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mpjm 發表於 2009-4-11 12:12:19

soavii 發表於 2009-4-11 12:33:33

學長 你的標題一看就發現你真的不了解憲兵.

憲調組的功能 等同 分局以前說的 刑事組.

他的功能 比 地方警察局還大.

警察只有 司法警察權 能管民事 不能管軍事.

憲兵不但有 司法警察權 當然有軍法警察權, 所以能管民事與軍事.

所以憲兵是 --> 軍司法警察!
警察是 --> 司法警察!

所以很久以前 戒嚴時期 有句話是說 --> 憲兵比警察大 !

原因就在這.

憲調組的職權除了 管轄該區域所有 三軍軍法調查權以外.

更能輔佐 當地檢察官 成為 檢察官除了 警察以外 可以指揮辦案
掃蕩 警察不辦 包庇的 黃賭毒案件, 你說 --> 憲調組要不要裁撒?

這就代表 憲兵失去 司法警察權 就一定要 自動消失!
根本不必問 --> 憲調組要不要裁撒 ?

這樣你了解 憲調組 與 憲兵的功能了嗎?

你知道 各地後憲的反彈原因在那裡了嗎?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09-4-11 12:35 編輯 ]

pjmpjm 發表於 2009-4-11 13:18:11

asun 發表於 2009-4-11 13:26:59

憲調組早就被裁併了,請參閱:

http://mp.rocmp.org/kind/spy/

soavii 發表於 2009-4-11 13:38:20

原帖由 pjmpjm 於 2009-4-11 13:18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抱歉我真不了解我知道憲兵是軍司法警察

我無知 再抱歉 我接受指教

我會刪文章



學長 這裡不需要抱歉什麼 !
有問有答, 你也沒錯阿!

我說你真的不了解憲兵也沒錯阿!

所以我們才回答讓你們不了解憲兵的人 能藉由問題了解憲兵阿.
你的問題也是一般普羅大眾的 正常想法並沒什麼錯誤可言的.
反而你的提問 可以讓事實與真相 公諸於世 !

你可別這樣就覺得好像很挫折或心理覺得不舒坦喔!

那這樣就失去了 論壇之所以是論壇 就是言論好好的談一談的意義.
另外 發表過的文章不能刪文, 你也刪不了, 要刪也是版主管理員才能刪.
還有真正的意義是 這就是經歷與不斷成長的歷程與必要動力元素.

這幾天發生 嫩兒 學長也因為自己的 大頭症 搞的類似要刪文,
007底迪就成長過來 大家也有目共睹 ! 如果說這樣能為國家
多培養一位好青年 ~ 那後憲論壇變成了 訓練中心了...

也超乎 一個虛擬論壇的功能了, 你比較他們的經歷以後
你會發現這都不算什麼 ~

-

謝謝批評與支持我的人

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24569&page=1#pid319385
-

因為成長那有可能會順遂??? 失敗的經驗才真正可貴!

知道錯在那裡 不正確在那裡 就會改正修正不再 踢到同一塊鐵板.
事實上 失敗才是成功的原料! 失敗為成功之母!

有玩過研發的就知道!

越敢迎向烈日巨風的 小草越堅強越能生存!

溫室的花朵一離開保護的環境 馬上就枯萎!

一個人要選擇當能 生存的小草 或 溫室的花朵關鍵就在

敢不敢面對 願不願意接受挑戰與不斷衝擊試煉 ~

你沒問錯!

如果你是 憲兵退伍的後憲來問這個問題...

那就變成 你真的就問錯了 !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09-4-11 13:46 編輯 ]

阿1l3 發表於 2009-4-11 14:20:57

新人要適應這裡的環境.
同樣的我們這些老人也要慢慢適應7年級生的想法.
7年級生自我意識比較重等等問題.
敢勇於發表自己的意見(雖然不懂裝懂.)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是他們的錯.
是教育出了問題.家長過度保護下的結果.
最近論壇有些年輕會員.發言鬧出風波.
我們身為長者兄長.是否不該一昧的指責.
要試著接受新生代的思維模式.
進而導正其錯誤觀念......
道歉我說太多了...

hy6877 發表於 2009-4-11 14:39:32

大家看看這一個月來軍方發生大大小小的軍紀問題,憲兵是不是有裁撤的必要,國防部不要把頭埋在土裡啦!;)

dennishu98 發表於 2009-4-11 15:18:49

整軍飭紀 憲兵所司
如果裁撤憲兵

請問誰來負擔這個任務

燕尾服蒙面俠 發表於 2009-4-11 20:45:42

我想要不要裁撤憲調組應該看當下的國防部要把憲兵定位在哪裡而定吧

舉例說 國防部不希望憲兵管民事的問題也不希望憲兵在情治偵防有所貢獻那就可以把憲調組裁了....至於檢察官再司法警察的調度上又少了一支可用的軍隊那是檢察官的事不關國防部的事

如果說國防部願意所有的軍人都目無法紀為所欲為的話那也可以把憲兵廢了




同意憲兵縮編反對將憲兵併入陸軍

wenjen 發表於 2009-4-12 00:44:54

憲兵依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具有   司法警察權.而
警察依軍事審判法相關條文亦具有軍法警察權.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員警官)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員警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員警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員警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員警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92年2月6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員警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政廳廳長、警察局局長或員警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前項司法員警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二百三十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員警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員警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員警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員警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員警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員警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90年1月12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左列各員為司法員警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員警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員警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員警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員警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員警)
  下列各員為司法員警,應受檢察官及司法員警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員警。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員警之職權者。
  司法員警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員警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90年1月12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左列各員為司法員警,應受檢察官及司法員警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員警。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員警之職權者。
  司法員警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員警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檢察官對於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調查。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軍事審判法

第五十八條(軍法警察官之職權)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於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憲兵長官。
  二、警察長官。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
  四、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五、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
  前項軍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軍事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五十九條(軍法警察官之職掌)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憲兵官長、士官。
  二、警察官長。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官長。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及前條之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9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憲兵官長、士官。
  二、警察官長。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官長。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第六十條(軍法警察之職掌)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9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下列員兵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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