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2 21:16:34

以前軍法判那麼重,除了戒嚴的關係外,主要是因為軍人是被訓練成保國衛民,具備殺敵的能力。當然具備殺敵的能力,面對手無寸鐵的百姓,把國家訓練你去殺敵的能力去殘害百姓,實屬該死。
不過,現在的部隊與現在的制度,可能某些單位訓練出來的兵,連百姓都不如吧.....。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16 05:56:59

Originally posted by MP0571 at 2005-8-2 05:37 PM:
以前軍人犯強姦罪是唯一死刑
現在還有嗎
沒有了吧
法律越來越寬鬆
犯罪者卻越來越多
沒有了。在民國90年10月2日起實施的陸海空軍刑法中只找到如下條文。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合 發表於 2005-9-4 19:41:07

現在案子都是因為情的關係判比較輕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4 19:42:28

sharka 發表於 2005-9-7 10:09:00

Originally posted by PK調查官 at 2005-9-4 07:42 PM:
我想如果再回到戒嚴時期軍紀或許會變得比較好吧 ~~~~:htwl::htwl::htwl:

我父親是預官十期,算算服役的時間約是民國四十八年左右,在馬祖擔任軍法官(早期大學畢業是當然預官,法律畢業者大都是派任軍法官)
在任內遇到過兩次攜械逃亡,本島也就算了,還在第一戰線的外島馬祖。據父親所述,一位抓到後,馬上開庭,然後拉出去槍斃了,命令是由我父親直接下的。
另外一位則是情有可原,為什麼我也忘記了,據說為了這件事情我父親特別回台灣追一份文,才將這位原本會被槍斃的前輩從鬼門關前拉了回來,後來好像是改判徒刑。

reashen 發表於 2006-9-28 20:47:33

原帖由 damon 於 2005-7-27 08:45 發表

結夥搶劫判死刑在學弟國中時期是電視上常『廣告』的警語,
而且還會強調無論『從』『首』一律死刑,
不過當時還是在戒嚴時期,
一般平民百姓還受陸海空軍刑法的規範,
現在已解嚴應該沒有這樣判了,
不然 ...

中國大陸每天弊了不知道多少人
這種是廣告作用大於實質嚇阻:crw::crw::c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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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警務】攜械逃亡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