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遇小偷 屋主壓制失手誤殺
張姓竊嫌前晚潛入台北市一處民宅行竊,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被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壓制,警方到場時,張已奄奄一息,昨天清晨不治。何姓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命五萬元交保。「總不可能讓對方傷害我和家人吧?」何昨晚獲交保後無奈的說,妻子已懷孕,他必須保護老婆、小孩。且張的塊頭比他還大,當時張先揮拳,他才自衛,且若不壓制張,「我不是受傷就是死 」。一般人遇上這種狀況,也應該會這樣做,絕不可能讓家人受傷害。警方到場時,張仍有呼吸、脈搏。
張姓竊嫌(左)被何姓屋主發現,扭打後遭壓制。在員警來之前,家屬拍下當時的畫面。
記者王宏舜卅翻攝
張姓竊嫌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批評何下手過重。何父則指責竊賊前科累累,就算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何父並舉北捷隨機殺人案說,「若是鄭捷在捷運車廂上遇到像兒子一樣勇敢的人,也許傷亡不會那麼多」。
警方指出,廿九歲的何姓屋主從事冷氣維修,半年前與華裔印尼籍妻子結婚,兩人租屋住在一棟大樓裡十坪的小套房。何姓屋主曾是海軍陸戰隊隊員,平時酷愛健身,床頭放著啞鈴。
前天晚間八點三十二分,張到石牌路一戶大樓,隨機試探性按了對講機,確認何家沒人在,以自備鑰匙打開大樓大門進入何家。六分鐘後,何與妻子回家,進屋時察覺門鎖似乎被動手腳,且平時開啟的廁所門竟關起來,感覺不對勁,懷疑遭闖空門,他打開廁所、看到張,劈頭大罵;張朝何揮拳,何蹲下閃躲,一把將張推至淋浴間角落,何妻連忙報警。
警方趕到時,發現張被壓制在牆角,何雙手交叉、頂著張的臉和下巴;何見員警前來而鬆手把張交給警方,張全身癱軟流鼻血,被送醫急救,昨天清晨不治。士檢指出,初步研判張是因腦部缺氧導致多重器官衰竭,訊後認為何無羈押必要,命五萬元交保,近日解剖張遺體,確認死因。
北投警分局表示,張犯案時,暱稱「小莊卅大貓」的男子不斷以手機「LINE」他,而且張竟可輕易開鎖,不排除有共犯,正深入追查。
這告訴我們 平時訓練時的重要
緊急狀況時 就會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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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9025130.shtml 1:何姓屋主說,「總不可能讓對方傷害我和家人吧?」,妻子已懷孕,他必須保護老婆、小孩。
且張的塊頭比他還大,當時張先揮拳,他才自衛,且若不壓制張,「我不是受傷就是死 」。
2:張姓竊嫌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3:何姓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命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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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新聞報導敘述屬實,我想本案件,最後何姓屋主會以[過失致死罪]或[防衛過當罪]來審判。 有那樣的爸才有那樣的小孩。有時候我覺得某些犯罪真的應該連他父母一起罰。 小弟相信屋主也不願失手致人於死,但在搏鬥中的千鈞一髮,有時候不是我們旁人或是法官;檢察官能夠體會的。
大家都知道,能夠壓制歹徒就壓制,能夠報警處理就報警處理。但往往意外就是有許多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怎麼叫意外呢? 在美國就算你只是踏進別人家的草皮,屋主就有權開槍,來保護自己的家園,本案小偷已進入何姓屋,並與屋主發生扭打...
張姓竊嫌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看到這段話,真的是快暈倒,
養子不教就已經不該了,明知自己教出的是賊,還可以「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不然要牠殺死別人全家是不是∼
[ 本帖最後由 jiungo.5197 於 2014-10-28 13:48 編輯 ] 這個問題應該不是新鮮事,有問題的是整個法律系統,想借問如果遇到危急自己生命的狀況,如果施以二十公斤的力量能制伏歹徒,而如果施以二十一公斤的力量則能致死歹徒,那麼有誰那麼厲害在緊急狀況衡量自己的力量?沒什麼事跑到人家幹什麼?誰知道有攜帶無凶器?如果屋主被判刑,法院真該被丟雞蛋,個人立場完全支持屋主的處置(乃個人看法)mp04 。 犯我家園者死!
如果是我家人受生死威脅,我的選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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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哨長 Tomy 的帖子
報告學長!!台灣的法律真的很詭異。做賊的往往喊捉賊,警察抓人開槍也會被起訴或調查。小弟曾協助路倒,而被路倒家屬誤認是開車撞人,跑警局作筆錄真是夠了。還好有行車紀錄器還原。以後要幫也要很多人或是做好準備在幫吧!!至於本案竊嫌家屬抱怨句!!也真是夠了!!管管自己吧!!回覆 8哨 ice9251 的帖子
報告學長,前陣子有新聞刊登,板橋有位騎UBIKE的婦人倒在大馬路,但每個人都直接騎過,沒有人報警或協助,這或許就是怕惹禍上身,雖然我國法律採無罪推定,但是每當遇到車禍事件,協助的人常被推定為嫌疑犯,這種認定方式往往就是傷者延遲送醫的最大幫凶哪:drl: 。 為了保護有孕在身的妻子而失手殺人,感覺橋段類似於十多年前的美國電影──空中監獄。本案對於屋主的優勢管見認為有以下幾點:張員並未在第一時間死亡,警方到場時仍存活,係送醫救治後才死亡。在場旁觀目睹者是與自身立場一致,且為了保護身家性命,理由更充份正當。依報導所載,張員較屋主身型高大,並且竊賊先行攻擊。
不曉得院檢如何審理此案?就個人來看,判個有期徒刑(然後易科罰金)是很有可能的,何員有無前科無從得知。如果考量輿情進而從輕從寬,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也許罰則比交保金額還少得多。
平時多精實自己,關鍵時刻才免的終身遺憾,或許會覺得若碰上鄭捷等況,挺身而出事後反而官司纏身,結果可能遺憾終身,但個人的觀點是,與其讓自己或摯愛死於非命,損失自由或金錢應該是值得的。以下這個案例小弟也覺得蠻誇張的,但這就是我國司法的實際: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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