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2006
發表於 2006-10-3 10:27:02
謝謝G192學長指教,後進虛心接受。
另外Infantry學長,基於司法警察乃法院組織一環,故以研究法院組織之著作,對此有較多著墨。
目前還流通在市面,或做為法律系教科書的,有:
高檢署 呂丁旺 檢察官所著 「法院組織法論」
輔大法律系 史慶璞 教授所著 「法院組織法新論」
更早期的,如管歐「法院組織法論」、李光夏「法院組織法論」。
惟此二書乃早期著作,目前市面極難找到新書,若學長有興趣,可直接至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參閱,地址
在臺北縣中和市中安街八十五號,捷運中和線永安市場站出口,步行約五分即到。
網址為 http://www.ntl.edu.tw/
該館藏有大量日治時期及早期台灣文獻資料,學長若有興趣研究,此地實為寶庫。
Infantry
發表於 2006-10-11 07:23:54
關於法警是否係司法警察一事,實務部分jp2006兄闡述已多,惟實然面是否即應然面,個人認為實係繼續探討之焦點。
我國固為歷史攸久之文化古國,法制方面刑法尤為發達,惜多為不合時宜之傳統遺制,此亦晚清所以毅然改制之原由。改制所參考者厥為歐洲日本法制,尤其日本。例如與本討論主題相關的「刑事訴訟」一詞,即為繼受外國法制後方才出現,而且是援用日本的用法(日本於明治23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此乃清宣統2年「刑事訴訟律草案」之範本。)
至於司法警察一詞,德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中,均未出現。是否帝國時期甚或普魯士時期有相關名詞,不得而知,但在一本1936年5月4日的愛爾郎根大學法學博士論文中(論文題目:法院警察/Die Gerichtspolizei),找到了蛛絲馬跡。按該論文中提及之gerichtliche Polizei一詞,應該就是所謂的「司法警察」。以下迻譯相關內容:
司法警察不同於行政警察,蓋司法警察之任務,乃輔佐檢察署及刑事法院,遂行刑事訴追行為,與行政行為迥不相謀。故亦與法院警察毫不相關,僅係名稱上聽來類似而已。
從以上敘述,再配合G192兄#39所附之相關內容:
……川路建議案中,將警察重新定位為「國家平常的治療、保護良民以養國內力氣者」,建議警察體制採取司法、行政二權分明,司法警察負責對違背法律者之偵察與搜捕,以司法卿為首長;而行政警察則旨在保護國人健康、預防破壞安寧秩序,隸屬於行政體系(大日方純夫,1992:26•67)。……
應該可以確定,司法警察之設,至少在功能上和刑事案件之偵查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至於組織上是否非配屬於檢察署或法院不可,僅係政策選擇問題而已。
回頭看看我國法警之法定工作與訓練,與司法警察之概念實難契合。若謂我國要在組織上設一配屬於檢察署或法院之司法警察機關,管見以為,現行法務部調查局是最佳選項,當然要相應配合的是,100%的隸屬最高檢察署,局長人事由檢察總長定奪,總統或行政院長無置喙之餘地。
以上,請酌參。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6-10-23 07:51 編輯 ]
jp2006
發表於 2006-10-14 13:44:48
Infantry學長看法雖與本國實務、法制、學理皆有不同,且對我國司法警察意義仍有誤解,惟社會科學既係包容
性強之學門,學長看法當可視為此多元化精神之直接表現。
歡迎學長繼續發意見。
jp2006
發表於 2006-10-14 14:03:42
補充說明,調查局於執行犯罪調查事項時,其人員本即具有司法警察人員身分;且調查局任務除司法警察事項,亦有其它非關司法警察事務需行辦理。
易言之,司法警察事務僅係調查局職掌之一,且調查局於行政層級上直屬法務部,為部屬一級機關,院屬二級
機關;若逕將其配置於檢察署,恐有矮化其現行地位之嫌,且於其本身辦理非司法警察事務時有擾。
若直接配屬於法院,更有體系混亂之疑。
蓋法院仍單純審判機關,法院之有關司法警察事務與檢察署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事務本非完全相同,若將調查
局改隸法院,則有體系不合與行政層級混亂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