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未歸營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卅台北報導〕蔡姓阿兵哥陪女友過情人節逃兵4天,被逮後稱,害怕被處分才遲未歸營;高等法院認為,蔡男逾假未歸期間,一直和部隊、家人聯繫,且在住處被逮,並無積極藏匿打算,逃兵事證不足,判他無罪。現年24歲的蔡姓二兵,前年2月1日到馬祖東引入伍10天後,獲2天休假,趕著搭機回台和女友重聚。
蔡男應於2月13日晚返營,想到隔天是2月14日情人節,不捨和女友分開,索性逾假不營,陪伴女友過情人節。
情人節過後,蔡男心想「回部隊一定會被關禁閉處罰」,索性不歸營,期間,蔡男持續和軍中長官、家人聯繫,部隊也報請憲兵隊找他,2月17日在蔡男新北市住處逮獲他。
蔡男在地方軍事法院開庭指稱,只是想陪女友、又怕關禁閉,才未返營,他說,很喜歡軍旅生涯,「我還請教過幹部如何能當志願役士兵」,絕無逃兵打算。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採信其說詞,判他無罪,軍事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認為,不能以蔡男無故逾假,就認定他打算逃兵,且蔡男在住處被輕易逮獲,可見他並無藏匿、永遠脫離部隊的意圖,不符「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他曾詢問如何簽志願役,想長期服役,並沒有逃兵動機,判蔡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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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真的是傻眼,遇到情人節這位弟兄精X衝腦,之後萬一義務役的弟兄也有樣學樣的不歸營,部隊是要怎麼運作下去
[ 本帖最後由 小橘 於 2014-3-23 15:08 編輯 ] 本案先由軍事法院審理過,軍法官也是照法條來裁判。
好處是對違法犯紀者的保障更多了,壞處是容易讓這些人心存僥倖。
先前軍法獨立於部隊主官之外後,軍法審判就不能像過去主官可以影響輕判或重判。軍法官還是要依照法條精神與要件來審理,現在移轉到民間普通法院審理之後,對疑犯的人權保障又會更多了。
依照小弟的觀察,只要偵訊時不要讓檢察官認為你不具悔意,或是審判時不讓法官認為你不具悔意。通常輕判的機率都很高,甚至能獲得緩刑。
或許我們會認為和過去的印象差別很大,但這就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法律就是這樣定的,執法人員也只能依法辦理。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認定都是(軍事)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的權責,如果條文、解釋沒有明確規範,都屬於自由心證的範疇。
感覺目前蔡男因該是「責付」中,因為法院認定他沒有逃亡意圖。目前還沒定讞,後續判決值得關注。
日後有類似情況,管見覺得部隊長官可以先判斷有無逃亡意欲,若認定屬於逃亡,則移交審、檢機關,置喙空間不大;如果不是想逃亡,可能因個人因素未歸營,可以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予處罰。 70幾年代當兵很簡單..不服從命令就是抗命...當兵就是服從..不合理就是道理..服從就是道理..效忠國家服從命令就是軍人的天職...放假已經批准...到了大門或是離營區一通所圈留的緊急電話..管你家有何重大事..就是要急回部隊..但現覺得國家要強...不是喊喊口號愛台灣就好了...自己要多想想是害台灣還是愛台灣???? 其實在逾假時單位就知道他在家的話,單位是可以有點作為,而不是等四天後才讓憲兵去家裡逮捕,放任一個逾假的人變成逃兵後再逮捕好像也說不太過去。光是從逾假變逃兵的過程單位的處理是一直用電話來聯繫這點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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