這些。
那是換.38換90手槍時,上尉後勤官也亮一下(之前造冊編碼、要求派車及兵力戒護外也沒有出現多大的官)所以一般勤務而言,主力還是士官及士兵為主。
這是個人看法。如果有不同的時空背景及單位性質請提出供學弟參考。 我跟過最大的帶班幹部,應該是車巡時,大隊長帶隊吧(上校),一路上超安靜,又不敢打瞌睡,難過死了。
[ 本帖最後由 cmshie 於 2008-9-4 17:29 編輯 ] 情況來了!當時有位砲指部指揮官【上校旅長】看到憲兵來了
趕緊直呼!憲兵趕快交管一下!
我跟學長聽到馬上當然是.................................................
憲兵上車走了
有一小軍官追上!我們答覆
因為旅長不是我們的直屬官!我憲兵連弟兄只聽命師部6大長官
謝謝長官!
報告學長,
就學長說的狀況,我個人並不贊同當時的處置和對話
個人感覺如下:
就道德上,貴學長與學長兩位的語氣和態度並沒有尊重那位砲兵指揮官
有仗著我是憲兵,不歸你管的心態
換個角度看這件事,亦可解讀是「憲兵當做沒看到...落跑...」
(我認為除了兩位學長之外,可能在場民眾都會是這種解讀)
不管那位砲指部指揮官是不是直屬長官,是不是可以直接指揮
(換個角度請教學長們,師憲兵連的指揮當然是聽師部命令(非單一個人),
但執行任務在外碰到狀況處置時,有規定只有聽命才能處置嗎?或許當然是帶班的該下處置再回報)
但我個人認為這些都不是理由
因為既然學長是去後山擔任機巡任務,
理所當然是有責任去處置在巡邏中所發現的狀況,而非一走了之
況且該日的交通狀況係由營區開放所衍生出來之問題
個人認為當時處置有下列方式
1.無線電回報連部,發現後山交通阻礙,機巡人員留置現場交管,若無通信器材,則可留一人於現場交管,一人回營區通報
2.若該狀況判斷無法短時間改善,應告知連部立即轉當地管區或交通隊儘快派警員前來疏導,機巡人員在警員到達前留在現場交管;或許會因為後山的交通打結連帶影響整個營區的交通,到時還是得解決.
我覺得如果當時學長們不是離開現場,而且可以很正確且積極處置狀況,
事情會不會更圓滿?更是成功的處置狀況的一次勤務
舉個前幾年的經驗
當時SARS仍未平歇,化兵在北市持續消毒
當車隊執行任務時,沿線會派路口崗執勤
某日車隊消毒路線為松山區
光復北路(全線)與市民大道口西南角派有勤務同仁
當時有北市119救護車鳴警報及閃燈由西向東慢車道行駛接近路口
因該路口紅燈且車流大,路口停等車輛也沒啥動
救護車無法前進
但該位同仁自始自終都站在西南角的地方沒有任何動作,
至少有一分鐘的時間,一直到最後變綠燈救護車才能繼續前進
我只有一個感想,為何遇到緊急救難勤務時
憲兵怎麼會沒有任何處置?
我一直感到非常不可思議!
在這個時候該員絕對有義務去指揮,
我想這樣的行為不但不會影響本來勤務
更可以值得嘉獎 其實有交管過的都有一種感覺.
那就是站在 街頭上享受那種所有人車 因你指揮而動的快感.
加上路邊圍觀的人群注目產生的 驕傲感.
其實這種情況個人是認為...
機不可失.
因為這個路口只是打結, 如果能適時的出手相助 指揮該路口.
讓這個路口頂多不需要花 5-10分鐘就能結束打結狀況.
車輛可以正常通行後 就離去, 應該不必花到 10分鐘左右的時間.
這樣又能 威風到 ~ 又能做公關 ~ 又能打好憲兵的形象.
說真的我會很期望碰到這種機會上交管的. 原帖由 leehanju 於 2008-9-5 00:1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學長,
就學長說的狀況,我個人並不贊同當時的處置和對話
個人感覺如下:
就道德上,貴學長與學長兩位的語氣和態度並沒有尊重那位砲兵指揮官
有仗著我是憲兵,不歸你管的心態
換個角度看這件事,亦可解讀是「憲 ...
學長說的是!學弟也能認同
回想當時的情況真是幼稚
當然此種情況是在我服役的軍中單位成功嶺常會發生的
所以連長及憲兵官也有教育過
p.s回連上當然有向上回報士官長、排長、連長
當然還是祥說一下情況好了!
不去協助排除當然是有原因!
因為當時的地點不是由我憲兵單位負責
是由砲旅來負責【此單位是最近的單位、還負責4號門】
所以此情況是該單位沒有處理好.....怎能叫憲兵擦屁屁
p.s我們如經由4號門哨出入都還是要簽進、出管製的
所以成功嶺的憲兵不能呼風call雨
學弟們的痛!成功嶺憲兵連什麼都不是 沒人尊重
成功嶺憲兵連!只因【精實】【很乖】【最聽話】所以在成功嶺的直屬連隊憲兵連最多事
回覆 7哨 陳峰青 的帖子
請教學長8號門的憲兵也是您這邊的嗎?除了帶高級長官會走1號門外,
我自己帶人去成功嶺選兵都是從8號門出入,
又近又方便,走1號門實在太囉嗦了
學長,砲指部的同仁您覺得他會交通指揮手勢嗎?
除了憲兵、運輸兵外,
大概也沒有幾個單位會正確的指揮手勢吧...
當時您應該用上最帥的手勢、最大的哨音,
用力嗶..嗶..嗶..給他們瞧瞧!!
[ 本帖最後由 leehanju 於 2008-9-5 14:11 編輯 ]
回覆 5哨 leehanju 的帖子
leehanju 學長 您說的太好了身為憲兵 本來就是要以服務友軍為目的 而不是為了軍紀糾察 而找友軍單位的碴
大家一樣都是服役 (不論 義務役 還是 自願役) 一樣都是為國效力 真的不應該分什麼 你我他
如果有哪位長官 或 學長 教導這麼做是正確的話 我想 那位教導的長官 或 學長 本身就有嚴重的 思想偏差
有 思想偏差的人 是很難做好 應該盡的本分的
回覆 副哨 陳峰青 的帖子
報告學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從法令研究
只有警察和憲兵,和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權利執行交管勤務。故步兵或砲兵等一般軍人是無權執行交管的,用路人不服從其指揮亦無可奈何。
曾有台中縣某國小的導護老師,執行交管卻發生車禍
結果法院判決導護老師敗訴,因其無「交管權」!!
所以,憲兵學習的交通指揮手勢科目,或許下部隊後派上場的機會不多,但這是法令明定,身為憲兵必要的技能,這是義務,也是權力。
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