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禁閉廢不廢 國軍擬設懲戒法庭裁處
小弟在日前的討論中,曾提及禁閉雖然是陸海空軍懲罰法所明定的懲處之一。但畢竟是剝奪人身自由,宜審慎為之。過去是單位主官一句關起來,就可以打包進房。後來審核趨嚴,例如:體檢、人評會、旅級主官審批等等。
但這都只是行政措施,不具備真正的司法效力,最好還是由軍法來裁定。無論是軍事法庭裁定,或是軍事檢察官裁定,都比行政裁量權更有公信力。
本新聞提到由憲校教官參予,不知道是否指得是監所戒護班?這兩天的新聞也提到國軍18座禁閉室將在改善硬體設施之後,重新開啟。這18座禁閉室,為何不全部集中到軍種司令部開設大型禁閉 (悔過) 室,由軍種司令部憲兵連戒護?或是由憲兵隊拘留室改設拘留、禁閉 (悔過) 室。由具備軍事警察身分,甚至通過監所戒護班訓練的憲兵來擔任為宜?
再者,18座禁閉室*8人以上的建制編組 (室長*1、副室長*1、戒護士*3、管理士*3),總共需要將近一個加強連的兵力。再者,照規定室長要由少校擔任,全國軍裁成這樣,要擠出18位少校專職擔任禁閉室長,恐怕會排擠掉很多空缺和人力。
以下新聞取自yahoo新聞http://tw.news.yahoo.com/關禁閉廢不廢-國軍擬設懲戒法庭裁處-134618041.html
http://l3.yimg.com/bt/api/res/1.2/5ZfDG3KYwtKYYlSWO6KjAg--/YXBwaWQ9eW5ld3M7Zmk9Zml0O2g9Mjc-/http://l.yimg.com/os/155/2012/03/19/----logo-gif_093444.gif自立晚報 – 2013年8月1日 下午9:46
【記者張健台北報導】國防部長楊念祖1日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洪仲丘案。報告指出,未來研議成立懲戒法庭,裁處禁閉懲罰。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定臨時會議程,朝野共識將國防部長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軍中人權保障及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專案報告列第一案,這將是楊念祖首度以國防部長身分到立法院備詢。
根據國防部提交立院報告表示,為確保禁閉(悔過)懲處符合公平、公正原則,針對懲罰依據、人事評議會編組及懲罰原則等予以規範。
國防部說,懲罰程序移送必須「連人事評議會」決議,由連級主官批示後,檢附相關資料,逐級轉呈軍團、防衛部核定。未來研議成立懲戒法庭,裁處禁閉懲罰。
國防部表示,強化教育師資,專業課程遴聘監獄官、憲校教官、軍法官、學者專家擔任,緊急救護課程由國軍醫院或地支部衛生營派遣專業軍(士)官擔任師資。
另外,國防部強調,合理課程設計,律定模式化課表以感化教育心理諮商為主,嚴禁強迫體能訓練變相懲罰,以防杜危安事件。
國防部強調,已依日前發布的「洪仲丘下士案教訓與國軍改革人權保障作為」草案,規劃展開各項改革工作;將在8月至9月依各界建言修訂計畫,年底前驗證各級執行情形,之後每週檢討工作進度,定期對外說明。2013/8/1
小弟在洪案開始時就曾經說過,不要行政處罰(罰站罰勤或禁閉),那就全部送軍法好了。
我認為懲罰的目的在鞏固領導的威信,確保指揮者的命令貫徹。違規者要是不能立刻處罰,不能由主官直接決定送處罰,那還有什麼作用。
有的。
我認為軍中要是要廢除主官自行能決定的處罰,那只有一個方法來確保領導權,那就是不論大小抗命或怠勤,或是只要認為應該處罰的事情,一律送軍法。真正的軍法。是那種只要證據確鑿,會留下一輩子記錄的軍法。這樣現在的頑劣士兵,既不能打又不能罵自己又不長眼,大概才會有點怕吧。
搞什麼懲戒法庭,疊床架屋。國防部,拿點骨氣出來,人家說你老方法不好,你就回歸軍法,一切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什麼大小事一律法辦! 如果當初洪員竄改成績而移送法辦,今天這位連長也不會自己進去蹲軍監
一個少校當室長,禁閉室需要少校這個階級嗎?簡直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要一個中階軍官顧禁閉室,國家栽培軍官的意義何在?
還是因為裁軍才過頭了,藉機拉高職務需求,又可以擠出18個少校缺了
且移送禁閉流程需要旅憲兵官簽核,何不直接交由軍團憲兵排負責禁閉管理
既然要回歸法的機制運作,就該由合格的軍法警察與戒護管理訓練來執行
預計要搞個懲戒法庭更是看不懂,軍事審判法規定的只有:地方/高等/最高軍事法院
這個懲戒法庭是黑機關嗎? 看不太懂懲戒法庭的意思。是像目前地院的簡易庭嗎?還是各指揮部還是軍團或司令部的參一還是軍法司來設,依目前現行軍法人員好像都已退出各單位了? 這層級應該超約旅級的規格,否則跟目前旅長簽核即可沒什麼差。只是這樣一來相關單位的編制立馬要擴編。這跟目前我也搞不懂的精ㄨ案應該有衝突吧!還有就是目前義務役下部隊的時間才多久,這程序必須很有效率,不然會有嚇阻效果嗎?
[ 本帖最後由 pcy 於 2013-8-2 10: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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