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h 發表於 2006-8-27 02:17:21

回覆 #6 AI 的帖子

想當軍法官阿∼
請看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
    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
    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

換句話說,如果是一般大學法律係畢業的學生,要通過司法官特考或律師高考,才有可能被國防部任用。至於任用的標準呢?我不太清楚。
在93.10.06所公佈的「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三、經管政策有提到,這也僅僅只是關於「軍法職類軍官」的作業規定,也許在國防部軍法司內有其他的任用行政規則吧!: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實職訓練為主,輪調軍法審判、檢察、訴願、法制、教育、軍備等各類職務,增進實際工作經驗;由國防部、國防部軍法司適當編組兩層級人事審議委員會,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分業需要,本為用而訓,先訓後用,計畫調訓、計畫調職(交流)之原則,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派職,俾利個人學識與職階並進,並依據考核、評鑑、審議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責主官核定人事運用。』
『(二)國防部、國防部軍法司為審議軍法軍官之人事案件,得各設國軍軍法軍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規定如附件一;另配合訂定軍法軍官任職甄選、任期暨任職權責劃分表、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及國軍軍法官科軍官候選上校學歷、經歷、年班及候選基數作業要領,如附件二、三、四,據以作業。』

郝呆 發表於 2007-12-1 08:52:20

請問一下我這情況可算侵占嗎?

請問一下我這情況可算侵占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7042401461
發表評論網址如上:

以下為郝呆大白痴.大白目專做大白工的不負責任提出之論述...歡迎公幹!

侵占的行為客體,乃他人之物;且行為人對於該物已具有持有關係者,即其不得將該物據為己有,扔以違法手段,將該物據為己有。
同居期間財務,屬刑324&343 管, 可資參考!
侵占之通說見解為:行為人必須對物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始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掌握下列要點,即無生不法所有意圖的違法性:
1、得被害人之承諾。
2、推測之承諾。
3、法律上有變價之權限。
4、對於已到期且無異議的讓與請求權。
而本案侵占罪部分,可成立!
但因刑324之關係,得免除其刑;請參考刑66。
至於,使用非本人金融卡部份,屬妨害秘密罪。
金融卡之屬格為當事人秘密。
此點侵權部分,有必要釐清。.......
故! 若侵權成立,可推翻前述4重點。

同居時協議訂定:若將『可以互相使用跟保管對方金融卡?』
這是有違背法律保障要旨與範圍......。
並且,對於金融卡規定:金融卡請勿任意交給他人使用,而密碼亦絕對不可外洩。
假設?金融卡持有人以遺失,滅失或被竊(侵占),此時,行為人之行為?
勢必成為攻防重點,避免金融犯罪;故金融卡不得額外認定或設定。
而要使此部份之證據成立? 實務上,此類行為違法!
即使,當事人認可承諾?
但於事後對此持反?!可推翻前述,並成立相關論罪!
由於,妨害秘密與侵占之間同屬須告訴乃論!
故建議:重點之釐清,切勿著眼於金融卡授權保管!
導致因故使用該管之私人帳戶內款項。
簡言之,雙方爭辯落點,若於此!
本案將陷入:
因保管之便,以不法侵占財物罪,導致成立!
若直認以刑324一 訴罪? 有刑66可以保護之。

故本案,只要將財務流導向盡善良保管人角度,即可。簡化並易於裁定。

注意:簡明扼要的陳述!避免金融卡以主觀意圖在未有完全證佐可予支撐情形應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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