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_tien 發表於 2013-8-3 20:42:21

吃了幾天兩岸和平飯就忘了解放軍的飛彈??
意外操死個白目士官,就要賠上國軍官兵的士氣??

洪家有沒有利用特權關說,要求官長照顧洪某??(有旅長等高官手機號碼)
101全年度88個調度士缺(或運輸預材士);有幾個是[旅部連]的高司缺??(別人的孩子都活該??)
10個月的役期;從65公斤可以吃到98公斤.....這他X的叫做[養豬場]!
測驗成績塗改造假...這叫[偽造文書]可以送軍法嚴辦!(若不考慮洪某前途早就法辦啦)
還有抗命與違背職務罪呢??(自以為有後台;沒想到後台都已厭煩洪某的擺濫行為)

真正義;假正義?!蠢民正義最偉大???
三軍統帥跟國防部還頒[旌忠狀].....簡直渾蛋到家了!
共產黨當初也是這樣玩國民黨的! (現在正笑著;等著解放台灣呢)

真是........蠢到腦殘無藥醫!

HJHorng 發表於 2013-8-3 21:48:59

有長官的手機號碼好像沒什麼
新兵日記的連續劇早有了
況且新任的國防布長
不也說他有FB及E-mail了
兵沒裝備
怎可私密不長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8-4 02:11:42

有誰能告訴我,
為何洪員能拿旌忠狀?
為何能追晉中士?
理由?依哪條法律跟規章?
只要有一條能讓敝人心服口服,我就同意,

他的行為雖然不可取,也不該死,
但也沒必要死後,變成英雄吧
這時候不得不說,江國慶弟兄,比他更有資格

li1715 發表於 2013-8-4 02:19:07

任何地方損失一條生命其實都應該予以深切反省,洪案已經不單純是軍方所能掌控。如果三軍統帥認為洪案的渲染可以減輕人民對其執政的不滿,加速其推動兩岸統合,那恐怕到最後也有可能會玩火自焚。今天放棄國家尊嚴的統帥,豈會為了一個子民因故被操死亡而下令整頓軍方?至少,看不出來。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8-4 10:18:42

各位學長們:
有件事,本人隱忍不發,僅因頒發旌忠狀、追晉士官階與發給國防獎章等"相對小"作為,實與洪員遭不當凌虐致死之巨大深遠影響,顯不可相比擬!但此事竟成為爭論焦點且立場迥異,實需相當釐清以釋疑。先問,我們憲兵論壇可有超過四、五十歲且偶而有為昔日同袍或經常因任務關係"送往迎來"的弟兄呢?本文不願提及曾遇見之數十件案例,即以於80年我義父退休後以79高齡往生、先父於96年以73高齡往生,接受旌忠狀外,先父也不知何故自士官長追贈皆階為少尉(這點可能讓先父在天之靈寬慰其為國家付出大半輩子,總算跟僅會考試就成為少尉的兒子同階),更何況類似此案例20於年來就本人親自接手就絕對超過10件以上,國軍頒發此等旌忠狀竟會引起這般波則,洵令人不禁佩服!我很冒昧地請教各位學長一些小小問題:洪員在服役期間、在禁閉室裡,試問,是否仍在服兵役?今有長官上官違法致其死,而其又因"國家法令要求必須面對"(就是"聽命被操死"而死),因公殞命怎會不適用?公務員(那些壞蛋)違法害死因公且以為必須服從之公務員,怎謂不得"準用"或"類推適用"該條款呢?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8-4 10:39 編輯 ]

SmokeyLT 發表於 2013-8-4 10:45:22

回覆 25哨 auditorkimo 的帖子

首先,上官是否違法將其致死,或是並無特別虐待他一人而是操課時間疏忽意外致死,這點有待法院判決,這點是否有疑義?難道法院還沒判決,您已經判決?可惜您並不是法官,小弟認為這個前題本身就有很大的爭議。如果學長要說公務員害死該員,那就要法院的判決作為後盾,才算是程序上的正義,您和許多學長替死者抱不平,其中之重要因素豈不就是公務員未依法定程序執行其職權?

難道另一個公務員(總統)因此而又一次賤踏法定程序,未依法執行其職權,這種事情就是可以接受的?小弟不懂這中間的邏輯。

偵結起訴是一回事,法院就其起訴證據判決是另一回事,如果還沒有確定有此判決,就急吼吼的用國家名器去隨便贈與,是否合理?

您說這是「相對小」的作為,小弟和很多學長都認為這種作為不是小不小的問題,而是不恰當。尤其程序根本有問題。今天如果就您所說,法院也正式判決下來,那麼總統認為茲事體大,要頒給他一個補償性的榮譽,這無可厚非,甚至我也認為雖然過於濫用,但是不算是不能破例。但顯然時機上根本尚未構成此條件,如何要準用或是類推適用這些條款?

但是要討論洪員是否是被虐死或是其他關於案情的種種,另有多帖已經針對各種環節專門討論,本帖開帖就是在談國家名器贈與之合法合理性,而不是爭論洪員死亡原因或是法律刑責。

sharka 發表於 2013-8-4 10:49:37

無需隱忍不發,這邊不是一言堂,有話就挑明講,所有論壇會員都可以看到,大家的發言都可受到公評。
隱忍不發?長官受到委屈了?應該沒有吧?

1.今日法院尚未宣判前,是否為「違法致死」難以論定,在沒塵埃落定前,以「違法致死」的角度來頒發,不就落入鄉民們的「正義」窠臼中?

2.先去把「因公」的定義弄清楚吧,令尊所獲得的榮耀,誠如至長官您所言,「為國家付出大半輩子」。半生戎馬,該追晉。

3.不管是法律面或者是國防部的作為面上,這次的頒發就是有問題,何來「相對小」作為?小事情都無法處理好,況論國家生計民族生存大事?「莫因惡小而為之,莫因善小而不為」,由此可見端倪。

既然要舉例子,小弟也來舉例,其中兩例,包括台鐵副局長張應輝過世,獲頒交通一等專業獎章、台鐵蔡崇輝機車長埔心平交道意外事故,兩次頒獎章給遺族時小弟都在現場採訪。
「交通部人事處表示,能獲得一等專業獎章的人,需要對於交通事業有特殊貢獻或功勞,並由主管單位提報才能獲得。」到目前為止只有四位獲得。包括公路總局洛韶工務段站長齊治華,因搶修坍方路段時,被落石擊中而殉職,交通部頒發交通一等專業獎章給齊治華遺族家屬。
再上一次則是台鐵蔡崇輝機車長駕駛二八七次太魯閣號行經埔心站南邊幸福平交道時,遭砂石車相撞,蔡故機車長為保護全旅客安全,緊握煞車把手,不幸殉職。為表彰蔡故機車長英勇事蹟,交通部頒發一等交通專業獎章,由蔡夫人代為受獎。
另外一個是現任華膳空廚董事長,前觀光局長賴瑟珍女士,為表彰她對於堆動台灣觀光的貢獻,因此頒發。

[ 本帖最後由 sharka 於 2013-8-4 11:06 編輯 ]

邱明宗 發表於 2013-8-4 13:01:46

洪仲丘馬頒旌忠狀+追晉中士官階

國防部把這種功勳,當成廉價品,現今的後輩,實在是愧對於中華民國各先烈們,近來軍中所發生事故中(戰車碾死士兵、捨己救人溺死),國防對這些身故的士兵們,是否有比照辦理嗎?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8-5 00:11:06

誇張、荒謬,懲罰中還算因公?

依國防法「陸海空軍懲罰法」,被判管訓、悔過、禁閉...等懲罰,雖然剝奪了憲法中的人身自由,但憲法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也就是說,如程序合法,經軍中人評會決議,當事人又無異議情形下,實施悔過處份可以的。而他是受罰處份中死亡,仍可申請國賠或軍人撫卹,可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只不過條件也不符規定。但是要說因公殉職......過分牽強。

在所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可推定其為無罪;洪案如依多數民眾要的方式查辦,我看不出甚麼是正義?
今天與論要一個人死,我們認定他有錯,他不得不死...可以這樣嗎?

好在我國沒有類似美國陪審制度,不然死10個旅長也不夠

硬漢哈利 發表於 2013-8-5 08:25:42

看報導洪家家屬也不認為洪下士有領狀進階的表現,也不是很樂意的接受,要點強迫中獎的味道。

請看國防部發言人的臉書對此事有所說明了。https://www.facebook.com/MilitarySpokesman
針對「陸軍頒發故洪仲丘下士旌忠狀、陸光獎章及追晉中士」乙情,國防部今(4)日說明如后:
一、故洪下士因「漢光29號實兵演習」期間,負責機動運輸、輸具調動等全般事宜,陸軍司令部追頒「陸光乙種獎章」乙座,並依規定及權責辦理故洪下士追晉中士。
二、依據旌忠狀作業規定:亡故官兵,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獎章者,循例由單位申請頒給旌忠狀;其作業程序係分層負責,由陸軍司令部向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並經後備指揮部審認後核發,無須經過國防部長、行政院長及總統核定。
三、對於陸軍司令部相關處理作業尚欠週延處,國防部深表歉意
頁: 1 2 [3] 4
檢視完整版本: 洪仲丘馬頒旌忠狀+追晉中士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