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其掏出來時對方如何知道槍枝有無上膛?
如果其已上膛且又為雙動板機,
當然掏出槍就有可能直接扣板機擊發;
或歹徒使用無保險雙動板機的轉輪手槍,
也是一拔槍就可以扣板機擊發,
當下人的反應當然是看其掏槍就須先發制人,
難不成等他開始瞄準後才轉身逃走或動手奪槍?
在台灣正常人是不會擁有槍枝更不可能帶著槍喝酒,
況且走火是發生在奪槍雙方拉扯過程,
表示該槍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處於待發的狀態,
依此看這個人被自己的槍擊斃也是罪有應得。
[ 本文章最後由 damon 於 2005-10-20 11:15 PM 編輯修改] 大概那位走火誤殺人的苦主,服役期間練奪槍練到爐火純青,看到對方拿槍還沒喊:一、二、不要動!就賞他一個"斷指擊檔":gn: 會帶槍上街的人
本身也有問題吧
說不定他打算喝酒後到那開槍呢
不曉得警方是否有調查死者背景與槍枝來源呢 Originally posted by PK調查官 at 2005-10-20 20:56:
其實"有無殺人意圖"~~~~這在法律上很難認定呢
不過這個男的 照字面上的解釋顯然是防衛過當 為什麼呢 因為他在對方還沒舉槍之前就去動手奪槍~明顯違反正當防衛之意
以上是小弟的 ...
>在下同意PK調查官大大的想法; 有無意圖僅是一念之間是刹那間的反應, 在這種情況之下; 其實就算是持槍人本身, 都不見得是真正清楚的, 尤其又是喝醉酒時, 更何況是需要自衛的人那可能會清楚持槍人是否"有無殺人意圖", 而現實情況又是被人拿著槍正要對你怎麼樣時(暫時先將持槍人有否拉滑套及槍口指著你的情況擺一旁); 這時試想一下; 換做是看官的您各位, 將如何處理面對這情況... 是不是很難抉擇?! 又如上述; 剎那間的反應... 保自己的命重要?! 還是注意可能或已在威脅你的生命的歹徒的命重要?! 那一個是順位優先?? 我想真的是很難斷定, 在下個人認為若真要在那個剎那間判定歹徒"有無殺人意圖"再做下一步的抉擇, 應該是根本沒有思考空間, 我們在這兒打字才能慢慢地抽絲剝繭, 在現場; 在當下... 很難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靜 at 2005-10-21 00:20:
會帶槍上街的人
本身也有問題吧
說不定他打算喝酒後到那開槍呢
不曉得警方是否有調查死者背景與槍枝來源呢
>亦完全認同靜的想法; 若真要在事後依法律觀點來判定這個事件的結論; 應該也要將這一個很重要的環境參數加進去評判才是.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潘 at 2005-10-20 22:01:
如後續的討論有往『法律』發展,建議可移往【憲兵勤務區】(司法面)
「防衛過當與否」的前提是否欠缺「必要性」;才可依刑法第二十三條的但書減輕或免其刑。
1、偵查庭該男(行為人)如何主張「必要性」。
2、如 ...
>也完全贊同老潘大大的觀點; 畢竟法律必須是一套放諸四海皆準(至少中華民國法必須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所有人, 除享有治外法權的人另論之), 不可能多套法律給不同的人適用, 所以本案應可在遵循法律判定及法律範疇之內; 依「偶然防衛」(客觀要件)做為申辯, 亦或將靜的想法提出建議法庭列為環境參數加入總評判或許在對保護自衛的人的層面上來看; 較為公平, 義務與權利是對等的, 畢竟法律是保護守法的人, 而懲治不守法的人.
梯次:忠貞445梯次
單位:憲兵201指揮部>226B4C>任務支援聯合警衛安全指揮部
駐地:憲訓中心>梅莊>松園>福山>大直警衛營>七海內衛連>寧安小組 因超車不成.罵人之後.又帶槍去追人.
奪槍衝突中.被自己的槍擊斃.....家屬竟還有意見!不覺自己理虧!
不想想帶槍已經違法!
這是什麼社會!!:mad:
不過.若是遇到類似情形.應該逃跑.不應該去奪槍.太危險了. 原帖由 小興 於 2005-10-20 21:19 發表
在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如果過當者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建議各位採用刑法第24條之1~「緊急避難」。來主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 ...
:o不好意思,糾正學長一下,這種情況下不能主張24條(緊急避難), § 23、§ 24( "§ "法律專有符號,"條"的意思)常被混用,要如何區分?
§ 23是"正"對"不正"的情況下方可引用;§ 24是"正"對"正"的情況下始可主張
(一)§ 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要主張§ 23至少要有三項客觀要件(以上我用顏色字標的)
①侵害: ㊀ 一切足以破壞法益(身體、財產、生命)或防害權利之"人類"的行為 。 ㊁ 對無責任能力的人或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之侵害或攻擊也可實施主張,所以不一定是要有目的的事實行為 。 (白話文是說"小孩子照扁",管他"大欺小,沒小鳥; 小欺大,真偉大") 。
②"現在"之侵害:㊀白話文...就是"NOW",動詞加ING... 。 文言文(賣弄一下文學素養..呵呵)係指直接即將發生、業已開始或正在侵害或攻擊之行為並持續進行中。※若侵害之行為在預備之階段或無構成直接危害者,則欠缺現實上之危及,此仍未能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的要件 。
實例題(萬年考古題):handshake
甲在路上,遭乙所似養之狼犬狂咬時,乃持木棒擊打該狗死亡,是否主張正當防衛?
Ans:正當防衛要件如下
(1)需有防衛情狀
(2)需有防衛行為
(3)需有防衛意思
但是「防衛情狀」之要件,不法之侵害,必為"人類",方可構成。
一、是故,若該小狗狗之攻擊為主動時,甲則持木棒擊打該狗,應無理由主張正在當防衛,至多僅為緊急避難。
二、惟若因乙的故意或過失,使該小狗狗對甲之攻擊,則該小狗狗之攻擊可歸責於乙之侵害,主張正當防衛不無理由。
(二)§ 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客觀要件有
①緊急危難情狀:
㊀ 危難:條文中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構成損失或危險實害。可能為天災,亦有可能為人為之實害。此危難不僅為不法,合法行為之危難亦可形成緊急避難之情狀。(正當防衛僅限於"不法"之侵害)
㊁危難必為緊急性:跟正當防衛一樣"NOW",動詞加ING... (我這樣會不會太懶了一點),若是危難已經過去或尚未發生,或是事前可以預測,此緊急避難情狀即不存在。
②有避難行為 :在客觀上須於不得已,且不能超越其必要程度。
主觀要件有
①必須要有避難意思:
㊀此為法益之救助,如上述客觀要件①緊急危難情狀中的㊁危難必為緊急性。此危難的存在為突然發生,不可以事先有此種意思。
緊急避難在學理上亦區分為兩種
①防衛性緊急避難:若避難對象來自於危難。ex.如上述之考古題(萬年考古題),甲突遭小狗狗(牠是避難對象也是危難來源)攻擊,...將之擊斃。
②攻擊性緊急避難:避難對象"非"來自於危難。ex.邱先生開車至忠笑東路,突遇前方捷運崩塌(危難來源),不得已轉至人行道,而撞擊到迎面而來之行人2260趙先生(避難對象)。
:titter:哈哈~§ 23、§ 24真的是萬年考古題從司法特考、律師高考、警察特考等幾乎每年都會出個一題...
:victory:剛好我那年也有這題:o所以小弟敢在此搬門弄斧,各位學長大大多多糾正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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