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會員- cancion -禁閉公告
【禁閉公告】後憲網壇(九五) 【禁】字第九五O八二五號禁閉公告
【禁閉會員資料】
01) 會員編號:3632
02) 禁閉會員:cancion
【禁閉依據】
01) 第十條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禁閉處分】
01) 逮捕時間:2006-08-25 01:01
02) 釋放時間:2006-09-01 01:00
03) 保釋金額:無法保釋
04) 處罰範圍:全討論區設施
【說明事項】
01) 該員自2006-0824-1428註冊以來,於2006-0824,已發出至少2帖,全部集中於以下【違規網頁】之說明。
02) 其中同樣內容無意義灌水文或涉及未經管理團隊同意之商業廣告至少2帖。
03) 經檢視後,已經管理團隊進行違紀警告並行糾舉以及扣積分逾二次。
04) 為消除該員與現行版規之衝突與匡正論壇正常發言風氣,現將該員直接進行禁閉處分。
05) 施以白日照青天禁閉處份:禁閉168小時(七個曆日)。
06) 該員若對判決及處份有所異議,可按後述連結進行申訴,申訴信箱。
07) 本次禁閉處份依據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規定(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第十條(禁閉)
違紀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違紀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鎖定回覆。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刪除之。
第二項各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自行刪除。會員於所定期限內刪除言論後,第二項和第三項
所定處置,不適用之。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違規網頁】 (亦有可能已被管理團隊刪除)
01) (按) 企业邮局让 “毒邮”无处可逃
02) (按) 时代XX--企业邮局|企业邮箱|繁简通
03) (按一下查看) cancion其它(違規)網頁統計
耑此
覆希查照。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禁閉室室長寧安敬上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8-25 17: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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