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vivor 發表於 2010-12-15 00:04:39

本部執行霹靂專案掃黑半年 成績亮眼

近期現役憲兵弟兄在媒體的能見度頗高,而且都是在偵防打擊犯罪方面有所建樹,值得給辛苦的現役弟兄們掌聲加油!

本部執行霹靂專案掃黑半年 成績亮眼

Last Updated Time:2010/12/14

    為統合檢、警、調、憲力量,針對任務目標整合情資、協調偵查蒐證策略,日前特別召開霹靂掃黑行動協調會,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擔任召集人,一同與會成員包括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政風司司長張秋源、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調查局局長張濟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及司令李中將等人,期藉由此會議能有效發揮整體打擊力量,紓解民怨、遏制黑道活動,使得國內治安情勢趨於穩定。

 會議中除擴大掃黑範圍,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非法持有槍彈、販賣毒品、暴力討債、槍擊要犯列為「強化掃黑行動」查緝重點外,也將網路電話詐欺集團、非法經營運動簽賭站、人口販運集團、製造偽、禁、劣藥集團等項目納入其中,並希望藉由軍法司、保防安全處建立「由內而外」的預防機制;檢、警、調、憲建構「由外而內」的掃蕩作為;在「內外同步」的整合機制下,全面推動任務遂行,提升掃黑成效。

 本部自99年6月8日起配合政府執行「霹靂專案」以來,各憲兵隊配合專案共計發動7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期程內偵辦暴力集團等279案,移送犯嫌407人,查獲偽禁藥4千盒、製造原料300餘公斤、各類毒品250餘公斤、各式槍枝16枝、子彈152顆、各式刀械47把等物,執勤兵力2,138人次,績效優異,充分展現出憲警共同打擊犯罪,穩定社會治安的使命,有效發揮除暴安良、安定民心的效果。今後仍將延續既有之統合協調力量,致力於檢肅各項犯罪不法,降低犯罪的肇生,以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共同營造民眾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http://img715.imageshack.us/img715/2753/82809526.png

引用來源:http://afp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636&p=44658&Level=1

a5351446 發表於 2010-12-15 17:10:33

常常晚上下班時遇到路上有臨檢
只有警察時 感覺不怎麼樣
但當有拿長槍的憲兵在四周警戒時
就會感覺到一股"肅殺之氣"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0-12-15 23:24:03

回覆 哨長 survivor 的帖子

咦~海巡署各查緝隊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不知道為何被遺漏了?
未來實施精粹案之後,憲兵將會以憲兵隊的形態為主。雖然兵力和組織都有所精簡,但隨隊連將併入憲兵隊,成為憲兵隊的建制兵力。相信未來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會更為靈活。

Lemis 發表於 2010-12-16 10:24:07

真是糟糕 怎麼猛一看 小弟就把李司令看成了何司令?
不知道有沒有學長也認為他們兩位的長相有點相像呢

小弟服役的時候 何司令還是何副指
在勤務中 與他本人有過幾次接觸
有一次在環亞飯店的蒞臨場所勤務
他老人家喝果汁 不小心潑到了身上
小弟幹連絡官 不是幹假的
順手拿紙巾上前遞給何護技
(這其實應該是警務組參謀幹的事 但剛好本軍只有小弟在現場)
何護技果然是大將之風 神色自若地接過小弟遞上的紙巾
邊擦邊繼續和友軍長官談笑風生
他不認識我 他大概從頭到尾也不知道當年是誰遞紙巾給他的
讓他化解一場尷尬

不過小弟狗腿也是看人的
當時東區隊的中校隊長 留美的
一副恃才傲物的態度 搞得眾叛親離
有幾次類似的情況 小弟其實是可以幫他解圍的
不過 他那種態度 讓小弟覺得還是盡自己的本分就好
不需要攬太多了

老潘 發表於 2010-12-16 11:26:26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10-12-15 23:2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咦~海巡署各查緝隊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不知道為何被遺漏了?
...
報告落咖’海巡署是治安機關,但不是警察機關,海巡的司法警察權被海巡法第四條與第十條所限制,也就是不得執行與海防查緝無關的犯罪偵防,只能算是「準」司法警察。

如果海巡署長出席在畫面中,即觸犯行政程序法,現場的法務部長就可以請站左右兩旁的警政署長與憲兵司令,左右手各架住海巡署長,現場予以逮捕之,馬上變成霹靂專案發動日首波破獲的案件---”逮捕海巡署長一名”。
最近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前岸巡局長就是因為成立一個與其機關職掌無關的0403專案濫行警察權,成為彈劾的要件之一﹗

海巡署長要參加總統府高層首長治安會談,但不參加法務部或內政部執行之專案,其組織職掌是海防查緝,其任務計畫隸屬行政院擬定指揮,與法務部職掌的檢察行政和內政部職掌的社會安寧秩序維護沒有關係;而憲兵和警察因為有刑事程序法以及調度警察條例明確規定與法務行政(即檢察系統)的指揮隸屬關係,又以此法律檢察署再訂定與憲警之聯繫辦法作為調度指揮窗口。

asun 發表於 2010-12-16 11:54:12

原帖由 老潘 於 2010-12-16 11:26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落咖’海巡署是治安機關,但不是警察機關,海巡的司法警察權被海巡法第四條與第十條所限制,也就是不得執行與海防查緝無關的犯罪偵防,只能算是「準」司法警察。

如果海巡署長出席在畫面中,即觸犯行政程序 ...

小弟看法略有不同。
法律雖有明文規定,但海巡單位近年來「深入內陸」的案子只多不少。
舉例來說,某某查緝隊在內陸城市查獲民人私釀酒、持有改造槍枝、持有毒品、設置安毒工廠等等,實在搞不懂這與海巡何干?

其實多一個治安機關查緝不法,也不是壞事。但只要依法有據,就沒有爭議。

[ 本帖最後由 asun 於 2010-12-16 11:55 編輯 ]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0-12-16 13:40:42

回覆 5哨 老潘 的帖子

原來如此,感謝忠貞河伯的開示:xd:
小弟的想法和asun學長一樣,海巡署的查緝隊,感覺有點像是憲調組的複製版。
以前蠻常看到海巡署查獲一些重大的槍毒案件,但最近感覺少了一些,不知道是否如老潘所言。擴大警察權被彈劾,所以就乖乖顧好海防?

老潘 發表於 2010-12-16 14:15:21

原帖由 asun 於 2010-12-16 11:5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小弟看法略有不同。
法律雖有明文規定,但海巡單位近年來「深入內陸」的案子只多不少。
舉例來說,某某查緝隊在內陸城市查獲民人私釀酒、持有改造槍枝、持有毒品、設置安毒工廠等等,實在搞不懂這與海巡何干? ...
回報阿桑’我們可以先瞭解,我國的刑事程序--「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法律上叫”偵查程序之主宰者”,而不是司法警察。
不管是警察、憲兵、調查局與海巡,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都只是檢察署與檢察官的輔助機關與輔助人的地位。

司法警察只是一個概念,誰是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才有海巡法第十條在執行該法第四條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之司法警察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5條「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所以其司法警察權是被限制住的,其警察權只能在海巡法第四條所歸定之任務職掌為之。

海巡查緝隊其犯罪偵防進入內陸執行與海防查緝無關常見之情形小弟所瞭解大致為--查緝隊執行緝私監聽時或諮詢佈建等其他資源方式獲取,此時查緝隊可以以兩種方式處理,轉報其他治安機關偵辦形成互惠共享,這在憲警調裡是常見的作法;再來是報請檢察官以另案偵辦,這時檢察官也會有兩種處理方式,轉移其他治安機關接辦,或者同意海巡查緝隊繼續另案偵辦。在新聞上看到的應都是屬於後者。

↓↓↓↓

但不管是由憲警調偵辦、或是海巡、亦或其他特定機關自己來偵查與其職掌事項無關之犯罪,一定都在刑事程序執行主體「檢察官」的指揮之下,只要一脫離檢察官這個主體,就是違法偵辦。這在刑事警察體系裡私下也很常見,即先行展開私自偵查行為,迨成熟時報請檢察官指示,但這有一個風險,即過程中不能發生差錯,否則就是警察自己跑法院甚至淪落撤職被關的命運,檢察官是不會幫逕自展開偵查的警察背書的。


這個問題還包括「法規定與法事實不符」的問題,即偵查主體實際上不執行犯罪偵防,而輔助機關(人)反成為刑事程序主宰。檢察官楊仁壽也曾投書聯合報指出這個問題,台灣的刑事偵查制度長期存在「違法」情形,即檢察官掛名偵辦,但全權係司法警察機關在執行偵查,檢察官自己也很清楚知道自己在違法,但也沒辦法,因為檢察系統本身並無能力執行犯罪偵防。


「法規定與法事實不符」這個問題一打字下去就沒完沒了了,我現在也沒空打那麼多字,也與主題無關就不再唬濫下去了∼∼我STOP啦 ....


可能其他在法律上學有專精或者曾待在軍司法組的學長有更好的見解,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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