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409 發表於 2006-2-22 02:12:12

變裝男猛追 26替代役男狂逃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

 最近幾個月來,雲林縣文化局二十六名替代役男,被一名男扮女裝的男子「追求」得雞飛狗跳,除長驅直入宿舍外,更直接表白我愛你及送情書。副縣長林源泉表示,請社會局和衛生局協助就醫,以包容態度看待和處理。

 六十八年出生的男子,住在斗南鎮,騎摩托車或腳踏車到文化局,幾乎天天報到,穿著短裙、馬靴或高跟鞋,提著女人手提包,走路模樣阿娜多姿,講話柔聲細語。

 文化局女性員工說,從背後看他,比女性還要女性,但會瞪女生。男性員工則說,不敢正視他,唯恐被看上,如被招惹到,要跑去那裡躲。

 這名男子獨鍾情替代役男,至少有五人接到他的情書,其中何姓替代役男接到情書,寫著「很喜歡你,希望和你在一起,我們兩人相愛,你為我付出很多」。何姓替代役男說,根本就不認識他,也從未講過話,他可能有妄想症。

 這名男子天天寫日記,常帶給替代役男看,但大家看了,覺得文章不怎麼樣,內容卻充滿愛意。

 替代役男被他「追求」怕了,儘量少落單,有的很怕,有的感覺噁心,有的看他靠近就兇。前任副局長陳淑雀、藝文推廣課長劉建成等人,曾多次勸他,回去找個工作做,不要再到處追替代役男。但勸不聽,因沒有攻擊性,也沒有進一步處理。

 陳姓替代役是他的高中同學(虎高),提到他高三時,就有這種傾向,很孤僻,沒什麼朋友,後來考上海洋大學,但休學了。

 以前,精神官能症者常到文化局的,有古坑女子、斗六高中老師的兒子,還有台大精神科日托病患來戶外活動,現在多了這名「變裝秀」男子。文化局員工說,無可奈何,這是公共場所。

hptsai 發表於 2006-2-22 03:02:23

好可憐,遇到這種怪咖,想扁他又不能真的開扁:mad:
萬一被糾纏上就真的太倒楣了:xd:

Infantry 發表於 2006-2-22 03:15:25

雲林縣文化局和社會局和衛生局,相關人員或許該和他談一談,探尋是否希望變性,如果是的話,提供變性相關資訊。這應該是這些公務員該做的,而不是兩手一攤,說沒辦法。

steven 發表於 2006-2-22 08:37:16

以前出特勤的時候若警衛對象的車隊有行經凱道,除了道路兩旁佈哨以外,在二二八公園裡面還會有兩個哨點(目的是防止有滋事份子預先在公園中集結,能及早發現)。一般而言那些是老兵在站的福利點,不過若是出勤時間超過晚上八點,就變成菜兵的恐怖哨了。原因無他,因為二二八公園晚上就變成了某些特定人士的出沒場所,而這些特定人士中又有不少人對於憲兵有特殊好感......

LeoSheen 發表於 2006-2-22 10:37:54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6-2-22 03:15 發表
雲林縣文化局和社會局和衛生局,相關人員或許該和他談一談,探尋是否希望變性,如果是的話,提供變性相關資訊。這應該是這些公務員該做的,而不是兩手一攤,說沒辦法。




我完全贊同這種做法.
尤其社會局早該主動介入.
這是他們該做的.

G192 發表於 2006-2-22 11:19:13


雲林縣文化局和社會局和衛生局,相關人員或許該和他談一談,探尋是否希望變性,如果是的話,提供變性相關資訊。這應該是這些公務員該做的,而不是兩手一攤,說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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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贊同這種做法.
尤其社會局早該主動介入.
這是他們該做的.

這個就是重點。
相互推托、踢皮球是我最討厭的。不管你辦什麼業務,在軍中還是在社會,推托逃避不是辦法,更不是當主管(主管機關或是發生事情的單位)者可推卸的。不管有沒有效,在其位至少該提出解決方案....

處理事務有三大準則:
1.這件事是誰的責任。
2.如果無法明確確定這一點,那麼這件事與誰有關。
3.如果上一點還無法成立,那麼誰離這件事最近。

怎麼會就晾在那一邊呢?


ps. 所以個人認為雲林縣文化局責任最大,三項皆符合,不可逃避推諉;社會局是符合第一項,更是主管機關,也別想推諉。

[ 本帖最後由 G192 於 2006-2-22 11:21 編輯 ]

doubleobuckshot 發表於 2006-2-22 12:23:54

原帖由 G192 於 2006-2-21 19:19 發表


這個就是重點。
相互推托、踢皮球是我最討厭的。不管你辦什麼業務,在軍中還是在社會,推托逃避不是辦法,更不是當主管(主管機關或是發生事情的單位)者可推卸的。不管有沒有效,在其位至少該提出解決方案. ...

沒錯,這種事情我踫過一次,至今還很不爽。

老婆在婚前是護士,要固定輪夜班。上下班路線雖然並不太荒涼,但上下夜班時,人車稀少,如果遇到壞人,撞倒機車擄人綁架什麼的,也不過是十來秒鐘的事情。為此,愚弟一直十分擔心。

買了一個電擊棒和幾瓶催淚瓦斯之後,因為我不住在國內不瞭解有關這些東西的法律,又怕因此犯法為她帶來麻煩。於是愚弟乃親自到最近的警察分局,爬了幾層台階來到值班櫃台前。

「阿,警察先生請問一下喔,請問持有電擊棒和催淚瓦斯會不會犯法?」那值班的警察弟弟對著我發愣,沒有回答。「阿,警察先生,我女朋友是做護士的;如果她上下夜班的時候,隨身帶著電擊棒和催淚瓦斯防身,這樣合不合法?」警察弟弟還是對著我發愣。就在愚弟內心開始有點不爽的時候,一位留小平頭,看似將邁入中年的刑警走過來說道「我們不能跟你講合不合法。如果你拿電擊棒去搶銀行,說是警察叫你帶電擊棒的,怎麼辦?我們怎麼可以告訴你,可不可以帶電擊棒?」愚弟在解讀完這回答之前都沒生氣,只是我也愣住了而已。原來這樣喔,那我依此類推,待會去搶銀行時用雨傘的頭去戳銀行行員,大概也同樣屬於不合法之列囉?

走出警局時,愚弟坦白說實在很失望。不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嗎,合法還是不合法,我竟然無法從第一線執法警察的口中問出答案。合法的話,我安心滿意而去。不合法的話,我自己斟酌衡量,再決定要怎麼做。難道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要我去找律師,付談話費才能找出答案嗎?我當然沒有計劃要搶銀行呀;不就是想要確定不會無意之中違法,才去請教警察的。

到如今,我還是不知道國內究竟是否允許擁有防身用的電擊棒和催淚瓦斯。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6-2-22 12:28:21

原帖由 doubleobuckshot 於 2006-2-22 12:23 發表
「阿,警察先生請問一下喔,請問持有電擊棒和催淚瓦斯會不會犯法?」那值班的警察弟弟對著我發愣,沒有回答。「阿,警察先生,我女朋友是做護士的;如果她上下夜班的時候,隨身帶著電擊棒和催淚瓦斯防身,這樣合不合法?」警察弟弟還是對著我發愣。就在愚弟內心開始有點不爽的時候,一位留小平頭,看似將邁入中年的刑警走過來說道「我們不能跟你講合不合法。如果你拿電擊棒去搶銀行,說是警察叫你帶電擊棒的,怎麼辦?我們怎麼可以告訴你,可不可以帶電擊棒?」愚弟在解讀完這回答之前都沒生氣,只是我也愣住了而已。原來這樣喔,那我依此類推,待會去搶銀行時用雨傘的頭去戳銀行行員,大概也同樣屬於不合法之列囉?


那位中年刑警,想必腦袋有點不太靈光吧?
不管拿甚麼東西搶銀行,即便是拿把五塊錢那種超級小刀,一樣有罪,跟拿甚麼東西沒關聯才是,是行為犯罪,不是東西犯罪。

Infantry 發表於 2006-2-23 06:59:09

原帖由 doubleobuckshot 於 2006-2-22 12:23 發表
到如今,我還是不知道國內究竟是否允許擁有防身用的電擊棒和催淚瓦斯。 ...
有興趣,你可以上網查一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他法律規範單純擁有什麼什麼可能有攻擊性的東西,就算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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