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瑋 發表於 2007-4-9 12:02:07

開這種玩笑!被拔也是應該的!有重要任務才緊急事故才招回!真是教育失敗!搞不清楚事情嚴重!:L

gun.cash 發表於 2015-6-1 09:25:15

真是熱愛海巡的''警佐''。

指職軍官退伍又考回去了。

然後、又出事了。

海巡淫官揪友 帶未成年少女開趴玩4P2015年05月31日蘋果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531/619930/%E6%B5%B7%E5%B7%A1%E6%B7%AB%E5%AE%98%E6%8F%AA%E5%8F%8B%E3%80%80%E5%B8%B6%E6%9C%AA%E6%88%90%E5%B9%B4%E5%B0%91%E5%A5%B3%E9%96%8B%E8%B6%B4%E7%8E%A94P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5-6-1 17:55:13

回覆 22哨 gun.cash 的帖子

怎麼有這種天才....
熱愛海巡,也不需要這樣害海巡吧!!

Hunter_Yu 發表於 2015-6-1 17:55:45

個人覺得 海巡署 現在最重要的 要完成以下幾件事
1. 比照 警政署 (或國軍單位) 按照 海巡任務 勤務等成立自己的 訓練單位 (反正現在廢置的營區那麼多 挑幾個適合的應該不難)
士兵的訓練 / 士官 (小隊長) 的訓練 / 軍官 (中隊長 / 大隊長) 的訓練
成立至少 : 一個新訓中心 / 一個海巡學校 (軍 / 士官的培養)

2. 根據海巡具體的任務形態成立屬於海巡的管理辦法
此部分可以根據 陸海空軍懲罰法 與 警方使用的管理辦法 修改成 海巡懲罰法與管理辦法

3. 報請相關府院 (例如 立法院) 讓 海巡署 有其執行權利依據 (例如 逮捕 / 用槍)
不要在這樣 軍不軍 警不警 的

依執行難易度 : 第一項可以立即執行 / 第二項 應該在二年內完成 / 最難的是 第三項 只能寄望立法諸公

[ 本帖最後由 Hunter_Yu 於 2015-6-1 17:59 編輯 ]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5-6-1 18:36:04

回覆 24哨 Hunter_Yu 的帖子

學長好,海巡人員具備司法警察身分,應該是不需要再另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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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一個值得省思的海巡署新聞事件...( 海巡所長被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