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致華
發表於 2009-2-28 01:43:49
原帖由 1762T 於 2009-2-27 22:2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哇,那時我還沒出生耶,搶劫在現在根本就是普遍的犯罪了不起就叛個十幾年,那時候竟然要死刑
我不懂的是那三個老百姓為何當時可以用軍法判,以前的懲治盗匪條例算軍法嗎?印象中李師科也是憲兵執行死刑 ...
我一向都是如此看待這些事情:"依法行政"
不是說憲兵權力很大或是其他講法
依據戒嚴法 第八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
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一○、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
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第十條:
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陸海空軍刑法(舊法)
第二條: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適用本法。
第九款.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第十三條:執行死刑時。依該管軍法長官所定處槍斃之。
第八十三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十四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依據軍事審判法(舊法) 第七章 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死刑。於軍人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並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資料:民國75年9月六法全書修訂版
早年銀行營業大廳,都會掛著: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結夥搶劫者,一律死刑的警語
但這也是李師科後,才出現的獨特現象
[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09-2-28 01:48 編輯 ]
老潘
發表於 2009-2-28 11:19:19
悉滴啦))如華副排所說的:
影片中之例為戒嚴時期結夥搶劫移送軍事法庭審判,宣告死刑判決執行一景。在戒嚴時只要犯到戒嚴法第八條之罪,不是軍人也要接受軍法審判,如影片中之例。
在1987年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就沒有了!非軍人不得接受軍法審判。
現在看到很多超商門口因為怕被搶或根本被搶怕了,老闆自己做了看板警告想當強盜的人:上面寫著「搶劫處死刑、無期徒刑」,我進去買東西時笑笑對工讀生說,太誇張了,有人會相信嗎?!
想想昨是今非,台灣解嚴至今不過短短廿年差別如此之大!以前只要搶銀行則是世紀大案.現在呢,十幾歲的慘綠少年一天連搶三十幾家超商,被抓到後神態自若,一付”阿謀你細妹安怎!”
再看看影片中被告知道快死的驚恐神情,再看看今天台灣的治安只能徒嘆,阿那A差加多!
cjen0513
發表於 2009-2-28 13:56:59
又喚回許多一直想忘掉的過去.
這是死囚執法前的五花大綁. 是我們那時必學的勤務技術之一 - 捕繩術.
在澎湖憲兵隊時,有一空軍士官姦殺一九歲女童.依軍法判死刑,由憲兵執刑.
DDS
發表於 2009-3-1 19:25:35
這段影片小弟當年有印象, 至於時間點, 最近上網查證是民國65年1月24日。
民國65年從1月21日起頭份搶案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等四搶犯執行槍決;
新竹搶犯黃哲輝、靳添富,台北市婦女皮包搶犯張木金於24日第二批槍決
2月5日連續結夥行劫的不良青少年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及張建堂執行第三批槍決。
民國65年元旦起短短不到四十天內,執行死刑共11人。不過印象最深的還是第三批, 因為有兩個是兄弟。
[ 本帖最後由 DDS 於 2009-3-1 19:27 編輯 ]
忠貞423
發表於 2010-8-7 22:50:18
原帖由 1762T 於 2009-2-27 22:2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哇,那時我還沒出生耶,搶劫在現在根本就是普遍的犯罪了不起就叛個十幾年,那時候竟然要死刑
我不懂的是那三個老百姓為何當時可以用軍法判,以前的懲治盗匪條例算軍法嗎?印象中李師科也是憲兵執行死刑 ...
應該是戒嚴時期的關係吧!當時以軍為大不是嗎?
jiungo.5197
發表於 2021-3-10 10:18:27
我住眷村
約民國60年代
經常有憲兵來村子裡逛逛
不知道要幹什麼
給人一副神秘的印象
雖然解嚴令對一般民眾
在生活上沒有任何影響
但每次看到憲兵來村子來時
還是有點怕怕的....
abb431128
發表於 2021-3-13 08:49:32
哨長影片已無法開啟。
14哨DDS學長提到的,65年1月份執行的其中一位,張木金。
當時我在222-2基隆隊。
印象中,當時快到農曆春節,在信義路三段,現在的Google地圖上,捷運大安森林站以前是(國際學舍),大安森林站一號出口,裡面有一間藥局的那條巷內。
據傳聞,他是水電師父,年關將近。
由後面,搶得前方女子皮包,好像是20萬元,眾人追逐中,他也邊跑邊丟棄。
據此,非由前面搶,而是由後方搶,應屬非搶劫案。
我非法律人,在那風聲鶴唳時期,也許某些軍法官要業積吧?
[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21-3-13 10:23 編輯 ]
abb431128
發表於 2021-3-14 09:49:14
憲兵到眷村步,車巡,很正常的事吧。
一方面維安,一方面抓賭。
我首次參与眷村抓賭,62年在222-1三重市重新路分隊。
一天晚上,連長吉普車帶隊,一輛3/4中卡,浩浩蕩蕩到五股一個眷村抓賭。
沒有警察配合。
當時我很菜,從三峽山區移防市區。
分2組,一組連長,一組士官長。
我跟士官長,逛一逛聽一聽哪間有麻將聲,有人雞飛狗跳般逃出屋外。
士官長大叫:左邊一個,右邊角落一個。
都在村辦公室處理,也沒看到帶人回分隊,後面的事由士官長處理。
隔天就有陸軍上校,中校階級的軍官,來找老連長,連長笑嘻嘻送客。
再來就有卡車載3-4桶汽油。
我就想起,在三峽時,連集合場擺了5桶汽油。
老連長一直牙癢癢的,油不夠用,板手在桶上,又不敢開。
也一直交代,那是戰備油,營部或指揮部,常會不定時來敲桶子,聽聲音檢查。
因為,在三峽時,本連約一個排的兵力,駐防南投的日月潭分隊,老連長家住中壢,很需要油。
三重時,一個排駐六張犁憲兵看守所,一個班駐八里廣播電台,一個排住台北車站。
連長及車巡常要用車。
[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21-3-14 16:09 編輯 ]
155262
發表於 2021-3-14 19:25:24
去做買賣的。哈哈哈!沒辦法憲兵沒有自己建全的後勤補給系統。只能各顯神通行使執法權。
jiungo.5197
發表於 2021-3-15 13:07:00
讀國小約三、四年級時
經常看到憲兵開著白色吉普車
到眷村巡邏
口頭上是要維護眷村安全
實際上呢 ?
當時年紀小
總是喜歡跟著憲兵走
或是跑到吉普車車上玩
憲兵也不會覺得怪怪的
任由我們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