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奪槍與自衛???
日前有一則新聞,一對男女並行騎機車,有一酒醉男在後,認為這對男女擋其前進路線,而心生不滿,尾隨至便利商店前,酒醉男破口大罵並掏槍作勢槍機拉滑套,女先行離去,男見酒醉男拉槍機滑套即上前奪槍,不料,過程中槍枝走火擊中酒醉男頭部身亡,男隨後被以防衛過當起訴.........男..於海巡隊服務時,學會奪刀奪槍 .
當天報紙敘述 . 解釋法律是這樣說的....
1 . 對方掏槍作勢,無殺人之意圖,因奪槍而造成對方死亡,屬防衛過當 . em28
2 . 對方掏槍,有殺人之意圖時,因奪槍而造成對方死亡,屬防衛正當 .
我記得報紙轉述律師說法是這樣說的,如果是這樣,我們老百姓最好拔腿就跑,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各位大大有更好的解釋,小弟在此請教......... :cry: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在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如果過當者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是建議各位採用刑法第24條之1~「緊急避難」。來主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本條例除了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外。其餘因緊急避難常會損害(無辜)第3人權益...,是屬於不罰。
但是主張正當防衛的人,就不得再為反擊,主張再防衛權。相對於主張緊急避難者,受損仍得為對抗之行為。em28以上!不曉得各位學長、學弟瞭解受害人主張正當防衛而導致加害者傷亡時,仍然得負擔刑責的意義了嗎:shy: Originally posted by troop_Red at 2005-10-20 08:48 PM:
日前有一則新聞,一對男女並行騎機車,有一酒醉男在後,認為這對男女擋其前進路線,而心生不滿,尾隨至便利商店前,酒醉男破口大罵並掏槍作勢槍機拉滑套,女先行離去,男見酒醉男拉槍機滑套即上前奪槍,不料,過 ...
學長
難就難在當時當事人當時如何判斷是有威脅還是無威脅.有的人可能只是那出來嚇一下.有的人說不定揮舞一下才開槍.若是小弟我.應該也會看到一拔槍.就先拼了吧.
法律~法律~有時候還定的挺奇怪的..... 其實,當對方拉滑套上子彈時候
就可以判定有加害之意
如只是加以恐嚇,不需拉滑套上子彈
在法律之前,除了追求公正外,更該考慮法律到底是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另外,我曾聽過一個特殊的案例
有點類似小興學長所說的緊急避難
那案例這樣說的,兩人靠一艘逃生小船在海上漂流了一週
等被人發現時候才發現,甲為了求生,不得已殺了乙並吃下肚
最後甲以法令中,為求生存所採取的不得已手段而判無罪
但可只能當作個案,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情,有沒有罪還是要看法官的心態 如後續的討論有往『法律』發展,建議可移往【憲兵勤務區】(司法面)
「防衛過當與否」的前提是否欠缺「必要性」;才可依刑法第二十三條的但書減輕或免其刑。
1、偵查庭該男(行為人)如何主張「必要性」。
2、如無法,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但不一定可成立「防衛過當」,對該男有利之處。
3、可能因該男(行為人)主觀認識其行為是「必要性」,就是【誤想正當防衛】,因為符合主觀阻卻違法。
所以「防衛過當」必須在客觀上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行為人主觀亦必須認識其行為不符合必要性,才有防衛過當的適用。
so,要主張正當防衛,必須主、客觀都要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才行!
所以本案「防衛過當」不會成立!
可依「偶然防衛」(客觀要件)為申辯。
沒錯..
當年海山煤礦災害,生存獲救的周先生、也割下罹難者的小腿肌肉...,也是出於緊急避難故未裁定毀損屍體之罪。日後若碰到外賊侵入住宅,留置尚未得逞時的未遂犯、移送警方時。請告知警方非法侵入民宅,而不是竊盜未遂...。法律是值得吾人好好研究滴:cool: 判斷是有無威脅,真難知道怎麼做
1 . 對方掏槍作勢,無殺人之意圖,因奪槍而造成對方死亡,屬防衛過當 .
2 . 對方掏槍,有殺人之意圖時,因奪槍而造成對方死亡,屬防衛正當 .
奇怪的法律~悶到極點 法律原本是保護弱者的,但是在緊急狀況下往往無法控制事情的結果,只要出於防衛的想法應該都是問心無愧的,沒事隨身帶著違法的槍枝本身就有問題,如果雙方只是破口大罵打一架會有後續的悲劇發生嗎? 其實這種類似的新聞不少讓人看久了 真的有時會令人懷疑 到底怎樣才是適當 怎樣是過頭 那個灰色地帶有人會覺得是屬於正當防衛 也有人認為是防衛過頭
就向警察用槍 也會有人說過當 而到底有沒有過當只有當事人自己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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