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antry 發表於 2005-7-26 07:25:40

【警務】攜械逃亡判死刑?

在其他版面看到幾個話題談到攜械逃亡判處死刑,這大概已是過去式了。的確以前在軍械室和彈藥室前都會掛個牌子,大概寫著攜帶槍械彈藥逃亡者處以死刑的字。

當年郝大總長一句話雖然很有效力,但並非法律。有誰知道軍事檢察官依據哪一個法條起訴,求處攜械逃亡者死刑,軍事審判官依據哪一個法條判處攜械逃亡者死刑?

知道後一定撞牆:htwl:,並感嘆當年的草菅人命!

[ Last edited by Infantry on 2005-7-26 at 07:28 AM ]

老潘 發表於 2005-7-26 23:33:13

Originally posted by Infantry at 2005-7-26 07:25:
在其他版面看到幾個話題談到攜械逃亡判處死刑,這大概已是過去式了。的確以前在軍械室和彈藥室前都會掛個牌子,大概寫著攜帶槍械彈藥逃亡者處以死刑的字。

當年郝大總長一句話雖然很有效力,但 ...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一條(攜械逃亡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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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島在古早戰管時當然爾為"戰地",攜械逃亡捕獲者大都"打靶"了事!
其實"I"兄形容的'草菅人命'並不過分!在軍刑實體程序尚未回歸國防部軍法司的時代,野戰師or司令部or軍團都設有軍事法庭,有自己的軍檢、軍法官,要生要死靠"上面"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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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樣的宣導標語多含有"警世"意味,未嘗不是好事....我家附近的超商門口還一塊"結夥搶劫處死刑,勿以身試法..等語..看了眼珠子差點掉出來.....:htwl:
如果這句話有用,那些兔崽子沒人敢搶超商啦...:htwl:

wenjen 發表於 2005-7-27 00:05:10

Originally posted by Infantry at 2005-7-26 07:25 AM:
在其他版面看到幾個話題談到攜械逃亡判處死刑,這大概已是過去式了。的確以前在軍械室和彈藥室前都會掛個牌子,大概寫著攜帶槍械彈藥逃亡者處以死刑的字。

當年郝大總長一句話雖然很有效力,但 ...




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gn:一、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糧者。
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四、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damon 發表於 2005-7-27 08:45:48

題外話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潘 at 2005-7-26 11:33 PM: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一條(攜械逃亡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 ...
結夥搶劫判死刑在學弟國中時期是電視上常『廣告』的警語,
而且還會強調無論『從』『首』一律死刑,
不過當時還是在戒嚴時期,
一般平民百姓還受陸海空軍刑法的規範,
現在已解嚴應該沒有這樣判了,
不然每天不知要斃多少人。

陸戰憲調士官長 發表於 2005-7-27 17:49:44

Originally posted by damon at 2005-7-27 08:45:

結夥搶劫判死刑在學弟國中時期是電視上常『廣告』的警語,
而且還會強調無論『從』『首』一律死刑,
不過當時還是在戒嚴時期,
一般平民百姓還受陸海空軍刑法的規範,
現在已解嚴應該沒有這樣判了,
不然 ...

大大此言差已
無論有無戒嚴結夥搶劫就是不對
以大清例律斬監候或發佩三十年
戒嚴時期無論『從』『首』一律死刑,
即使無法規範.千人所指.無病成疾.良心也過不去
總之.現在法律太輕.才會造成人姑且一試的心態:cry:

Infantry 發表於 2005-7-28 09:06:00

憲兵弟兄果然有兩下子。公佈結果如下:

wenjen大大引用法條正確。
老潘司令引用法條錯誤。

坦白講,當時服役者很少人知道是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為陸海空軍刑法攜械逃亡處死刑,限於戰時(條文見老潘司令所附)。無法用於"遏止"攜械逃亡行為,但上面有交代,又不得不辦,軍刑法又沒有修正,怎麼辦?軍法局只好昧著良心,無視罪行法定主義之存在,想到用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起訴及量刑依據。

貪污治罪條例是為了澄清吏治,嚴懲貪污所定。當年因攜械逃亡被槍斃的國軍官士兵,大概想都沒想到竟是因為"貪污"(了不起一把步槍加一些子彈吧)而命喪黃泉。草菅人命莫甚於此。

以下附上最新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lancejay 發表於 2005-8-2 00:26:30

自從解嚴之後
軍法已經寬鬆很多了
逃兵也沒像以前一樣要關好幾年
正常都是關明德班幾個月
除非你逃兵時有犯罪、攜械逃亡
不然現在要判死刑實在是很難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2 05:54:05

機會教育

Originally posted by lancejay at 2005-8-2 12:26 AM:
自從解嚴之後
軍法已經寬鬆很多了
逃兵也沒像以前一樣要關好幾年
正常都是關明德班幾個月
除非你逃兵時有犯罪、攜械逃亡
不然現在要判死刑實在是很難
老弟,不是軍法寬鬆,而是政治體制恢復正常,致使法律適用也恢復正常!

攜械逃亡即使戒嚴時期,只要非作戰時期,也只能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1句,論罪量刑。

但是監察院以及人權團體一直都沒有追究當年的嚴重違法政策,誠屬憾事。

lancejay 發表於 2005-8-2 15:13:32

我應該這樣說才對
軍法官在判刑上不會在像以前一樣這麼嚴厲
不然照以前那樣判
早就一堆人抓去關或是死刑了
而且現在不是也很多案子都是因為情的關係
可以判比較輕

MP0571 發表於 2005-8-2 17:37:27

以前軍人犯強姦罪是唯一死刑
現在還有嗎
沒有了吧
法律越來越寬鬆
犯罪者卻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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