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奪槍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身為憲兵的您 當時會挺身而出嗎?..這個話題所延伸出來的案例 2005年發生的案例(小弟有在站內搜索相關新聞未果)如重覆還請學長見諒!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自衛奪槍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 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 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 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 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 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 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 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 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 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 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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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女友奪槍殺人判3年 男要提非常上訴(2010年)
為了保護女友而奪槍殺人的于明文,接受東森新聞專訪時說,5年來生活受到極大的影響,不但工作找不到、四處躲債,女朋友還得了恐慌症;他不了解,為什麼單純想要保護自己,最後會落得這樣下場?將提出非常上訴,全力平反。這起命案發生後,于明文從頭到尾緊摟女友,為了保護兩人生命,他說,當時腦袋一片空白,連誰扣的板機都不知道。案發後,他還是繼續跟女友交往,卻因為擔心鄰居指指點點,不得不搬離新店老家,日子都快過不下去,他除了到處換工作,女友也因此罹患恐慌症。對於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判他3年徒刑,于明文認為判決不公平,決定要提非常上訴。當年于明文才26歲,這5年的寶貴光陰都花在訴訟上,而且找工作時處處碰壁,他只希望,這樣的日子可以趕快結束。(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謝家璇、陳鴻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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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官....路上遇到歹徒要開槍射殺你.好不容易奪到槍.卻要把槍丟一邊.用雙手制服歹徒.非不得已要開槍要打手.腳
法官特種部隊電影看多了嗎?這就是傳說中的恐龍嗎?而且這案子是奪槍之後有喝令歹徒不要再向前.歹徒依然撲向前
導致誤觸擊發.因而擊中歹徒頭部.最高法院依然三審定讞,判他3年徒刑...........只能說好倒楣.離現在又過4年了不知道最後結果如何:L:L 平民百姓窮人家走法院走到死無奈無奈.....
[ 本帖最後由 DB097854 於 2014-5-31 23:34 編輯 ] 其實檢察官跟法官查案的觀念是
動機!
一件事歸一碼事的邏輯.
以這件事來說
1- 歹徒拿槍威脅是一件事 <-- 歹徒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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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歹徒被奪槍是一件事 <-- 歹徒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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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奪槍後 槍支的去處與後續處理變成一件事 <-- 奪槍者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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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槍支造成歹徒死亡是一件事 <-- 奪槍者擊發子彈擊中歹徒致命部位的責任 ..
歹徒死亡 第 1件事跟第 2件事自動消失 因為人死了 也關不了.
第 3跟第4件事是 奪槍者反應造成的 具體事實.
第1+2件事已經不必查了 ~要負責的歹徒也死了~ 所以結案
第 4件事就是 奪槍者的 責任, 就是這樣了...
才會巴拉巴拉的寫一堆理由~ 槍可以丟遠 再用拳腳去跟他對幹...
這就是 司法制度 <-- 說文解字 咬文嚼字, 所以在法院通通在鑽對方說詞與動機的漏洞.
會寫會說 對方不會反駁就容易咬死對方.
白的都能變成黑的, 這個案子看來的重點就是~
死人了, 殺人的要負責 就是這樣.
至於過程已經變成不是偵查重點, 結果才是重點.
也別說事後孔明, 社會也常出現所謂 防衛過當的判例, 意思是說 第一時間已達目的的
制止行為你就要頓點收手, 對方繼續出手 如果變成沒致命武器 也是要以對應型態相對.
這案例法官的點在於~變成歹徒沒槍用拳腳,你變成有致命武器不應當過度使用武力這種
觀點, 我只能說 沒有陪審團制度, 在死板板的教條下 這種情況不會改變.
是不是恐龍判例, 對, 我個人 100%會說是恐龍判例.
但是以 法官的觀點與邏輯推斷, 從寬認定, 因為 " 勿枉 " 勿縱~
現場情況用寫的很容易~ 打手腳巴拉巴拉的, 但是實際狀況如何如你所願?
我只能說 當事者也是很倒楣, 遇到一個以法理情為主的法官斷案.
而不是以理以法以情來斷案的法官, 所以才說 要遇到一個清官 好的法官
是要有福份的, 這案例我只能說 當事者就是這麼倒楣.
以所謂正常處理的情形來說, 別說電影演的橋段, 槍奪到手後 是要讓槍失去使用
狀態, 退彈夾 拉槍機退槍膛子彈, 槍彈分離, 避免情勢繼續失控, 說的很容易
但當下做得到嗎? 有可能做到 但做不到的機率我覺得更大, 慌亂下 對方又繼續
攻擊, 要處理的面對不同手槍一時半刻也很難判別退彈夾鈕 搞不好拉槍機清槍
也會走火, 把槍丟掉萬一已經上膛 撞針因為丟槍震動又擊發, 萬一又打到人,
這又算奪槍者的過失, 只能說 法官過度保護已成事實的 " 被害者也是加害者 ".
這案例... 讓人火大, 只能說 當事者太倒楣了.
所以平安最好~ 不要碰到事情是當然要的, 但是一但碰到 我也只能說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該面對還是得面對, 就算是考驗來臨的人生階段了.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14-6-1 00:00 編輯 ] 報告學長~
身為憲兵的您 當時會挺身而出嗎?...這個話題竟然能讓我想起那麼久的案例.這個案例當年我只看過一次新聞報導.卻存在我腦海那麼久.我找好久才找到這個舊新聞.真的很為于先生抱不平.法官對於「正當防衛」採取超嚴苛的認定標準.善良百姓的安全有甚麼保障?為何善良百姓在保命時還要受這麼多限制?無辜在路上被人攻擊的恐懼.法官懂嗎?嬌生慣養每天窩在法院裡有警衛保護.只在被告席上見過壞人的法官大人不可能會懂?百姓必須遵守等同或甚至比警察更嚴的自衛標準.這是甚麼法律?這案子居然還定讞了耶!!:gun: .........這個案子網路上有人說搞不好還可以上訴到行政法院,一審、二審、一直到大法官解釋憲法判斷比例原則。
等審完于先生也完蛋了!!..... 如果法律的判決不論動機與是非,只論誰死、傷就是被害人,那麼捷運隨機殺人案死傷慘重,或許當時的乘客的兩種選擇都不對,一種被殺、一種防衛過當可能造成加害人死亡,結果:乘客都是輸家:cry2: 。
回覆 哨長 DB097854 的帖子
報告學長!!台灣法律本來就很怪!!學長說的對常常是『被害者也是加害者』。甲逆向闖快速道路被乙撞。乙也要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喝了酒拿槍去路上吆喝看看,保證躺在路上。希望這位朋友能盡快脫離厄運回到正常生活。[ 本帖最後由 ice9251 於 2014-6-1 23:40 編輯 ]
回覆 5哨 ice9251 的帖子
報告學長,就"被害者也是加害者"這個論點,光就行車紀錄器的鏡頭,普遍只有前方而沒有加上後方的設計,就不難想像如果車輛與車輛發生撞擊,普遍的認知車尾被撞多是後方駕駛的錯,如果實際是前方的錯而後方駕駛沒有裝行車紀錄器,那麼後方駕駛可能就啞口無言了:clp: 。 原帖由 ice9251 於 2014-6-1 23:3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報告學長!!台灣法律本來就很怪!!學長說的對常常是『被害者也是加害者』。甲逆向闖快速道路被乙撞。乙也要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喝了酒拿槍去路上吆喝看看,保證躺在路上。希望這位朋友能盡快脫離厄運回到正常生 ...
有一個朋友開小貨車.被後方車輛強力撞擊.衝向對向車道與機車騎士對撞導致機車騎士死亡.最後的判決是從後方撞小貨車的車主賠小貨車修車費.小貨車賠機車騎士(已死亡).那個朋友房子被查封拍賣入獄服刑刑期雖然不長.但是房子沒了.人生跌落谷底...這是滿久以前的事情!...只是現在法律對於這種案子有修過嗎? 于先生的案例報導有監視器畫面但是看不出詳細之動作(槍為甚麼要打馬賽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28537
又找到一些案例
蘋果日報
防衛過當案例
2010/02/06 基隆市男子洪瑋濃發現竊賊許協軒侵入住家,持長刀追砍許背部2刀,檢方認定許背對洪逃逸時被砍,洪防衛過當,被依傷害罪起訴。
2007/03 北縣男子謝志忠持拆信刀追捕侵入住家的歹徒陳天儒,劃傷陳右腋窩,致手無寸鐵的陳大量失血死亡。最高法院認定謝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3年定讞。
香港按例
水塘談心遇「打劫」 護花男抗賊中多刀
2013-06-07(頭條日報)
沙田下城門水塘的情侶拍拖聖地,昨凌晨一對男女駕車前來談心,因打開車窗乘涼,兩名操不純正廣東話男子乘機持刀打劫,男事主護花抗賊時頭部及身體多處被刺傷,兩部手機及價值五萬元手錶被搶走。
昨凌晨二時,遇劫的姓陳(二十六歲)和姓何(二十五歲)男女事主,駕甲蟲車到水塘近水壩的一個僻靜處,由於山上天氣清涼,他們抵達後停車熄匙,又打開車窗。二人傾談間,兩名持利刀男子突走出,以不純正廣東話大叫「打劫」,兩事主的手機和一隻手錶被掠,賊人仍未滿足欲搜掠女事主身上財物,姓陳男友恐女友受侵犯立即挺身護花,獨力與兩刀賊糾纏,打鬥間他頭部和身體多處受傷,賊人其後帶著財物向山上逃去。 兩事主驚魂甫定駕車落山,在沙田富山火葬場遇上巡警,當中姓陳男傷者送院,女友則乘警車重回劫案現場,指示賊人逃走方向。警方正追緝兩名年約三十餘歲,穿深色上衣男子。
看來以後遇到歹徒.小偷入侵家裡要先來一段佛經之類的.然後再問小偷.歹徒.你有帶刀槍嗎?不然可能要練一下隔空點穴.隔山打牛之類的武功.在練高級一點的就是萬佛朝宗了...
[ 本帖最後由 DB097854 於 2014-6-3 02:15 編輯 ] 不記得是那一年了,好像在桃園有人闖入民宅搶劫,屋主二兄弟自衛,
強盜反被屋主打死,記得好像也被判刑。 如果能夠把法官與殺人犯擺在一個空的車廂,而法官手邊只有一個空的滅火器,而殺人犯有一把刀,不知道法官是不是能夠發揮EQ用滅火器自保,是用滅火器把殺人犯敲昏還是失手把殺人犯打死,這牽涉到要用幾磅的力敲昏,而幾磅的力打死對方,想請問法官在為了緊急情況時,為了求生能夠掌握力道嗎mp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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