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ihhao 發表於 2007-3-18 22:11:36

執行搜身淺談

針對日前發生之奪警槍殺害無辜百姓新聞,小弟對此有不同見解
針對搜身之動作作分解檢討

首先
警戒者於左側或右側持手槍成四十五度角警戒
跟受檢者約三步以上距離

搜身者在有掩護情況下仍須保持相當之警戒
命令受檢者雙手放於頭上緩慢轉身後,搜身者由右側或左側接近受檢者
雙腳打開與肩同寬,在搜索時受檢者雙手不能離開頭部

搜索時由下往上,由左而右,一有搜到危險物品應沒入之
並應立刻逮捕受檢者(現行犯)

老潘 發表於 2007-3-18 22:47:52

小弟不清楚目前警察實務工作執行現況?有沒有搜身程序? 實務上應該都是先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才可逕行搜身。
所以可能要很清楚的分別是「搜身」,還是「臨檢」?   

以#1上文來說警察已經違法了!警察執行搜身動作需檢察官命令,不得任意為之!如果上文的警察運氣好,搜到歹徒身藏違禁物就沒事, 但如果沒搜到,可能歹徒身上沒藏東西,他拍拍屁股走了 , 或者搜身到一般百姓,那警察可就吃不完兜著走,執勤警察觸犯刑法強制罪與妨害自由。歹徒與一般百姓皆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7-3-18 23:34:27

實務上應該都是先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才可逕行搜身。

其實就是該先確認是否為能實施搜索的目標!也就是該有合理的懷疑才對?什麼是合理的懷疑?也就是足認或是有合理的實証且認知可能有能成立犯罪的東西或物品,在實務上警最常用的一招就是「請你自已動手拿出來!像行李箱或口袋!通常我們沒有違法的就會配合,但有違法的就不是這樣想的了!所以警察就會看你的表情或是反應來做下一步的動作,所以遇到條子千萬不要怕!如果你不想讓他搜還是你根本就不想「鳥」他!就請他拿出一個叫「臨檢紀錄表」的東西,請他在上面紀明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還有搜索了那些地方?有什麼懷疑?他如果真的拿的出來!通常都沒有帶的啦!如果搜沒有,一定要請他出據一張「臨檢記錄」給你!
照我上面的來做,這個條子不是很經驗就是很有把握......如果他真的很有抱握,他早去請搜索票了!所以,千萬不要讓條子給吃了!
以上我不是教大家如何為難警察,而是要懂得保障自已的權益!畢竟,這個社會好人還是多一點的!對不對?

再補充臨檢作業實施規定:

一、 法令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
  (二)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 流 程:
  
  作 業 (執 行) 程 序
 一、準備階段: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主官(管),參照臨檢勤務規
                劃表,親自規劃。
  (一) 裝備整備:警笛、防彈衣、頭盔、無線電、手槍(裝十二發、備十二發)、長槍(裝十五發備一個彈夾三
               十發)手提小電腦、照相機、錄音機、照明手電筒、指揮棒、反光背心、酒精檢測器、警示(牌)燈、交
               通告發單、臨檢紀錄表、臨檢紀錄單等。
  (二) 對場所之臨檢要件:(含處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
  1、 限於已發生危害之處所。
  2、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三)對人之臨檢要件:
  1、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2、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即將發生危害。
  (四)勤前教育:主官(管)親自主持。
  1、 人員、服儀、攜行裝具檢查。
  2、任務提示、編組分工及指定帶班人員:區分為管制、警戒、盤(檢)查、蒐證、解送人犯等。
  3、 宣達勤務紀律與要求及應遵守事項。
 二、執行階段:
  (一)執行前: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勤。到達現場後,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1、執行人員著制服者仍應表明身分;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並表明身分。
  2、執行人員向在場者告知臨檢事由。
  (二)執行中:
  1、 受臨檢人同意:
  (1)實施現場臨檢。
  (2)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受檢:
   A、受臨檢人同意。
   B、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
   C、現場為之對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2、受臨檢人不同意:臨檢終結前表明異議:
  (1)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撤離或人、車任其離去。
  (2)異議無理由:續行臨檢。
  (3)受臨檢人不服,要求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填具臨檢紀錄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人收執、第二
            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3、 處置作法:
  (1)發現違法事實依法定程序處理:
  (2)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任其離去。

三、執行結束之處置:
  (一)現場之處置:
  1、製作臨檢紀錄表,請在場負責人、使用人等簽章,執行人員逐一簽名。
  2、清點人員、服勤裝備。
  3、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收勤。
  (二)返所後之處置:
  1、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退勤。
  2、有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
  3、未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三 日內簽陳主官(管)核閱。
  4、帶班人員或指定人員負責,將臨檢執行情形。填註於工作記錄簿備查。
  5、提報檢討,並建議獎懲。

 

[ 本帖最後由 憲校正期生 於 2007-3-18 23:40 編輯 ]

Joeweiser 發表於 2007-3-19 03:59:11

台灣還是講究人權已經有點過頭的地步了!!
#1的案例是一個罪犯行為,當你已經侵犯到一般百姓的人權時,為何警察還要尊重你的人權??

大條 發表於 2007-3-19 07:30:45

每次在電視上.看到加害者被外套遮起來或警察幫忙遮臉時
小弟不禁想.台灣講人權過頭到極點.有時人權協會還會出來叫
大家有沒反觀被害人或家屬的感觀呢.

damon 發表於 2007-3-19 08:29:14

小弟不是法學專家,
僅就個人觀點陳述一下意見,
警察只是執法機關而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或該量刑多少應該是由法院來裁定,
在沒有判決確定前人人都應該被視為是無罪的,
如果警察具有直接裁量的權力(例如過去的違警罰法)恐怕會淪為成一個警察國家,
又任何一個嫌疑犯應該由逮捕的檢察機關去找出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
而不是在羅織罪名後才要嫌疑犯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罪,
放走嫌疑犯比捉錯人後的賠償成本低許多。

hpk999 發表於 2007-3-19 08:50:45

原帖由 Joeweiser 於 2007-3-19 03:59 發表
台灣還是講究人權已經有點過頭的地步了!!
#1的案例是一個罪犯行為,當你已經侵犯到一般百姓的人權時,為何警察還要尊重你的人權??

報告Joeweiser兄:

不止在台灣...這樣...
其他民主國家幾乎都是這樣.小至夫妻吵架互控.大至殺人放火.
嫌疑犯還是有基本人權.

警察.軍司法警察..是正義的第一線........非正義的最後一線.......
任何人有犯罪嫌疑.....未經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都還是嫌疑犯...
不是罪犯(大部份罪犯應該都在監獄服刑).所以還是有基本人權...

痴人 發表於 2007-3-19 10:06:47

回覆 #6 damon 的帖子

:sppt: :sppt:
國人大概包青天的戯看太多
常把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混淆

你想包青天自己偵查犯罪
又升堂審判
在偵查的過程已斷定嫌犯有罪
升堂時怎會再細聽嫌犯的有利證據??

所以有沒有罪
是法官依檢、辯雙方所提的證據判定
不是檢查官或警察說了算~~

hpk999 發表於 2007-3-19 10:11:30

原帖由 jhihhao 於 2007-3-18 22:11 發表
針對日前發生之奪警槍殺害無辜百姓新聞,小弟對此有不同見解
針對搜身之動作作分解檢討

首先
警戒者於左側或右側持手槍成四十五度角警戒
跟受檢者約三步以上距離

搜身者在有掩護情況下仍須保持相當之警 ...

感謝jhihhao兄的分解檢討分享:
拜讀完後.小弟覺得應該是屬jhihhao兄個人見解...
而實際臨場突發狀況.有時後真的不像紙上談兵那麼容易.
jhihhao兄的搜身動作分解.應該是屬於.....大軍壓境..或..戰俘...搜身.
較為適用....

以下為小弟自己幻想的搜身分解
1.持...傳喚通知書.拘提書....或....犯罪進行中....或....犯罪嫌疑人.....
2.確認為目標人物...表明身分..喝令蹲下或趴下.眼睛看地上.雙手抱頭或高舉.
3.先目視嫌犯(身上)(四周)有無明顯攻擊性武器.若無...則由背後開始.執行搜身...其他警戒.
4.首先由.腰部前後.腳部.頸背部.先碰觸...看有無隱藏武器....(聽說)
   這幾個部位.隱藏武器較容易......被查獲的也最多.(大概電影看太多的關西)
5.再次確認目標人.詢問簡單嫌犯個人資料.背景.上手銬.再次詳細搜身.(上上下下.左左右右.亂摸一通.反正酒店那招拿出來就適用了.)
6.押解上車..嫌犯坐後座.左右各一戒護...此時嫌犯最為容易..要煙.要水..並套關係.要求打電話...等等..(恐嚇.威脅.利誘.再此時展露無遺.
   並發揮的淋漓盡致)..........(到底誰才是黑社會???有牌流氓??)
7.押返製作筆錄.......(又是一連串勾心鬥角.阿諛我詐.)
8.迅速移送....(報備手機關機.消失人間蒸發...避免關說.)

以上純為小弟自己幻想情節.若有不適.請勿見怪......

[ 本帖最後由 hpk999 於 2007-3-19 10:13 編輯 ]

老潘 發表於 2007-3-19 10:51:03

警察的這個-->喝令不要動-->開始全身東摸西摳的「搜身」是不能亂做的,因為這個「搜身」動作可能沒有「法律效果」,在民主國家被認定是「侵入」的動作。
民國90年刑事訴訟法有修過,規定的更嚴!除了已經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才藉「搜身」的強制處分來保全證據,而且僅能由司法警察官(就是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同意 , 司法警察才得為之, 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而且無令狀搜索所取得之證物,檢察官與法官可隨時以程序違法予以撤銷! 否則得由法院開立搜索票。

憲校正期生'有提到了:「 如果警察很有把握,早就請法院開搜索票了...」,這種沒有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只是在碰運氣而已,運氣好搜到東西,績效一件,運氣壞沒搜到,倒楣被告!日後多了一件行程-->跑法院!!

違法搜身所取得的證據有可能被法院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執行搜身的警察還有可能涉及刑責。這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早已解釋過了 : 「非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證據力排除。」

所以我們要慶幸台灣還是一個民主國家,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只被警察「臨檢」過,還沒被警察「搜身」過。: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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