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nick 發表於 2005-10-26 11:57:29

『軍司法警察勤務』鑑測標準表

憲兵訓練中心『軍司法警察勤務』鑑測標準表
項目:名詞釋義
狀況與問題:何謂現行犯?何謂標準現行犯?
處置要點:
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
       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凶器、贓物
       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物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
       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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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人犯押解前之準備
狀況與問題:犯罪嫌疑人入(出)留置室應憑隊長核准簽辦單,核對身分外,應做
                  何處置?
處置要點:
一、 徹底檢查犯罪嫌疑人身體,除隨身衣物外,如發現其他物品,應交由司法作
       業小組。
二、 核對出室之犯罪嫌疑人有無錯誤並檢查身體。
三、 將犯罪嫌疑人人別資料、案由、如(出)室時間、原因(理由),登錄於入(出)
       室簿。

狀況與問題:嫌犯已成解送準備出發。出發前執勤憲兵之處置為何?
處置要點:
一、 在值星官或主官面前完成下列事項:
       1、 檢查押解人員之服裝及攜帶物品。
       2、 檢查人犯身體及攜帶物品,使用戒具。
       3、 運輸公具之檢查。
       4、 告知人犯在押解途中應行遵守事項。
二、 報告隊長或值星官請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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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押解人犯戒護
狀況與問題:徒手押解,執勤憲兵之處置為何?
處置要點:
一、 告知押解武裝憲兵行進中位於人犯之左側後方,帶班士官位於右側與嫌犯保
       持約一步距離。
二、 經遇橋樑、市區或通過馬路時,武裝憲兵應以右手握住人犯戒具。
三、 手銬以身後銬較宜(令人犯坐下,手心向外,置於膝蓋下方,鎖扣手腕)。

狀況與問題:警備車押解,執勤憲兵之處置為何?
處置要點:
一、 令人犯坐於車後左側,正對前方,而武裝憲兵側坐於車後座之右側,取適當
       姿勢監視。
二、 帶班士官坐於駕駛台右側。
三、 手銬使用坐銬法(令人犯坐下,手心向外,至於膝蓋下方,鎖扣手腕)。

狀況與問題:火車押解,執勤憲兵之處置為何?
處置要點:
一、 帶班士官先選定上車地點。
二、 帶班士官及人犯上車,武裝憲兵緊隨上車。
三、 執勤憲兵將車窗關閉。
四、 帶班士官坐於人犯之側方,武裝憲兵位於帶班士官外側監視。
五、 與列車長及隨車憲警取得必要之聯繫,以便支援。
六、 手銬使用前銬法(將犯人手置於腹部,掌心向外,鎖扣手腕,然後解下褲
       帶,穿過銬鏈緊繫於腰際,並將扣環移入人犯背後)。

狀況與問題:火(汽)車押解,途中人犯如廁,執勤憲兵之處置為何?
處置要點:
一、 押解人員一前一後,人犯居中帶往車上廁所,加強戒護。
二、 將廁所窗戶關閉。
三、 人犯入廁,不准關門,押解人員立於門口,嚴予監視,以防逃脫。

狀況與問題:人犯請求一同至其家休息一下,以便取點錢財物品。執勤憲兵應如
                  何處置?
處置要點:
一、 嚴予拒絕,此為違反規定,歉難辦理。
二、 告知同往押解人員,人犯提出此問題,定思伺機逃亡,應須提高警覺,加強
       戒護,以防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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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打完了……em28

damon 發表於 2005-10-26 13:35:16

這些動作假設的前提皆為押解嫌犯的武裝憲兵為右撇子,
如果遇到貫用左手的武裝憲兵這些準則是否需要做部份的修正?
就像目前的槍械多設計適合右撇子操作,
對部份左撇子或許有些不便吧!

jojonick 發表於 2005-10-27 09:33:43

學長說的沒錯,很多現行的規範確實是應該以多方面來考量,重新定義。
例如左撇子就是很好的例子!
不過小弟不是左撇子...倒是不知道在勤務規定上有哪些部分是左撇子所不適應的部分?
倒是在打靶的時候,中心有位左撇子同學,打靶姿勢跟別人不同,
被班長虧了好一段時間...

老潘 發表於 2005-10-27 10:00:49

上開關於刑法第三項的認定實務上要審慎,基層警察為了這事跑法院的不少!

涉入法條有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

asiatied 發表於 2005-10-27 22:07:11

似乎不曾看過有火車押解的情況,但是倒是小時候看過憲兵押解
嫌犯回憲兵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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