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發表於 2013-7-22 08:45:32

國小時候,母親跟我說了一遍,撞球場是不良場所,要我不可去,
國高中後以及現在,雖也認為撞球本身何其無辜,但心裡面還一直覺得它是不良場所,
為何母親會這樣教導我呢??我想是只因撞球場在當時出入份子複雜,
但是現在呢??

我個人覺得SmokeyLT 學長所言論點值得討論,場所不被允許就該被制止,如:賭場,是因為賭會造成很多很多的問題,
何謂不正當場所?? 酒店=不正當場所??難怪現在都叫私人會所了,這樣就叫正當了??
只要是玩歡之地,出入份子就複雜,就容易有不法事情,如:音樂祭,所以警察大人就會去關心,
有犯法就帶走,沒犯法,大家就盡情的玩。

但,酒店是玩歡之地,出入份子複雜,為避免問題產生,國軍要求禁止涉足,我認為部分是合理的,
就如憲兵管控刺青,我認為部分也是合理的。

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7-22 09:03:02

K店、喇叭店、制服店或是薄紗店,乃至於舞廳,這些店只要不涉及脫衣陪酒、公然猥褻、吸食販賣毒品當然很難說是違法,但是以我的認知我很斬釘截鐵的肯定《不可能》.這些店一遇到八大臨檢,幾乎很少店家能全身而退,稽查項目包含消防、衛生、營業項目符不符合、甚至於逃漏稅等.他們2位去有這些犯罪疑慮的場所,我沒說違法,但是的確是違紀了.我不會歧視夜店討生活的人,我自己退伍2年半後開始在舞廳、酒店從兼差到專職,陸續工作超過10年,店裡面的人,有的就很樸實,當然也有遊走法律的邊緣人.他們2位在K店裡幹過什麼事?小姐單純陪酒、聊天?我不信!其實就真的不是什麼大不了的過錯,就算去嫖妓,只要有給錢,也不犯軍法,但就是違紀了,就跟一般父母要小孩不能去某某場所、不要打架、晚上幾點以前回家,不然家法伺候而已.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22 09:06:35

回覆 21哨 Charles 的帖子

報告學長,我覺得很贊成國軍要求禁止涉足避免困擾。那麼拿出真正的法規來,講清楚軍人卅公務員不准去哪裡,可以去哪裡。

不准去的,去了就嚴厲的罰。

可以去的,去了又怎樣,不必大驚小怪。

您說的撞球場,真的是被汙名化,以前敲個杆還要躲教官,其實撞球有什麼錯誤,不是正當的娛樂和運動嗎?要是認為撞球場份子複雜,就該加強掃蕩複雜的份子吧。

今天設想我開一家有女子陪酒的酒店,完全不招待其他人,只接受軍公教來消費,還要憑證件入場,裡面應有盡有,就是沒有複雜的份子。這樣,還算是不合規定嗎?

如果不是的話,那就是法律和規定都太鄉愿,都太籠統,都太模糊。

cinematsao 發表於 2013-7-22 10:02:46

以前好像有明文規盯不可以去有女侍坐陪的場所..
也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去保齡球場 KTV 卡拉ok 電動玩具場 撞球間.....
違者依抗命罪論處:cry:

sp01361 發表於 2013-7-23 00:40:41

各位學長信不信,最近只要有國軍或部隊出包定又是擴大解釋的新聞事件,
原因就在於日前的國軍禁閉室操死人的新聞,不斷的,不斷的出現在新聞的頭版頭,不管你願不願意看,想不想看,只要你想看新聞的報導, 一定得先接受相關禁閉室的新聞,
我個人在猜想,如果這兩位憲兵的軍士官所謂涉足「不正當場所」「喝花酒」的案子,是在『洪案』之前的話,其所受到懲罰,應該還不至於到記大過,留校察看半年.
壞就壞在這敏感的時機點上,愛湊熱鬧的記者只要有一點點腥味,就聞風而至,憲兵高層就不得不隨即作出懲處,懲處得太輕,批判聲絕不會低於其它重大的新聞,如果懲處得太重,似乎又太超過了,可能才會有個『記大過,留校察看半年』,否則就直接勒令退伍算了,

[ 本帖最後由 sp01361 於 2013-7-23 00:41 編輯 ]

asun 發表於 2013-7-23 14:46:32

原帖由 Jerry_liang666 於 2013-7-21 14:0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菸排.您別激動,這些問題小弟我處理新聞多年,所以略知一二,我想就我所知的報告一下,喝花酒事情有沒有違法,其實有,但沒有到刑責,只有處分,這幾個丟臉的憲兵軍士官沒有送軍法,如果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的確 ...
報告學長: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本不敢妄言。但小弟方才以「不正當場所」為關鍵字,去搜索大法官歷年來的釋憲決議文,只發現「釋字第430號」裡有提到「不正當場所」,但這並不是大法官本身的決議文,而是原申請釋憲人的聲請書裡,有提到「不正當場所」。

換言之,若僅以釋字第430號而論,大法官並沒有解釋什麼是「不正當場所」。

很湊巧的,該案的聲請人當時是一位軍管區的少校軍官,由於他去了被長官認為是「不正當場所」的「澎湖寶華飯店華宮廳」等原因被勒令退伍,不服聲請釋憲。

那到底什麼是「不正(妥)當場所」?小弟發現這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規定。以下是小弟從網上搜得的答案:

「不妥當場所」
依法務部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列舉範圍:
1.        舞廳。
2.        酒家。
3.        酒吧。
4.        特種咖啡廳茶室。
5.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6.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7.        色情表演場所。
8.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9.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再如: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檢舉公務員涉足不當場所實施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
文  號         八五府政三字第七一九三O號
號令說明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當場所,維護善良風氣,提昇本府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當場所,係指有服務生陪酒、陪宿、陪浴或涉有色情行為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理容院、按摩院、妓女戶或其他非法行為之場所等。.......

至於什麼是「違反行政革新」,小弟猜想,原始的行政革新於民國61年蔣經國就任行政院長時提出,小弟在網路上找到蔣經國當年的「十大革新」如下,其中提及公務員不得出入夜總會、舞廳、歌廳、酒家等場所,顯然這些地方就是蔣經國當年眼中的「不當場所」:

民國61年6月8日,經國先生就任【行政院長】就首先對各級公務人員提出十項革新要求,其內容如下:

(1)「為節省國家財力,用諸於各項必要建設,各級政府除已經正式列入預算表外,均應停止建築辦公房舍。」

(2)「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工,可以公告方式行之,不必奉行任何典禮儀式。」

(3)「各級政府機關派員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性會議,必須事前有周詳之計劃,其所派人員並以具有各類專長,精通外交為主要要求。」

(4)「各級機關應不作不必要之視察,如確有其必要,則視察人員到達視察地區,不得接受任何招待,被視察之機關、學校、團體亦不得迎送,或張貼標語,或召開歡迎會等。」

(5)「各部會首長及全體行政人員,除參加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以及招待外賓所必需者外,一律不得設宴招待賓客,並謝絕應酬。」

(6)「公務人員於婚喪喜慶,除有關親戚關係或有深交者外,不得濫發喜帖及訃告。」

(7)「各級行政人員一律不得進出夜總會、舞廳、歌廳、酒家等場所,各級主管應監督所屬人員切實遵照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者,應從嚴處分。」

(8)「各級首長主管均應謝絕各屆剪綵、揭幕等邀請。」

(9)「各機關預算內所規定之加班費、出差費,除必要之加班出差外,不得假借名目移作他用途,但各級機關首長對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應妥善處理。」

(10)「在日常處理公務方面,人人要能切實負責,自己能予解決之間問題應即自行解決,今日能予辦完之事應即今日辦完,不必召開的會議不開,凡要開的會議事前必有充分準備,會後必有結果。不辦不實際、沒有效果,以及不必要之公文、凡屬應該辦的必須辦的徹底,追蹤到底。」

(請看第二、第四、第五項規定,多少政府官員與軍事長官也該被處份?)

綜合以上資料,小弟大致的理解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規定公務員與軍人,不得私自出入有女性陪侍的賣酒與唱歌場所,也不可以去賣淫的場所。翻成白話文就是,你可以去外面喝酒,但旁邊最好不要有女生;你可以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最好是不涉及金錢交易的那種。

最後回到主題,那兩員憲兵軍士官該怎處份,按規定執行就對了。

sharka 發表於 2013-7-23 15:42:14

「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工,可以公告方式行之,不必奉行任何典禮儀式。」
嗯....交通部....

「各級機關應不作不必要之視察,如確有其必要,則視察人員到達視察地區,不得接受任何招待,被視察之機關、學校、團體亦不得迎送,或張貼標語,或召開歡迎會等。」
嗯....交通部....

「各部會首長及全體行政人員,除參加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以及招待外賓所必需者外,一律不得設宴招待賓客,並謝絕應酬。」
嗯....交通部....

慕愚 發表於 2013-7-23 16:55:01

回覆 26哨 asun 的帖子

譬如說會議室是開會之處所,同仁不開會用於喝酒言歡即成不當場所。
花生米下酒也稱喝「花酒」:shy:
當年資料中心主任、副主任、參謀、女雇員,藉慶生之名聚集會議室小酌,這算不算「有女陪侍」在「不當場所」喝「花酒」?:xd: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23 21:00:38

回覆 26哨 asun 的帖子

感謝阿桑學長找到法條。

其實這些法條只是證明台灣是一個道貌岸然口是心非的地方,法律定得極為不人性不通情理(還講什麼人權,法律出來都是一堆唱高調,逼人去偷偷摸摸的條文)。

前陣子性交易除罪化,竟然發現沒有任何縣市願意依法設立性交易特區,讓許許多多需要靠此維生的人,依然要偷偷摸摸。其實哪裡沒有人在叫小姐,哪裡沒有人在叫傳播妹,原來大家都喜歡違法,沒人喜歡合法?

我認為公務人員應該和其他人一樣,就是有公家機關雇用身份的普通人,他們應該有權利去任何不違法的地方。什麼不正當場所,不妥當場所,有本事國家就宣告這些都是違法場所!不然的話,沒有什麼理由去管人家下班後的私事。公務人員不過就是考高考普考通過的人,這些考試也不考操行分數,道德上沒必要一定有什麼標準。

尤其什麼「行政革新」是六十一年提出,那麼當時是不是還有公娼和軍中樂園?似乎經國先生覺得,去公娼和八三么是可以的,但是去酒廳舞廳夜總會是不可以的?那還真的是有良心,至少給公務人員一個宣洩管道。

自從廢除公娼和八三么後,到底政府對於照顧年輕人的性慾,又做了些什麼。好像只有放任年輕人去買色情光碟,去找援交,去和女友發生婚前性行為,去到處亂吃... 政府到底做了什麼。

這值得另找時間大大討論一下。

313營中尉人事官 發表於 2013-7-24 11:58:27

現代化的軍隊要求專業,但專業自主卻有絕大部分鎖在政客手裡

各級學長提出的觀點都相當有建設性,可問題就出在國軍歷經體制多重改革卻沒考慮內部文化,
改革需要考慮外部因素,在民主國家當然必須對政客所提的政見相呼應,問題是從大恐龍碩身成小恐龍,
型態好似加快,但腦容量是不變的。因此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事實上碩造國軍專業形象是現代化軍隊必須的一步,募兵制的前提也因此對招募高階人才才能應韻而生,
但國軍的選、訓、任、用是否已準備好? 我們若有意培養所謂高階管理人才,是否應該還墨守成規將正期軍官
視為將軍唯一人選?人都有私心,在文化上沒人願意培植非我族類,但對於組織內部的刺激事實上需要新穎的
想法,若長期近親培養我們是否還要期待某部長的見戰術革新為叛國、管理部隊賭博文化卻不深入檢討原因、
每每都是"國防部震怒"一語帶過...等等。

在我們強力批判國軍亂象皆為部長軍官們的責任時,我們是否思考到,事實上軍隊專業自主性被架空,
所謂的骨氣只能下台一鞠躬的政治現實也掐著國軍改革一步,妄動而生咎!
某部長被視為絆腳石? 國軍買官賣官視幌子暗自培養班底為真? 國防自主捨棄自我
追逐金錢國防,美帝撐腰? IDF 班底流失,幻象飛龍不再? 東南海要和平,誰跟我們談和平?

在國家財政日漸緊縮的情況下,我們裁撤大量部隊以保自願役士兵福利,中低階層軍官卻要延長服役年限,
並時時擔心受怕在社會不滿的某一天又將再次成為祭旗標的,是否我們應該批判的是政治人物販賣國防,
製造恐懼,贏了選票手拿的是鈔票?

管理告訴我要怎麼管理先怎麼評量,部隊的戰力的流失指標就是,演習、師對抗、鑑測..。
任用的國防部長以此指標看就是失職,其中要檢討的還有總統任用如此亂象頻傳的部長長達快四年時間,
任憑部隊戰力流失而不思國軍改革!

公務人員等因奉此,每每出事總是煩、亂、忙,若未將權責劃分清楚,每次國軍出事都是先檢討下級,
每每一出手變是五雷轟底,事實上卻是長官卸責不願面對的真相,因此國軍各項準則是不是應該檢討、規劃?
不是每每都是" 按國防部XXXX專案辦理,本部按規定招開三級三審會議,將加強督導權責,指派校級軍官為管理人,
並宣達操課程序...",大家都知道官話就是說了不做,還有明知不可做,以託代辦!這一而再,再而三,再這四年間你我
看了多少次"除了震怒,還是震怒",但本質上是....

大家都是混口飯吃,上級釘你你就皮繃緊一點。
海軍副長賭博必須被跋階,並受上級在國會汙辱,除行政懲處還有丟終身俸加上違法?
戰術革新部是革新卻是有心人口中說製造事端,欲除之而後快?
加強南海戰備,海巡代國防部戍守,不願負擔費用,國防大事是兒戲?
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陸海空軍懲罰法,小弟在營內時期每每觀之,總是膽顫心驚,每條法律都是重懲,拿這次洪下士事件,"長官凝虐部屬罪"
,洪員為編制外人員,對其官長應為上官,而法條是"長官",不知法條是否該當?
既不該當是否為媒體逼迫國防部所指導的一步?

我們再看國軍內部管理規定,士官(兵)攜帶MP3處以禁閉、悔過、大過...。 我心虛的說,每次招開人評會,
所謂三級三審到營部,幾乎取決於長官好惡,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 其中因由救出於法條沒明確律定
人事實地物,致使主官有對法條闡述之權限,小弟我也只能配合辦理,但我是否也曾是劊子手?
民主國家事事都被搬到檯面上,對期限縮過多,部隊無治權,則天下大亂矣,而申訴制度的過猶不及,
不正是直接濫用法條的明鑑? 因此對紅皮書的檢討不裁是治本之道,軍隊的庶務革新應從此做起,
不可再因噎廢食,否則下一位洪員之死,將映證於再次的國防部不作為的殺人事件!

[ 本帖最後由 313營中尉人事官 於 2013-7-24 14: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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