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on 發表於 2005-4-13 09:13:34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4-13 03:05 AM:


小弟是沒看過和聽過「憲兵的拖吊車」,不過小弟認為即便有的話,也是必須的特種車輛。不然萬一有車輛擋住營區出入口的話,可以馬上把他移走,免得擋住進出,在者衡山是重要軍事基地,不管平戰時都應該保持出 ...
1996年飛彈危機正巧小弟還在服役,
在中心反而覺得沒有比外面緊張,
完全沒有戰備也沒有管制休假,
但外面輿論卻早已經沸沸揚揚了,
不過當時帶新兵轉屬關東橋時看到陸軍已經提高戰備,
在馬祖外島服役的海軍同學說他們卡安官時都已經被連長授權如有狀況直接開槍櫃取槍彈直接就戰鬥位置,
可以不用請示上級,連主官、管的軍械彈藥室鑰匙都直接交安官保管。

fzkbr 發表於 2005-4-14 08:57:37

Originally posted by 冰之饗宴 at 2005-4-12 05:41 PM:


真的喔?我沒看過耶,長什麼樣子??
有寫憲兵二字嗎??寫在那??
忘記寫在那了,不過確定是憲兵的沒錯!可能像MP269C570T大大說的是特種車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at 2005-4-13 03:05 AM:
小弟是沒看過和聽過「憲兵的拖吊車」,不過小弟認為即便有的話,也是必須的特種車輛。不然萬一有車輛擋住營區出入口的話,可以馬上把他移走,免得擋住進出,在者衡山是重要軍事基地,不管平戰時都應該保持出 ...

mp464t 發表於 2005-4-14 21:07:31

我去過!

小弟去過幾次
好像要從中山北路轉士林館邸
那一條路我忘記路名了
就是XXXXX跟XXX的那個路口
原XXXX的公司
那一條路可以通到XX山
在快到XXXX附近
有小路可以通上衡山指揮部的入口
衡山指揮部隱藏在民房中很難找到
附近有武裝跟便衣哨
以前通往XXXX的那條路
前後都有佈哨
好像有XXXXX在那裡
2年前我去XXXX時
哨亭還有在喔
哨亭在XXX上
有沒有學長知道
我當時衡山指揮部的入口是XXX營顧的
我只到門口而已
好像XX有小路可以通喔
橫山指揮部還有XX可以通往XXXX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29 01:00 編輯 ]

caspase 發表於 2006-10-29 00:51:26

請示學長們請問一下:橫山指揮所是不是XXXX勒!!
若是的話平時大概作怎樣的事情!!
感謝知道的大大可以幫我回答一下嗎?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29 00:55 編輯 ]

寧安 發表於 2006-10-29 00:56:31

原帖由 caspase 於 2006-10-29 00:51 發表
請示學長們請問一下:橫山指揮所是不是XXXX勒!!
若是的話平時大概作怎樣的事情!!
感謝知道的大大可以幫我回答一下嗎?


【管理團隊規勸警告】
請勿問及或提及現役部隊駐地番號,或者意圖洩漏現役軍機者, 將可能觸及陸海空軍刑法(洩密罪)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茲謹摘錄國家法律相關網站查詢如以下四個藍字連結, 敬請參考!

洩露現役軍機幾乎等於是通敵行為, 法網恢恢, 請勿以身試法, 敬請落實全民國防, 全民保防, 依據國家律法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問及或提及現役軍機, 敬請合作, 謝謝!!



1)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2)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3)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國防法規

4)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

za3936 發表於 2006-10-29 01:12:36

原帖由 冰之饗宴 於 2005-4-12 17:41 發表


真的喔?我沒看過耶,長什麼樣子??
有寫憲兵二字嗎??寫在那??


『拖吊車』我可以證實是有的,也的確是黑色
的沒錯,不過不是像陸軍那種5噸的軍用拖吊車,
而是和拖吊場那種『紅螃蟹』一樣!不過我看到的
時候不是在營部,而是開軍卡載沙包至道口據點時,在
外面的路上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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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轉貼,漢光軍演總統率首長進駐衡山指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