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發表於 2011-3-10 19:21:40

爬文後覺得這個問題應該沒有這麼複雜.小弟認為確實違法在先.要不然就陸軍一種籤就好了幹嘛分2種
    只要政府鄭重道個歉.因時勢所需過程有暇疵.這些學長们在報稅時給予些許減免(象徵性)
    既可不用花很多錢也可讓這些學長们討個公道大家應該可以接受.大家各退一步嘛不要得理不饒人
    個人認為啦:handshake

LeoSheen 發表於 2011-3-10 19:43:40

回覆 21哨 328 的帖子

這個問題本來就不複雜嘛!
如果政府違法在先,
就如南勢埔管理員在18哨所提「乾脆把政府告上法院」不就得了?

談到違法在先,我倒想聽聽328會員您的看法,
有關這件事,政府到底是違反了哪個法?
可否把法律條文說出來,我也很想知道哩 。:handshake

張致華 發表於 2011-3-10 22:43:59

回覆 14哨 南勢埔管理員 的帖子

我國〈兵役法〉是在民國89年才將義務役期縮短為一年十個月,97年縮短為一年,無論是一年十個月或是更早的二年役期,都是符合當時法律所規範;而不似「陸一特」係由超越當時母法之行政命令所定,當然不存在以現行役期一年為由而比照「陸一特」進行求償之事實。
過去一黨專權之下,屢屢發生行政命令侵害人權事件,但隨民主進步,若現在當權政府仍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去恫嚇人民對錯誤的檢討與反省,則與過去專權統治者有何差異。

這根本就是錯誤的投書
89年修正為 一年十個月的役期,97年並無任何修正條文或公布施行
98年只有修正46.47兩條文
不是每個讀者都是會看,而不會去查資料的
這一查全部見光死,這種言論留在報紙看看就好

就法論法兵役施行法並未將役期縮短為一年,現行役男服役只有一年
根本與法背道而馳,怎麼會被稱之符合法律所規範呢
如按此讀者投書所言,以行政命令超越法律之規定,現行的役男提前退役
就可以視為合法,兩者落差太強烈對比了

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1 02:20:21

張致華 發表於 2011-3-11 12:34:13

回覆 24哨 南勢埔管理員 的帖子

您所提到的提前退役,在法理面確實有條文註明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
定之。
但別忘記了!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
    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

可提早退役也可以延役,都是以國防部命令為主,以就是所俗稱的行政命令
就法論法角度來看,陸一特延役本身國防部的立場就沒法律爭議了

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1 16:15:33

tsengwei66 發表於 2011-5-22 22:01:48

當年國民政府軍在大陸「強徵」壯丁,這些人被迫來台,並且服役很多都超過20年,階級也始終很低,剛開始還給了張比黑心還黑心的受田證,說反攻大陸會給地,退伍後領著微薄的榮民補助,那這些人不是應該要求國賠?或是控告政府綁架?很多榮民回到大陸探親,還要一直被家裡人數落,說因為們是逃台戶,遭受不平等待遇,這些要賠賠不完了吧!政黨操作下大家都被利用了!

彩狐 發表於 2011-6-13 14:36:40

以當時的時令來說兵源不足所以要當三年
後來的都當兩年多了一年就請求補償
那現在的兵都當一年多一點點的
如補償先例一開是不是我們當兩年的也可以請求補償
這樣永遠也補償不完

痴人 發表於 2011-6-14 10:44:19

廿多年前,我們這一批「龍年」的役男大增
所以部隊開始對陸一特的學長們縮短役期
當年我國小同學,18歲陸一特提早入伍
結果....老實服完三年役期
廿歲正常入伍的陸一特,兩年役期退伍
同學們田間相見,笑談虎帳,互以為傲
小弟有幸,見證末代的陸一特學長

如果陸一特需補償
那小民也可以告發國防部瀆職
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人民包括男、女
兵役法怎能只規範役男而忽略役女?!
那納稅與受教育
怎不規範女性也不必繳、不必讀書?!

廿多年後,不幸見證
虎帳之聲,論年計酬
靈魂,還真是廉價!
mp04

tsengwei66 發表於 2011-6-14 12:50:22

這樣補償下去真的沒完沒了耶!看了淚王子,想想畢竟那個年代的慘事態多了,搞不好有天,那些滯留在大陸的前國軍士兵也會來索取當年的軍餉費用喔!還有不知道當年台籍日兵的補償日本政府有沒有全數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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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嘉義市後備憲兵對『陸一特』之精神表示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