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媽媽結婚報告表.民國53年
http://img.live-beta.com/201211/3/30619_1351967575Oq69.jpg那個年代......
"外省仔"軍人結婚要打報告,
部隊會派人去調查,
防止 "老芋頭" 被騙婚o
先聲明,以上是我老爸説的,
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要"問"他!..真假!....
請你們用"交杯".問他就好了,....
不用來問我!....
[ 本帖最後由 jiungo.5197 於 2012-11-4 06:20 編輯 ]
回覆 哨長 jiungo.5197 的帖子
幫 jiungo兄貼圖http://img.live-beta.com/201211/3/30619_1351939020Z3kl.jpg
http://img.live-beta.com/201211/3/30619_1351944378g66a.jpg
http://img.live-beta.com/201211/3/30619_1351939028nvhd.jpg
補充
如果是用 IE8 / 9 的話,把滑鼠移到部落照片,按滑鼠右鍵選(內容)後
將內容中的:網址右側那段網址捷徑複製貼到要發表的內文中即可 這真是很有價值的歷史文件。
報告上的主官分別是裝甲兵司令郭東暘、陸軍總司令劉安祺。這兩人正是裝甲兵副司令趙志華事件時的主官。上網查了一下,趙志華事件發生在53年1月21日,而令尊與令堂的結婚日期則是53年6月9日。
猜想令尊當時應是連長或副營長層級,或許趙志華事件時,令尊也在湖口。
令尊請到的主婚人是岳天將軍,他是裝甲兵的老前輩。
文件上顯示,53年少校月薪為460元,而當時市面上的陽春麵,一碗大約在五角至一元之間,由此可推算當年軍人的待遇。而令尊的存款可達5000元,可見令尊當時是多麼的節儉。
[ 本帖最後由 asun 於 2012-11-3 20:56 編輯 ]
回覆 副哨 chrishuang 的帖子
老克學長救命喔.....存在網誌裡的相片....不能刪去嗎?回覆 3哨 asun 的帖子
報告學長:感謝回應,我不小心把不該刪的刪掉了
我再努力學習,將一些資料上傳,
請再給學弟指導...謝謝, 在那個年代,軍人結婚有許多限制,我也是過來人之一::xd:
1.軍人年齡須滿25歲才能申請結婚(有無儲蓄並非重要條件),配偶年齡則依民法規定。
2.軍官之配偶需身家清白,並經須檢附軍醫院身體檢查合格證明,始得提出婚姻報告申請。
3.婚姻報告經總部核准後生效,司令官約期召見勗勉,結婚登記後才能申請米、油、麵粉、鹽等實物補給。 原帖由 慕愚 於 2012-11-4 10:1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在那個年代,軍人結婚有許多限制,我也是過來人之一::xd:
1.軍人年齡須滿25歲才能申請結婚(有無儲蓄並非重要條件),配偶年齡則依民法規定。
2.軍官之配偶需身家清白,並經須檢附軍醫院身體檢查合格證明,始得提出 ...
如果要擺脫軍人結婚的種種限制,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立功」。
我看過老文章,一些戰鬥英雄因此獲准結婚。
戡亂時期軍人立功特准結婚辦法
第一條
為輔助立功官兵成立家庭,以昭激勵起見,特依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
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理。
第二條
凡在營服役之軍官及士官士兵,因戰功得有勳獎,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報請國防部特准結婚。
一、經頒授勳章一座,或獎章二座,或獎章一座及記大功二次者,(褒
狀比照獎章,小功嘉獎不得累積計算)。
二、空軍官兵,因戰績積分,獲頒合於規定之勳章,准報請立功結婚,
惟該項勳獎章之戰績積分,須滿一百分以上者。
前項因戰功得有勳獎章之起算日期,以民國四十六年四月四日以後核定
者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戰功,係指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
事支援作戰,或因制壓暴亂,依戰時勳獎權責所頒授之動獎為準。
第四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官兵,申請特准結婚時,應敘明曾受勳獎種類
、字號、年月日,奉准文號等項,呈報所隸長官,或由所在地團管區司
令部層轉國防部核辦;但其直接參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應俟一次戰
役結束後,或防務情況許可時,始得舉行婚禮。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立功特准結婚:
一、違犯法紀,因而褫奪勳獎或受撤職判刑等處分者。
二、曾因作戰犯規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但經以戰功一次以上抵銷者,
不在此限。
三、配偶死亡或離異,未經註銷者。
第六條
經依本辦法特准結婚之官兵,並按左列規定優待之:
一、國防部於核准一次發給結婚及婚後生活補助費,新臺幣五萬元,如
男女雙方均合立功標準者,均發給之。
二、由結婚人員所隸單位協助辦理結婚有關事宜。
三、由結婚人員所隸單位優先辦理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四、配偶如需求職時,得由其所隸長官,或團(師)管區司令部,在可
能範圍內,商請有關機關依其志願與學能,協助介紹適當之工作。
第七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之軍官,於退(除)役及士官士兵於退伍停(除)役
後結婚者,除發給結婚補助費外,均不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但其
結婚事宜,仍得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辦之。
第八條
特准結婚之官兵,應以參加集團結婚,或公證結婚為原則,務求簡單節
約,避免舖張浪費。
第九條
軍中文官及聘雇人員合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比照第六條第一第二
兩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帖最後由 asun 於 2012-11-4 11:22 編輯 ]
回覆 7哨 asun 的帖子
報告學長:你怎麼那~麼~利害,去找著些資料o
真的很佩服,又對部隊發生過的事,
你都能如數佳珍,引經具點,的回覆,
感謝你文中,趙志華事件,
我有上網看過,感謝你的回應o
回覆 6哨 慕愚 的帖子
報告慕愚長官:那當年軍人結婚,女方是真的,要到去醫院體撿,
不是自己填一填就好了,是不是!
回覆 9哨 jiungo.5197 的帖子
當然要到軍醫院做健康檢查,是擔心軍官娶到殘疾配偶無心於軍務之考量。至於安全調查倒不是擔心被騙婚,當年軍人待遇菲薄哪有幾個錢可騙?主要是基於保密防諜所做的必要防範;嚴格說來,以當年時空環境,只有軍人騙女方婚嫁,通常人家不願女兒嫁給外省人,怕反攻大陸女兒被帶回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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