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遇臨檢的應對方法及相關法令
這是小弟在憲校受訓時,教軍刑法的教官叫我們抄的筆記,不知法條有無修改,小弟認為蠻實用的。在屋內可拒絕開門受檢,即使是在後得路叫雞也一樣,因為不管是休息或是過夜。除非有搜索票,不然必須得到租房間人的同意才可進入,而且也不可以變相由同意進入變成搜索。因為在法律上面,像後得路租房間的這段時間內,你是房間內的主人,當然產權還是後得路老闆娘的啦。
1.如遭破門:
刑法354條毀損罪,毀棄損害他人之物獲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未經同意侵入住宅:
刑法306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無故侵入他們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3.未經同意強行搜索 (無搜索票時):
刑法307條非法搜索罪,不依命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非現行犯或通緝犯遭逮捕:
刑法304條妨害自由罪,以強暴,脅迫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語氣惡劣以脅迫口吻使人心生畏懼:
刑法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6.如遭逮捕時要求通知己方親人遭拒時:
提審法第2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本人及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提審法第9條,執行逮捕,拘禁之公務人員違背第2條第1項或第7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7.如遭司法人員欺詐妨害其執行公務:
刑法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8.社會秩序法第85條妨害公務罪: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妨害公務進行者。
(3)故意項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9.執行拘提,搜索的法源:
(1)刑事訴訟法第90條,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刑事訴訟法第132條,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小弟認為相關法條的罰金應該要重新改一改,上列的罰金兩三百應該是在大陸時期所定的刑法,那時候兩三百的金額就很大,現在的幣值兩三百不痛不癢。 恩....可以當作參考..因為看完可能就會忘了.畢竟我們幾乎是碰不到.除非是第三條.不過還是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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