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464t 發表於 2005-4-12 00:22:44

少尉輔導長跟中尉排長打架!

以前聽說
某連的輔仔是剛下來的菜少尉
有一次莒光日時
值星官排長是中尉
要把部隊交給輔導長
不願跟輔導長敬禮
於是兩人起爭執
還動起手來
結果好像是中尉排長被依(暴行犯上)判軍法
原因是部隊是比職務而不是比階級
少尉輔導長職務比中尉排長大
所以中尉排長被判軍法
是有這種可能嗎:h:a;

1191111 發表於 2005-4-12 06:57:47

金害咧
平民百姓常被法律人耍來耍去攏毋哉

冰之饗宴 發表於 2005-4-12 09:00:38

Originally posted by mp464t at 2005-4-12 12:22 AM:
以前聽說
某連的輔仔是剛下來的菜少尉
有一次莒光日時
值星官排長是中尉
要把部隊交給輔導長
不願跟輔導長敬禮
於是兩人起爭執
還動起手來
結果好像是中尉排長被依(暴行犯上)判軍法
原因是部隊是比職務 ...

先不管是否真的判刑
但部隊中的確是職務大於階級
換個例子來說,值星班長也這樣
就算老士官,交接值星帶後仍要向菜士官敬禮
衛哨兵也是相同道理
老兵下哨時候,仍要向剛上哨的菜兵敬禮
或者我們可以這樣說
雖然敬禮的目標是人
但敬禮的目的是代表全單位的值星帶
或是服勤務的衛哨所

另外,上述故事中有個問題
中尉將部隊交給少尉
是已經交接了?還是正在交接?

DDS 發表於 2005-4-12 23:29:23

Originally posted by 冰之饗宴 at 2005-4-12 09:00 AM:


先不管是否真的判刑
但部隊中的確是職務大於階級
...

憲兵更勝一籌
是"勤務大於階級!!"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4-13 03:50:26

記得那時聽過高中教官講,軍人以服從為天職,服從有三種,療效比斯斯的兩種還要多一種。
分別是職務服從、階級服從與資歷服從,並且依照職務、階級、資歷作為服從順位考量。職務低的服從職務高的,階級低的服從階級高的,資歷菜的服從資歷老的。
而憲兵在服行勤務時,對友軍則免職務、階級與資歷這三項服從,以我憲兵勤務遂行為主。
憲校時聽教官說,外界說甚麼憲兵穿甲服不能跑,上管三級等等,那都是不正確的。
只要你在服勤時,要捉拿嫌犯時,不僅可以跑,甚至拿盔丟他都可以。只是平常很少人會去跑拉,跑完之後衣服不好當街整理咩。
還有所謂的上管三級,教官那時是說只要不是行駛中並且車內有長官的將官車,只要有違規都可以攔。小弟是沒那個狗膽和機會攔過將官車,不過當時上校以下和小弟說情,小弟勤務中還是依規定辦理,如果有問題或是要說情,請洽連上主官或是下勤務後再說。

MP0571 發表於 2005-7-29 22:07:18

Originally posted by 冰之饗宴 at 2005-4-12 09:00 AM:


先不管是否真的判刑
但部隊中的確是職務大於階級
換個例子來說,值星班長也這樣
就算老士官,交接值星帶後仍要向菜士官敬禮
衛哨兵也是相同道理
老兵下哨時候,仍要向剛上哨的菜兵敬禮
或者我們可以這樣說 ...
學長說的對啊
不管菜的還是老的
藐視職務就是不對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2 06:49:39

制度不佳,禍害百出。少尉輔導長和中尉排長間的糾紛只是一例而已。什麼階級該擔任什麼職務,或反過來說,什麼職務該由什麼階級擔任,一定要兩者相稱,否則就產生低階高用或高階低用的情形,而這也突顯出人事制度還不上軌道。

以上僅限於士官和軍官,不及於士兵。換言之,士兵之間並無高階低階問題,上等兵儘管階級比一等兵和二等兵高,但此階級僅反應服役年資,低階士兵無服從高階士兵之法律義務,因為士兵無法擔任下命令之最低職務:班長。這也是為什麼陸海空軍刑法暴行犯上罪,不及於士兵之間的打架行為,但士兵打士官就構成。

冰之水靈 發表於 2005-8-2 15:39:27

嗯...現在很多軍人...都被權力給腐化了...= ="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8-3 15:13:46

海軍三等士官長 發表於 2005-8-3 18:34:51

看了此篇文章之後
發現大家對此篇不甚瞭解
只有[冰之饗宴]學長發現問題所在
部隊分[長官]及[上官]
職務在上稱[長官]
階級在上稱[上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8 條 本法所稱長官,謂有命令權或職務在上之軍官、士官。
            本法所稱上官,謂前項以外,而官階在上之軍官、士官。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0 條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1 條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第 52 條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動起手來要看那時部隊權在誰手中

:clp:我給[冰之饗宴]學長鼓勵鼓勵:clp:
頁: [1] 2
檢視完整版本: 少尉輔導長跟中尉排長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