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ematsao..
您現在這樣講..就比較中肯一點..但是原本您說的是這樣的喔..
講實話
這就是政戰系統有問題
政戰主任監察官都該被法辦!
國家賦予這些政戰軍官權力去監督防治
結果還可以任由這位司令搞了這麼久的黑錢!
蘋果日報2011.3.24日的報導您可能沒有看到...
以下是原文照抄給您看..
高鳳仙說,案情直到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發現有不當支用,王啟新認為紙包不住火,遂和盤托出。
因此..政戰部門還是多少有一點作為用的吧..
您說..司令部政戰主任..司令部監察官應該被法辦.
就法論法他們依法該被法辦嗎..這句話就比較不適當..
所以我才提醒您要慎言.
不是要來打筆仗..
回覆 7哨 grant540109 的帖子
長官好,其實我很贊同cinematsao學長,
試問,當時政戰人員設立的目的為何?
這是最大的癥結點,
早期的政戰制度,在軍中發揮不少作用,
但今日軍人武德逐漸淪喪的同時,
政戰人員的確也跟著墮落
貪生怕死與怕事,才是問題
Dear byronliao
77年我剛畢業時就在202指揮部 215B 2C (空作部)當排長呢..其實您說的話也沒有錯..
我原本就是要向cinematsao..表達..
時代改變了..政戰的編制與功能都已經逐漸被弱化.
不只軍風紀..
近期保防不是也出問題嗎.(陸軍通資處長羅賢哲少將洩密案)
我們當然希望學弟們能努力以赴..
不要辜負大家的期望..
理想與現實會有差距的...
.
看不懂
這件事似乎新聞沒有報導得很詳細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70551/IssueID/20110324
蘋果日報做了一個表 很清楚 請見上面連結 再點左邊的小圖
按照蘋果的報導
主謀是何將軍 共犯是陳上校和王上校
陳上校上繳7萬餘元 王上校上繳208萬餘元
接受調查時陳上校沒有供出來
王上校則和盤托出
注意喔 蘋果的新聞是這麼寫的
高鳳仙說,案情直到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發現有不當支用,王啟新認為紙包不住火,遂和盤托出。
新聞又說王上校已自首 所以沒通過彈劾
這有點奇怪 如果是在調查前供出來 當然是自首
都已經被調查了才和盤托出 這算哪門子自首?
更何況是因為認為紙包不住火
一個嫌犯不是到警察局自首
是警察到家裡查案子的時候坦承犯行
這算自首嗎?
還是說這裡面有暗盤
以汙點證人的方式換取不起訴?
從比例上來看
一個被迫上繳7萬多 一個被迫上繳208萬多
兩位上校總共配合50餘次
7萬多這個數目大概不必配合幾次 208萬多大概要配合幾十次
7萬多這位沒"自首"被彈劾 208萬多這位因"自首"而脫身
比例原則上還真有點奇怪 原帖由 grant540109 於 2011-3-26 22:1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您現在這樣講..就比較中肯一點..
但是原本您說的是這樣的喔..
講實話
這就是政戰系統有問題
政戰主任監察官都該被法辦!
國家賦予這些政戰軍官權力去監督防治
結果還可以任由這位司令搞了這麼久的黑錢!
蘋果日報2011.3.24日的報導您可能沒有看到...
以下是原文照抄給您看..
高鳳仙說,案情直到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發現有不當支用,王啟新認為紙包不住火,遂和盤托出。
因此..政戰部門還是多少有一點作為用的吧..
您說..司令部政戰主任..司令部監察官應該被法辦.
就法論法他們依法該被法辦嗎..這句話就比較不適當..
所以我才提醒您要慎言.
不是要來打筆仗...
我也不是要打筆仗
我也對我所有的發言負責
只是您避重就輕的回覆
讓我無法苟同!
您說
"案情直到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發現有不當支用,王啟新認為紙包不住火,遂和盤托出"
請問
這是憲令部政戰系統主動出擊的嗎?
我就是質疑
憲令部政戰處在幹嘛?
一定要總政戰局出手嗎?
我從頭到尾質疑的是司令部政戰人員
他們當然應該負監督不周的責任
不法辦他們法辦誰?????????????
您不必硬是要誤會我再說全國軍的的政戰人員都該法辦!
您是營輔導長之尊退伍
愛護政戰人員理所當然
但是請您能夠就事論事
不要刻意曲解我的發言
我無德無福能當您的部屬
所以我的發言也不需要您的肯定
也無須讓您評價我是否中肯
您要回覆或是挑戰我的發言內容
我很高興
但是也請您能針對我的疑問來回答我的文章
我想應該會更好
謝謝!
[ 本帖最後由 cinematsao 於 2011-3-27 16:47 編輯 ] 區區250萬====
對一位將官而言,
是小錢
.
.
真是======很怪
.
. 你們在202時都沒接觸過何雍堅嗎?
記得他在80年華統演習時是202中校警務處長
操成消化道潰瘍還後送三總
在憲校當教官過個水之後
才接替戴作人當201上校參謀主任
或許是職位還沒到可以上下其手的時候吧?
營長之後就要輪到指揮官才可以管錢
身為同是憲兵又同是201同事又是嘉義同鄉
我覺得他很可憐
雖然高層都做著差不多的事
但是應該知道會留下證據的事不做為妙
反正還有其他更安全的管道跟白手套
真是飢不擇食
加上又政治上選錯邊
才會落得如此下場
我是不覺得他特別貪啦
只能說他是被挑出來辦
當然如果他潔身自愛就不會被辦到了
一同葬送的是憲兵整個兵種的榮譽
千古罪人啊
回覆 哨長 wind-r 的帖子
彈劾憲兵司令部上校處長陳雙環這是打老虎的監察院嗎?
只有7萬元的情報獎金挪用,換來監院彈劾
對於挪用200多萬的王啟新上校,竟然安全脫身
被總政戰局查獲不法,在法律定義上只能算是:投案
連自首的要件都不夠格,卻能以自首了事,憲兵的法律兵種真的是枉費
一個只給7萬,一個給200多萬,哪一個才是真的巴結長官
長官要怎樣做,作為下屬的可以寒扣嗎?應付了事乃人之常情
早年的學長制,某些惡劣的學長給100買東西還要找99元,當菜鳥的敢靠夭嗎
只要金額不大,幾乎都是忍氣吞聲,告誡自己以後當了學長,絕不欺負學弟這種事
今天如要應付長官需索,大可大把大把的獎金奉上諂媚,何必只給區區七萬元呢
可見!陳上校還是有骨氣的,而非諂媚阿諛的作為
監察院的彈劾,根本就是個大錯誤,200多萬可不是小數目,幾乎挪用整個獎金費用來諂媚
司令作為不恥,王上校做為更是錯誤,監院時在有必要重新審查彈劾案
回覆 24哨 張致華 的帖子
純就人的行為來看,而不管法律的話,沒錯,王上校更加可恥!(我不是說陳上校就可因為王比較可恥而變得不可恥;有辱官箴的其實都很可恥)
但是可以看到,賄賂越多的,越早認罪,因為可以合理的推論:
1.賄賂越多,表示人格越有問題;
2.所謂人格的問題,乃是為了自身利益,不惜出賣公家利益;
3.公家栽培之人,可以將公家的利益出賣,表示其人更無「義氣」;
4.無義氣之人,當東窗事發,當然是第一個跳船,出賣長官。
所以,先不管法律怎樣判,我認為監察院讓王上校輕易脫鉤,根本就是鼓勵大家,有機會就當爪耙子,有機會就出賣長官,這對中華民國的官箴,到底是好?是壞?見仁見智。 如果王啟新上校這樣的做法稱為:自首,那要大法官做啥用呢
自首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一、在犯罪發覺以前,或還不知道犯人是誰以前。如果已經查出是誰犯罪,這時候犯罪的人才出面承認,只能算是「自白」。
A:經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後爆發不當使用後,王啟新才全盤托出,這樣子算自首?
二、向有偵查權人或機關自首才算數。例如,向刑事警官或向檢察官坦承犯罪。
A: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根本就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分,只少應該向憲兵隊隊長/官長,坦承犯罪才算自首.
三、最後還必須自動接受裁判。
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可見自首的法律效力只是「減輕刑罰」,不是無罪,也不是免除刑罰。
空作部女童命案江國慶士兵冤案,就是沒有憲兵支援辦案,這在監察院的報告有提到過
總政戰局軍紀監察處本身就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身分,以監察院對江國慶案的報告來兩者比較
又是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彈劾,自首條件沒一個吻合,這樣也能稱作自首,靠咧!六法全書白念了
何前司令以長官姿態,逼迫部屬挪用經費,以其部隊資歷而言,清楚知道哪些可以動哪些不能動,"獎金"這東西,只要帳面上沒有人有異議,政戰監察系統也起不了作用,我為何說王啟新上校
惡劣呢,這些獎金是多少單位弟兄努力獲來的,下面的幹得死去活來,處長卻坐享其成用來巴結諂媚,底下的等不到獎金,不然就是獎金大縮水,基層苦阿,績效不夠被狂幹,獎金沒有當修練
監察院的彈劾內容!真的看不下去,只敢打打蒼蠅還差不多,打老虎~法律素養那麼差,怎麼打阿:c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