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69C570T 發表於 2007-7-19 13:38:14

筆錄不實

今天的新聞,比較重要的應該就是馬OO先生指控檢察官筆錄不實的部份。
但請參予討論的學長僅就勤務、法律、實務等方面做討論,請勿傪和政治口水或是特定政黨傾向,違者小弟將逕予刪除,嚴重者依版規處置。

小弟曾陪同某朋友到警分局做偵察筆錄,其間看那位刑警寫筆錄的樣子,還真為他感到痛苦,因為錯字連篇,又在和我們玩心機。
因為怎麼提問和下筆他都想半天,雖然有全程錄影錄音,但總覺得要回答警察的問題前,都要先想個幾秒鐘,免得不小心就中招了....。

再回到今天的新聞,報導是說馬先生覺得檢察官的筆錄不實,筆錄上寫的和證人回答的內容有明顯落差。
檢察官表示筆錄上無法一字一句的寫下證人的證詞,必須要取其意來謄寫,並且有錄影和錄音存證,事後又會給證人看一遍然後簽名以示負責。

就小弟的認知,中文博大精深,一個字就可以做好幾種不同的解釋,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意思。
例如:應和得這兩個字,意思就差很多。

小弟服役期間兼警務士,但我們軍中憲兵寫筆錄的機會不多,因此小弟筆錄是沒寫過,但責付書是寫過不少,但終究和筆錄差個十萬八千里。

小弟的疑問是:
1.筆錄的謄寫,是要一字不漏完整的寫下?還是照當事人的大意寫下即可?
2.如果做完筆錄,也簽了名表示確認,事後發現製作筆錄的時候,回答有誤,或是被誘導回答對自己不利的答案,是否可以翻供?
3.如果筆錄和錄影錄音的內容有差異,該以哪個為準?
4.筆錄製作不實,筆錄的製作者有何刑責或行政處份?

以上還請曾至做過筆錄,或是有此專長的學長指教:loveliness:

SNOOPY 發表於 2007-7-19 15:28:24

以後是否請代書兼職作筆錄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7-7-19 13:38 發表
今天的新聞,比較重要的應該就是馬OO先生指控檢察官筆錄不實的部份。
但請參予討論的學長僅就勤務、法律、實務等方面做討論,請勿傪和政治口水或是特定政黨傾向,違者小弟將逕予刪除,嚴重者依版規處置。 ...
報告188帥哥
你所敘述的幾項我都有碰過,並不是作奸犯科上警局、而是陪里長老婆去警局幫忙里民
和事主調解和作筆錄時,寫錯字、主觀意識引導你回答〈先寫好再問當事人〉甚至於做假的筆錄〈事實上未承報〉
幾年前我那輛四輪傳動的車被偷,到分局報案後作筆錄,數天後在新屋鄉被找到,當地警局通知我去認領
到當地時才知沒去居住地拿當地報案的聯單,新屋警方很熱心到警方報案系統查、卻查不到
再打回西螺問,原來沒報案資料,這可把我里長老婆惹腦了,找民意代表從分局長開始問起
結果是當時值班的員警吃案!還被記過呢:L

台灣之翼 發表於 2007-7-19 15:49:40

回覆 #1 MP269C570T 的帖子

製作筆錄是要全成錄音錄影,現在的筆錄是用電腦打的,因為檢座通常都只看原始筆錄,所以做完筆錄最好再看一次,然後在簽名捺印,錄影錄音只是佐證而已,重要的是答話內容,筆錄製作不時,行政處分不可免,嚴重的話可能吃上偽造文書罪,現在筆錄製作好像是派出所訊問完後,在送偵查隊複訊,然後在轉呈地檢署給承辦的檢座,所以原始筆錄很重要,不管是警方或嫌疑犯,答問都很重要.:sppt:

查理 發表於 2007-7-19 17:15:00

1.
以前嫌疑犯到隊
會先針對案情做個初步的了解
到底是該用哪一條法條來偵辦
(或是有多條法律取其重)
(是否連續犯,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這些都必須靠先行詢問才能了解

當然面對一直否認犯案的嫌疑犯
也在這中間
來回攻防,以便突破心防
這些點滴真的不可能全部一字不露在筆錄中完全呈現出來

至於案情有了全盤的瞭解之後
在筆錄上的〝問〞,〝答〞
則必須抓到重點
包括:犯案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上的必要事項(有無徵詢:是否通知辯護人到場,逮捕還是傳喚等...)
畢竟偵訊筆錄不是像電視劇本一樣(迷之音:對話台詞全都摘錄)

筆錄上的騎縫之處、錯字更改、刪除、加話
都必須要有嫌疑人按倷指紋
以表示當事人全都知情

筆錄最後
要問當事人
還有無什麼話要補充或說明的
最後才標明時間,
嫌疑人與偵訊人都簽名

2.
後來嫌疑人翻供
當然是可以的
只是一定會問:前後為何不一致
如果理由是:誘導或脅迫
則也需要讓人採信才可
加上其他相關人證與物證作為佐證
嫌疑人是否能翻供
則尚未有定數

舉例來說:
某主持人
一直說自己沒抽大麻
但是相關物證(驗髮驗尿)
家裡搜出大麻卻無法合理解釋來源
光靠自己失口否認
還是沒法脫罪

3.筆錄跟錄音的差異
若是明顯有影響到犯罪的要件等
當然以事實為主
(當事人自白,不論筆錄或錄音,都需要配合其他外在證據)

4.
公務人員刻意製作不實公文書
當然需要面對司法與行政上的刑責


個人淺見,尚請各位長官學長們補充指教

老潘 發表於 2007-7-19 22:22:00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7-7-19 13:38 發表
........
1.筆錄的謄寫,是要一字不漏完整的寫下?還是照當事人的大意寫下即可?
2.如果做完筆錄,也簽了名表示確認,事後發現製作筆錄的時候,回答有誤,或是被誘導回答對自己不利的答案,是否可以翻供?
3.如果筆錄和錄影錄音的內容有差異,該以哪個為準?
4.筆錄製作不實,筆錄的製作者有何刑責或行政處份?
....
1、書記官改用打字是近年來才開始實施, 很多書記官學電腦打字是配合政策才開始學的,以前沒碰過電腦,沒有辦法把庭訊內容一字不漏的記錄詳實,跟以前手寫一樣,僅記錄精簡。


2、日後起訴如果在法院翻供,除非有"直接證據",實務上法官通常不會採信,判決書會寫上「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察中先後供承在卷,而以嗣後否認之供詞及所辯各節,均非可採....。」搞不好惹得法官不爽,依求刑時之百分比(犯案後之態度)賞你一個最大量刑,倒楣!
不小心卡到官符者,最好請律師幫你在流程中隨時申請閱卷,起碼你會知道檢察官(法官)的態度,才好準備下一庭要說什麼...

3、筆錄和錄音不會完全一樣,已經是詬病的老問題不是個案;較著重的案件現在法院審理庭時都會將庭訊錄音做成譯文再由法院審理一次(再問過一次被告)。
依刑訴法第一百條 之一 第二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可以在偵查筆錄不利的起訴意旨部份,於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勘驗錄音帶。筆錄不利於被告的部份就會喪失證據力。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7-7-19 23:17:45

警詢筆錄是沒有証據能力的!
只有在法院,由司法官做的筆錄才有証據能力,
因此,在隨案或函送到檢方後,由檢察官在開庭時都會先問一句:『警詢筆錄,是否實在?有沒有看過?』,如果你答:『有看過,說的都實在!』,那就檢察官認定後就具証據能力,如果你想來個「大推翻......像都是警察刑求...一時說錯...!」,檢察官就會當庭播放警詢錄音...以明真實!
所以,在警察那做筆錄時,一定要聽清楚警察有沒有依刑訴95條告知你的權利!
總而言之就是不說不該說的話,知道就說知道,不知就說不知道...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如果警察硬要強加什麼!切記,行使你的緘默權,反正警察能「玩」的時間也不多!因為總是要決定移送或不移送吧?
到了檢察官那,就會「文明」多了!一切請檢察官拿出警方的「証據」,在沒有絕對証據條件下,檢察官或法官很難對被告「強制處份」,就是「交保、或聲(收)押、限制住居...
當然,在進行偵查庭時,檢察官都會開口問一句:『上次說的實不實在?』,這個就很重要了!一定要挑對自已有利的說,不利的就請檢察官拿出証據來!
總之,在偵查時一定要小心........開完庭簽名時一定要看清楚!

在中華民國的法庭說話的學問很大!小心!真的要小心!

[ 本帖最後由 憲校正期生 於 2007-7-19 23:19 編輯 ]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7-7-19 23:36:57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7-7-19 13:38 發表
今天的新聞,比較重要的應該就是馬OO先生指控檢察官筆錄不實的部份。
但請參予討論的學長僅就勤務、法律、實務等方面做討論,請勿傪和政治口水或是特定政黨傾向,違者小弟將逕予刪除,嚴重者依版規處置。 ...


我來舉些例子吧.........
當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在*時出現在西門町?』
答:我在九點多到西門町
書記官會記:
『我在九點到西門町』
檢察官又問:『你在那做什麼?穿什麼色的衣服?手機幾號?』
答:等朋友小牛、衣服我忘了、號碼00000
書記官就會緊跟著記:
我在九點多到西門町,等朋友小牛衣服我忘了、號碼00000
檢察官又問:然後小牛來了又去那?
答:小牛沒來,我就回家了!
書記官就會記:
我在九點多到西門町,等朋友小牛衣服我忘了、號碼00000,後來小牛沒來,我就回家了!

以上就是書記官記筆錄的方試,他們無法一個又一個問題的記,只能用接著或記重點的方試,所以,你開庭時一定要看過筆錄,但千萬不要想一直改筆錄,因為檢察官也不是傻子,他們只會讓你如願一次或二次,再來還想一改再改就門都沒有了!你在堅持,檢察官就會當庭播一次給你聽,所以,問與答一定要小心,有很多人都以為在檢方隨便說說,將來到了法院在來請個好律師,這是不對的想法!一定要在檢察官這就把案子處理掉,簡昜判決、緩起訴都行,就是少上法院為妙!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7-7-19 23:41:14

回覆 #7 憲校正期生 的帖子

原來如此,感謝長官的說明。
不過要和法院打交道,還真的是要很小心咧。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7-7-19 23:53:45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07-7-19 23:41 發表
原來如此,感謝長官的說明。
不過要和法院打交道,還真的是要很小心咧。


照我來看,法是個「是非之地」絕非個好地方,只有事情無法解決了,再來上法院,這個時代有很多可以取代法院的方試,像調解、公証等.....
要上法院前一定想清楚自已的勝算有多少?不要爭一口氣!而是要爭個理,因為上法院就是「輸贏」的時候了!
當然你、我、他都不是司法官,為什麼要把自已也就是當事人可以解決的事交給法院呢?

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7-20 01:28:21

我以前有發生過車禍,是我的車被一輛機車撞下去,當時警察來時也是做筆錄,而且一問一答之間都需注意,當然最重要的是簽名的時候,要簽名前務必更詳細完整的看清楚,如有疑問則須馬上問明,如有不足,則務必補足,最後在簽名後,這代表自己已經看過認可了,當然如果是有筆錄過程不法的情況下,那就是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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