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艇常規>>艦飾與全艦飾
一、艦飾時,應在艦艉旗竿懸掛該艦所配最大號之軍艦旗,
除須遵照懸掛身分旗之規定外,應於每一桅頂懸掛海軍旗一面。
(一)一級艦艦艉懸八號旗,桅頂懸六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二)二級艦艦艉懸七號旗,桅頂懸五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三)三級艦艦艉懸七號旗,桅頂懸二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四)其他或特殊艦艇使用旗章之大小由各艦隊,艇隊統一規定。
二、全艦飾時,除照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由艦艏旗桿根部起經各桅頂至艦艉旗桿根部止,
懸掛信號旗飾,信號旗之排列,應遵照規定之次序。
桅狀特殊或無桅之艦艇得變通辦理。
三、軍艦遇左列情況時應行全艦飾: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
(四)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四、對外國慶慶典行艦飾或全艦飾時,
應於主桅或單桅艦之桅頂懸掛該國之海軍旗以代我國之海軍旗,
對一國以上之慶典行艦飾或全艦飾時,
應在主桅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懸掛各該國之海軍旗。
五、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海軍旗,依左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有統帥旗,則海軍旗應併懸之。
且位於其右,對外國慶典,
則該外國海軍旗應懸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
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頂懸海軍旗。對 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
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本文摘自海軍總部艦隊常規
[ 本帖最後由 asun 於 2007-11-20 05: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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