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097854 發表於 2014-5-23 23:08:28

衛星遙測專家 棄職投共

自由時報
2014-05-23
中大教授陳錕山 帶走技術
〔記者周敏鴻、羅添斌卅綜合報導〕中央大學通訊系統研究中心主任陳錕山,接下農委會委託的兩億五千餘萬元計畫案,由校務基金代墊後卻未結案,且不知去向;情治人員獲報追查,發現他去年八月帶著國土安全資訊、國安系統分析衛星影像等極機密的情報技術,棄職前往中國,入選中國吸收海外人才的「千人計劃」,並在其「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任職。
遙測頂尖人才 熟悉軍事佈防
陳錕山是亞洲遙測領域頂尖人才,長期參與國防部中科院、電展室及國安局的研究計畫,其在科技部官網列出近廿年的研究案,就達一○二項,總金額五億兩千多萬元。
情治單位指出,陳接觸的資訊內容不但涉及台灣、中國的軍事佈防,對台灣國安系統如何分析中國情資的邏輯也很熟稔,是美、中都有高度興趣「吸收」的對象。因此,情治人員直言陳錕山案是「很嚴重的國安危機」!
參與極機密情資 危及國安
情治單位追查,陳錕山是中大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教授,曾任太遙中心、通訊系統研究中心及前瞻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其中,太遙中心可以接收福衛二號、法國SPOT-5的衛星訊號,衛星通過中國與台灣的上空,太遙中心會下載各角落的衛星影像,包括中國、台灣的部隊與飛彈等軍事佈防或移防等影像;另外,前瞻科技研究中心主要的工作是利用衛星影像等資訊分析國安威脅等情資。
中大太遙中心主任陳繼藩說,陳錕山去年九月缺課,電話聯絡不上,透過電郵找他,他說生病卻提不出醫師證明。學校後來發現,陳主持去年八月底應結案的農航所委託案並未結案,兩億五千六百多萬元全由校務基金代墊。學校找不到他,求助情治單位後,查出陳去年八月持台灣護照出境。
中國千人計劃吸收 去年離台
直到今年三月十八日,中國科學院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宣布「陳錕山入選第十批『千人計劃』創新人才名單」,中大高層與情治人員才驚覺,原來他棄職赴中任職。
情治人員分析,中國「千人計劃」上限五十五歲,或許是今年滿五十五歲的陳錕山急著赴中的原因之一;此外,他的研究案核銷有瑕疵,被相關單位盯上,也是另一可能原因。
情治人員說,陳錕山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前往中國必須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他棄職赴中擔任研究員,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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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報紙說國安局稱陳錕山帶走的檔案.技術不會危及國安.但是他是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這是重點.投共.帶走極機密技術.雖然他不是軍人!!文章後面說(已經違法)這句話我看起來感覺說得太輕了!

ps:情治人員獲報追查,發現他去年八月帶著國土安全資訊、國安系統分析衛星影像等極機密的情報技術,棄職前往中國,入選中國吸收海外人才的「千人計劃」,並在其「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任職。獲報追查才知道人早在去年就已經跑到對岸了!! 這類人員不是要管制的嗎????

[ 本帖最後由 DB097854 於 2014-5-23 23:19 編輯 ]

DB097854 發表於 2014-5-23 23:41:47

剛剛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看了很久以下這些也沒說犯了怎麼判.罰~
有學長知道或查的到嗎???
第二章 行 政
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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