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 訴字第941221號文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站論壇申訴委員會決定書(九四) 訴字第941221號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申訴人:會員PK調查官(會員編號:0000306)。
被申訴人:管理團隊後憲中將司令Hua站長、後憲中將司令老潘站長、後憲少將副司令MP269C570T超級版主、後憲少將副司令Morries超級版主。
申訴人就後憲論壇裁字第九五一二O一號所為處置,提出之申訴,經1191111等七員申訴委員合議討論,贊同申訴有理由者2票、贊同申訴無理由者5票,故本委員會決定如後:
主文
被申訴人之申訴不成立,申訴駁回。
事實:
申訴人,不服被申訴人共同具名做出之裁字第九五一二O一號處置,於94年12月7日提出申訴,申訴所持理由如後:
「指控違規處份文不實據偵字九五0一一八號文所述 本人與北1731559已前往說明 但上述被告確以有\\\"嚴格規定日後會員間之有價借貸返還為會員間私對私行為,不得於各版面觸及金錢流動事項。\\\" 況且 本人po文已呈報該板板主及上呈到最高階層主官管 這樣指控使本人遭受不白之冤」
理由:
PK調查官以不實之狀況,誤導管理團隊允其於論壇PO文向站內會員尋求金錢援助。後經管理團隊核對PK調查官之發文IP,察覺PK調查官與北1731559會員之IP相同,並為特定目的鼓吹會員金援。其行為詭異,心態可議,特與後備系統查證,證明PK所言不實,故管理團隊做出相關懲處。
本申訴案件係在管理團隊做出懲處之後所發生,故本申訴自當不成立。
後備憲兵交流論壇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MP269C570T迴避
主任委員Morries迴避
申訴委員1191111
申訴委員小林技佐
申訴委員7157
申訴委員Infantry
申訴委員sharka
申訴委員空中騎兵
申訴委員海軍三等士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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